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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起,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风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分类监管统筹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专项监管、如果保险公司之间持有的次级定期债务过多,将可能导致发生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化解这一系统性风险,在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