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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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计算机字形与字库难以获得著作权权保护,原因在于它们不能达到"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制作过程也不包含独创性劳动,因而不属于"作品"范畴。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字形作为沟通信息的符号,实用功能占绝对优势,微弱的美学价值不能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并且这种美学价值也因无法与实用功能分离而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分析国内外字形产业后发现,排除计算机字形与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并不会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字形;独创性;美学价值;实用功能;风格
  方正诉宝洁字形侵权案(以下简称"方正案")随着2011年7月5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尘埃落定。此案的一审法院认定字库属于美术作品但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权利保护,正当字库产业界和学术界对此认定的合理性争论不休时,南京中级法院又判决认定原告"汉仪字形"中的6个单字具备独创性,应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以下简称"汉仪案")。[1]此判决一出,更是为这场计算机字形(以下简称"字形")可著作权性的争论陡添波澜。本文拟从单个字形和字形字库①的法律属性和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论述单字或字库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字形的法律属性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定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是人类的智力创造成果;(2)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思想外在表达;(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4)具备独创性。对于计算机字形而言,满足前三项要件并非难事,但能否满足"独创性"要求则是法院与字体学术界讨论的核心。
  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创造性。[2]对于创造性可以从"创"和"造"两方面理解。"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即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是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即作品不仅是劳动者独立完成,还须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3]
  独立创作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从无到有的原创和在现有作品基础上增加元素进行演绎创作。对于原创作品"创"的要求无需过高,只要是劳动者通过独立的努力完成即可。而汉字字形的设计创造受汉字造字规则和笔画结构所限,其不可能是从无到有的原创性作品,只能在现有作品基础上增加元素进行演绎创作。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君认可对不同类型的"独立创作"应适用不同标准的"智力创造"要求。对于一般作品适用"低标准"的独创性要求,而对于如"倩体"、"秀英体"等在现有字形上进行演绎的字形成果应适用"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即创作出的新字形与其他字形相比,必须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才有可能满足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要求。 "方正案"一审法院在述及演绎创作时认为:"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4]
  二、单个字形不属于美术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一)计算机字形单字的制作过程不能达到独创性的"高标准"要求
  根据不同类型的"独立创造"适用不同程度的"创作高度"要求这一思路,"方正案"一审法院认为,"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形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5]并因此得出结论即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南京中级法院则认为 "汉仪秀英体"以其独特的字形笔画特点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6]不同的法院对相似的案情做出截然相反的认定,那么字库中的单字究竟能否达到 "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呢?
  下面以"倩体"字为例,分析字形的制作过程是否包含独创性劳动。"倩体"的设计者首先依据一定的文字风格和笔形特点创作出"倩体"字稿,在字稿的基础上根据一些"樣字"的笔画、部首等设计出组成汉字的"规范性"部件,这一步骤的目的在于对字形的基本笔形、部件进行规范,使其具备统一协调的风格,以便后续进行汉字组装。然后将这些规范化的部件、笔形等扫描进电脑,进行数字化拟合,通过参数调整单字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最后进行人工修字,进一步统一字形风格,提高字形质量。[7]齐力先生最初创作的"倩体"字稿由于不直接与字形的创作过程相关,故其法律性质我们在此搁置不谈,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字稿中的单字如果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存在构成书法作品的可能性。
  "倩体"字 "规范性"部件的制作是把一些基本的偏旁部首如草字头、田字底等以及如"横"、"折"、"撇"、"捺"等基本笔画按照"倩体"字"亭亭玉立"的风格单独制作出来后扫描进电脑。分析这一过程,制作的产物不是最后字库中包含的6763个汉字,而是组成汉字所需的基本部首、笔画等部件。这其中没有产生任何完整的作品,支离破碎的汉字部件因其无法充分地表达和反应劳动者的思想感情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智力创造性而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书法作品。[8]
  针对修字过程的考查,刘春田教授认为修字是以既定的客观标准为尺度鉴别组合汉字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修字者是该质量标准的奴隶,是实现产品质量的劳动力。[9]根据僵化既定的标准进行修字的行为不涉及任何智力创作。
  (二)既定的构字规则决定字形不可能达到"高标准"的独创性要求
  字形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其受制于这种实用功能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关于结构笔画的书写规范,要求在保持传情达意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将新的风格融入到现有的字形当中,改变形态后创作出新字形。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不论是"静蕾体"还是"倩体",使用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文字组合传递信息。   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笔墨浓淡、章法布局、留白等特点,已超越了将文字作为语言表达的符号功能,更多追求的是美学效果、个性彰显和情感宣泄,甚至有些书法家为了最大程度追求书法字形的美感不惜抛弃文字传输信息工具的功能。书法作品因此具备高度的独创性被著作权法规定为保护客体。反观计算机字形,其根本属性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过于追求美感的字形难以进行再制作和改良,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10]这样的汉字不符合印刷文字传情达意的基本要求。
  可识别性特征是指将作品与现有作品或进入公有领域作品进行比较,是否具有明显的变化。[11]字形与书法作品不同,需要遵循基本的构字规则,上下结构、偏旁部首、笔画数是在字形经过篆、隶、草、行、楷五体的发展演变后形成的既定规则,是汉字本形不断规范化、普及化的过程,服从于人们的实际需求。[12]在现有的字形基础上演绎出的新字形要达到独创性标准,必须与其他字库和字形相比有显著的特征。抽离出既定的构字规则后,我们很难判断"倩体"字或"秀英体"字与宋体、黑体字相比有何显著性或可识别性特征。对从公有领域中获得的字形原型进行简单变形并融合以所谓的"风格",不能显著区别于其他现有的字库和字形。对于字形和字库的"风格"能否作为独创性的证明,将在下文中讨论。
  如果将"倩体"等字形与现有字形之间些微的差异认定为具备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那么一旦这些新字形获得著作权保护,使用者可能动辄面临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在"倩体"的基础上稍作改良的版本也可能被判侵权。这对于社会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并非益事,我们也无法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字形的创新。
  (三)字形的实用功能使其美学价值大大降低
  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中,有关实用艺术品的规则严格贯彻实用功能不受保护的原则。对于实用艺术品而言,著作权保护的仅为其中能够与实用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分离的艺术设计部分。某件实用艺术品给人多么美妙的视觉享受,只要这种艺术成分不能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著作权保护的大门就不会为其敞开。实用功能与美学价值应当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计算机字形的根本功能在于传递信息,核心价值在于实用功能,在此种情况下其美学效果已经难以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美术作品的"审美意义"要求。尽管字形的美学价值较低,如果能够与实用功能分离,仍然有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但是字形传情达意的功能依附于社会中通用的构字规则,每个字的结构笔画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更改。如果将某一款字形中这些通用的部首组合和笔画规则抽离出去,剩下的将是支离破碎的"草字头"、"田字底"以及"横"、"撇"、"竖"、"捺"杂乱无章的堆叠。很难想象这样的"字形"如何完成传情达意的功能,但是不排除有心人将这些字形部件巧妙组合,形成奇特的"绘画作品",然而我们很难再将其称为"字形"。
  三、计算机字库的可著作权性分析
  (一)对计算机字库的独创性考查
  上已述及,计算机字形属于印刷字体,印刷字体字库指的是若干数量的某一种印刷字体的单字及其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模化集合。[13]由单字到字库的集合化过程包含两方面:(1)设计每个单字的字形;(2)按照一定标准选择编排若干纳入字库中的单字。本文第二部分经过讨论,已经排除了第一步骤中包含独创性劳动的可能性。第二步骤中"一定标准"指的是中文印刷字体字库国家标准GB2312-80《信息交换用中文编码字符集--基本集》,共收录6763个汉字,基本能满足汉字的计算机处理需要。设计一款实用的计算机字库,必须满足这项标准。选择编排纳入字库的字形这一过程实际上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而是只能按照GB2312-80的要求收录特定的6763个单字组成完整的字库。因此在第二步骤中也未包含任何独创性劳动,不管是人工还是计算机对6763个单字进行选择,实质上都是对既定标准的机械化执行。
  (二)"风格"不能作为字库具备独创性的证明
  "方正案"和"汉仪案"的一审法院虽然在认定计算机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问题上持截然相反的观点,但一致支持将字库作为美术作品整体进行保护。前案的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形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汉仪案"的一审法院认定: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也有学者指出汉字的单字很難说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但制成字库会使整套汉字具有统一性,会产生显著性和识别力,达到著权法上的独创性高度。[14]两份判决和学者观点都将字库体现出的"统一的独特风格"作为与其他字库相比具备显著性的佐证。那么"风格"真的能够证明字库的独创性吗?
  风格,是指一系列先后相继的序列艺术作品的一种特殊的、发展着的品质,这些作品既可以生发出种种的可能性,又呈现出内在的一致性。[15]由此推知,对于字形而言,风格应当是一个字库中通过若干单字表现出的、协调统一的品质,是一个整体宏观性的特点。以方正字形为例,由于该字体既有优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这种优雅、柔美的风格特点内化于整个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形中,但是这种风格却无法物化为思想的具体表达,属于为著作权保护所排除的"思想"范畴。也许有人认为字库的"风格"是通过每一个单字体现的,单字的字形正是"风格"的具体表达。风格是作品呈现出的一种综合特点和整体的风貌,因此认定某一个单字"风格"与其他字库或单字相比有无显著性和识别性,似有不妥。书法作品的单字是彰显着随心所欲之美的个性符号,,是书法家的精神与书写技法的高度契合,具备高度的独创性和美学价值而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类型。但是字库中的单字无法完整地体现一种整体性的风格,正如无数的砖块砌成了宏伟的长城,但不能从长城上取下一块砖单独赞美它的雄伟壮丽。   风格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称某一款字库的风格独特,犹如夸奖某人对小说情节的构思精巧,在这样的风格、构思被客观地表达出之前,是无法对其从作品独创性的角度进行评价的。司法实践中以"字库有独特、统一的风格,因此与其他字库相比有显著性"为由,认定字库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有欠考虑。
  (三)由单字到字库的"汇编"不包含创造性劳动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不论是汇编单独享受著作权的作品,还是对不享受著作权的事实、数据等进行汇编,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均通过对单独作品或事实、数据的选择和编排体现出来。对于"选择"的问题,前已述及,根据既定的国家标准选出6763个单字录入字库的过程实际上没有任何可供选择的空间。那么字库是否包含了对单字的编排呢?答案是否定的。计算机字库不同于将6763个单字写在纸上并装订成册,前者并没有实际的物质载体,使用的方法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的运行从字库中调用单字。所以字库中的单字没有客观化的排列方式,而是犹如混沌一团,并且这种"混沌"是我们无法感知的。这样的选择与编排难有独创性可言,也不属于某种思想的具体表达,更遑论有独立的审美意义。
  因此,字库创作的过程不包含独创性劳动,字库本身也不具备独立的美学价值,因此不应将字库作为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① 本文讨论的单字及字库,如无明确说明,均仅指计算机字形单字和字库。
  参考文献:
  [1] 隋立会. 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EB/OL].http://www.chinaiprlaw.cn/file/2011090820964.html, 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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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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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航(1989-),女,安徽阜阳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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