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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内在性是任何有效的道德的特征之一,它诉诸主体自我从而让道德不仅表现为外在行为,同时也表现为主体的意愿。法家在凸显法的社会功能的同时,声称道德的内在性既不可能亦不可欲。但法家在这一点上陷入了矛盾:一方面它要放弃道德的内在性而只保留法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通过内化的机制让道德成为自我主体的一部分。这源于法家对社会秩序的强调及其对道德主体性的漠视。出于这一原因,法家宁可在道德良知的培养与权力的强加之间选择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