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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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医生是一种神圣的职业,所以医生的责任是重大的。从本身而言,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高风险性。所以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出现了不同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对于医生的过失采取宽松处理,否则会挫伤医生的积极性。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采取加重处理,才能对往后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抑制。对于而医疗活动是直接保护人类的健康、维护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复杂的活动。在法律上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本文谈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法学 医疗事故 医生
  作者简介:赵媛,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法学院,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81-01
  在当今社会,人们日益重视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医疗事故越来越成为普通百姓,医疗单位乃至国家关注的焦点。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与提高。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以及广大的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爱岗敬业,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是也有少数的医疗单位因为管理不善,导致一部分的医务人员主观上的不负责任或技术过失等原因,使得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成为问题的核心。这些重大的医疗事故极大的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患者的的家庭带来极大痛苦。这样一来就常常引起病人及其家庭与医疗单位的纠纷,严重影响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今法制日益健全,所以对严重后果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行为者治罪是十分必要的。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
  在给医疗事故作界定时,我们首先得明确医疗事故的界定要件。第一,从主体上看,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2002年之前,医疗事故的主题一直是医务人员,但在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条例》增加了医疗机构作为医疗事故的主题。第二,从行为上来看,要求主体必须存在过失,譬如主体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而遭成人身损害的重大医疗事故行为。第三,从结果上来看,要求造成因病员组织器官损伤而导致的功能障碍,病员残废,甚至死亡。第四,从因果关系上来说,要求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综合上述医疗事故的界定要件,我们可以为医疗事故下一个定义:即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而造成病人因组织器官的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病人的残疾、甚至病人死亡的重大医疗事故的行为。
  二、法学在医疗事故中的处理中的作用
  (一)医疗事故的处理历程
  回顾我国建国后对医疗事故的处理的三个阶段。将1950-1959年划分为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为司法处理阶段,在处理医疗事故上以司法为主,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第二阶段就是从1960-1977年,这一阶段,有卫生部发布了许多暂行条例,对医院、医师、药师等作出一些法规规定,当违反这些条例或者犯有业务过失且情节严重的,应受法律处分。所以在第二阶段为行政处理阶段,对医疗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是采取行政处理。第三阶段是1978年以后,为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并举。这反映了医疗事故责任处理由过去的的两个极端向辨证的多元化发展,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
  (二)医疗事故处理的作用
  到了20世纪的80年代,在对待医疗事故的处理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在处理上应该实行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不主张进行刑事处罚,因为他们担心进行刑事处罚将会导致医务人员心理负担加大,进而影响诊断与治疗,甚至影响医学的发展。所以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上采取慎重和宽松态度。而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医患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要求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所以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仅采用行政处理的方法和民事赔偿不利于防止事故的发生。在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对“肯定说”持赞同的态度。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而作为医生就应该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
  三、法学在医疗事故处理中的应用体现
  法律关系因其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时所用的法律不同,可以区分为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一种。而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这种模式运行,否则法律就进行干预。作为病人与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所调整平等主体是由医疗机构患者之间的医疗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医院将刚出生的女婴忘记喂奶,严重的侵害了其生命健康权,对婴儿的生理发育及智力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医院应对女婴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案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女婴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本来没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女婴的父母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颂,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对待医疗事故的处理上,我们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态度,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患者的利益,而不应采取宽松的态度,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所以在处理上,我们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者结合起来,这样不仅保护了患者的利益,同时也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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