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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解释历来争议颇多,这对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非常不利,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解释,应立足于立法本意,在规制的客体上与普通诈骗罪作区分。而"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要结合行为人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进行重点考察,对其的时间节点应认定为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而非其他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