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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就“私德”与“公德”的概念以及内涵做系统的解读,接下来剖析了我国传统“私民”社会的“公私德”价值观特质,最后就如何重构现代公民社会中合理的“公私德”维度做出全面的剖析和对策建构。
关键词:私德;公德;农耕文明;主体性人格
一、“私德”与“公德”概念界定和内涵解读
“私德”与“公德”是道德自身的两个重要维度,是人类摒弃和格式化了自身的一些自然属性(譬如神性、兽性、自我的盲目扩张属性等),而修复、雕琢了作为“关系”和“伦理人”的一些社会属性之后,理应所呈现的两个重要方面。
“私德”与“公德”就概念本身而言,具有明显的伦理属性和社会规限特质。即“私”是相对于“公”而言的,它并不是无法无天的“私”,而是带有一定的伦理底线性,超越了这个底线的“私”就不可以再称得上是“私”,因为这时的“私”已经违背了所谓的事理特质以及背后的逻辑体系,与社会群体文化的承受力相背离。只有在符合“钟摆理论”的文化演变前提之下和文化演变的逻辑机理当中所孕育的“私”才有意义。当然,这里所说的“公”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它势必要受到“私”的影响和牵制,而这里牵制的前提也必然需要放在大的文化背景中去考察,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形态对“公”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譬如,在传统的“私民”社会,人们所提到的“公”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和器物特征,即它既没有真正的价值指涉,又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给有冷漠和恐慌心理的草根百姓带来一丝的心理解毒和情感慰藉。[1]除此之外,这里的“公”不能够给百姓带来任何的政治话语释放、参与权的给与以及合法利益的解释。而在现代的公民社会,这里的“公”的内涵以及表现形式就大不一样,其内涵不仅带有伦理属性,也带有诸多的政治和社会属性。在这种公民社会文化中所孕育和成型的“公私”德结构无疑有诸多的合乎法理的逻辑体系来做支撑,“私”不存在对“公”盲目、无序的抑制,“公”也彰显了诸多对“私”德的尊重和认可。
对于“公私德”之间的界限划分问题,最为人所接受的观点就是: “私”指的应该是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而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私人领域由私人自由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不仅仅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也是为培养美德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私”要实现利益追求,每个公民私人利益的共同交叉部分就形成了公共领域,也就是所谓的“公德”场域,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是“私”的派生,是“私”的话语逻辑得以成型的外部因素。“公德”不仅具有公共伦理性、政治底线性,也具有宗教超越性,明确了“公私德”界限,就为保护个人利益、发展公共利益、防止公私相互侵害奠定了理论前提;如若“公私”不分,则会出现废“私”立“公”、化“公”为“私”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向。
二、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公私德”博弈思考
在我国五千年的文化演变史当中,无论是哪朝哪代,几乎都将“尊天道,敬天理”的“天人合一”理念以及中庸和谐的儒家文化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带有“拜物教意识”的文化影响和雕琢着中国百姓的心理以及行为方式。[2]在财富观上,提倡均平主义思想,重义轻利,不推崇财富分割和占有,不推崇冒险和利益差距;在人际关系上,重视家族利益以及诚信思想,按照“父子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的原则行事;在行为方式上,注重内敛、和谐,追求圆满和心理的踏实感,不提倡与别人进行语言逻辑争斗和冲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倡和谐和敬畏,尊事理而内醒。这样的文化特质是在传统的农耕文明社会孕育产生的,并影响和雕刻着我们这个民族的性格。但是,如果进行简单的推理我们就能发现,这样文化背景当中所孕育的百姓道德带有明显的理想性,含自私和狭隘成分,至少涵盖很少的公共成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阐释:第一,道德并不是简单的抽象的概念,它带有高尚的成分,一种超越时空的精神成分,但是它也是一种与生活之间的对象化体验,而在我国这种道德更多地体现着伦理层面的秩序感和静态感,体现着器物主义背景下的抽象折射,个体与社会群体信息互动与碰撞的点很少,个体的认知及道德价值很大程度上被单维化传播,也就很难提供孕育公德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的道德话语也是在自己的小家族群体传播,缺乏公开性;[3]第二,道德应该折射着哲学和政治影像,带有政治底线性和话语解毒性的双重特征,而在我国传统的强干弱枝的政权架构下,百姓很少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他们的政治话语释放要么是走投无路的“揭竿而起”,要么是屈从于政治的冷漠,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满足和保障。因此,当他们对这个社会充满失望时,当他们的人格被单维化和扭曲时,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在家族内部获得思想上的自由释放和道德上的慰藉,而在群体之外就常常保持着戒备心理。这样一种缺乏真诚沟通和信息互动的封闭文化很难孕育出公共道德。这样一种顺从性的“重公抑私”的社会文化塑造出的往往是百姓的麻木和无奈,很难调动起他们对社会事务和公共文化的关注。因此,民众的道德心理里面的“私德”和“公德”是不对称的,私德常常占据民众心理的大部分空间,而“公德”丝毫没有真正的价值指涉和话语逻辑支撑。
三、重构公民社会“公私德”之间合理维度的对策研究
与传统的“私民”社会相比,公民社会中“公私德”之间的维度关系应该说是比较和谐对称的,这是与民众成熟的社会心理、社会整体运作架构的成型和整体文化价值观的孕育演变是分不开的。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当中蕴含着隐形的宗教色彩,即每个生命个体都是神圣的,都是上帝赐予的结果,他们有活着的尊严和生存的权利,他们的个体的话语权、生命权、掌握财富的权利以及政治参与的权利等都是被尊重和保护的,这样的文化价值观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人们将个体的私人空间占有视为理所当然,将个体的“私德”视为文化自觉。二,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是“契约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社会。整个社会群体都是认同并尊重经济规则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和机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选择,也有机会释放自己的政治喜好。这也使得“公德”孕育成型的政治底线性前提得以保障;公民都是有尊严、平等的生命个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所谓的特权等级,整个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还是充满人性光芒的。因此,这样的文化表现特征很容易孕育出百姓和谐、公开的“公德”意识和行为方式。“公私德”的和谐博弈也就很容易理性的塑造出公民的主体性人格,也就很容易孕育出健康的公民对客观世界的肢解和融通顿悟的能力。
“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理应是文化自觉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文化自在,是一种“文化人”的话语及行为的顺其自然的流露,而不是言不由衷的粉饰。他们之间接触碰撞的是一个多维度的面,而不仅仅是一系列的点或线条。对于我国目前“转型”的社会境遇而言,要想使得“公私德”之间的碰撞维度既富有张力又不会因为摩擦而太离谱,就必须建构出特定社会意识形态下多维合理的话语谱系。笔者认为,这样的文化语系建构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
1.培育成熟的道德哲学语系
“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不仅仅需要具备生命个体之间的伦理敬畏与拜物内省意识,也需要在现实公民社会整体架构下进行生命个体与社会信息之间的全方位碰撞和互动。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在这些意识以及情感信息互通背后,孕育设计一套完备严密的哲学话语逻辑体系来做支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人是社会的人,也是哲学和文化意义上的人,他所做出的每一个道德选择都是文化生成的结果,是信息筛选和论证的产物。譬如:如何在“公私德”之间做出选择,怎么选择,为什么这样选择,在什么场域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等等。这些课题都需要进行权衡和思考,而这些权衡和论证的背后恰恰就是哲学话语体系成型的过程,是文化不断演化蜕变革新的过程。可以这么说,一个民族的哲学形态的演变对一个民族的未来有着间接的风向标功能;二,无论我们说公民社会有多么美好,多么有规则,其“文化根本”还是要受到多元、芜杂文化的侵蚀、困扰和影响,文化基本面还是会呈现出摇摆性、拒斥性和诸多困惑的。因此,我们必须培育出主流的既传承传统道德文化脉络又符合时代特征的成熟哲学话语体系,来通融和引导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以达到“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
2.孕育公共文化价值观
我国目前正处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新的社会架构是以利益为基本动力,以权力、自由和民主为基本理念,以新伦理精神为软驱,以科学探险和创新精神为基本景观展开的。对于主体文化精神架构而言,目前呈现出了多元和芜杂的特征,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无序的文化做以重新的反思和调整。我们不仅需要道义,也需要利益;不仅需要合作,更需要竞争;不仅需要家族伦理秩序与群体归属感,更需要社会责任感的孕育和培养;不仅需要培养道德人格,也需要孕育政治和社会人格;不仅需要情理,更需要法制与权、责的清晰分明;不仅需要社会群体架构的维系思想,也需要彰显个人本位的价值等。这一切就使得我们在新的科学与人文价值观趋向和标准上重新做一权衡、剖析和调整,不仅实现了传统文化精神的延续,也实现了新的文化精神的革新,又不会因为急剧的嫁接而影响了社会“转型”的适应和磨合。[4]如此,主流公共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和生成,对于公民的思想以及公共行为就具有直接的疏导和通融作用,也就使得公民对于“公私德”之间的权衡变得理性、简单而逻辑化。
参考文献:
[1] 杨 妍. 中国传统公私观与公共领域的缺失,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68.
[3] 陈春文.全球化格局与中国的私民社会传统.科学·经济·社会,2004(3).
[4] 季羡林.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2.
关键词:私德;公德;农耕文明;主体性人格
一、“私德”与“公德”概念界定和内涵解读
“私德”与“公德”是道德自身的两个重要维度,是人类摒弃和格式化了自身的一些自然属性(譬如神性、兽性、自我的盲目扩张属性等),而修复、雕琢了作为“关系”和“伦理人”的一些社会属性之后,理应所呈现的两个重要方面。
“私德”与“公德”就概念本身而言,具有明显的伦理属性和社会规限特质。即“私”是相对于“公”而言的,它并不是无法无天的“私”,而是带有一定的伦理底线性,超越了这个底线的“私”就不可以再称得上是“私”,因为这时的“私”已经违背了所谓的事理特质以及背后的逻辑体系,与社会群体文化的承受力相背离。只有在符合“钟摆理论”的文化演变前提之下和文化演变的逻辑机理当中所孕育的“私”才有意义。当然,这里所说的“公”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它势必要受到“私”的影响和牵制,而这里牵制的前提也必然需要放在大的文化背景中去考察,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形态对“公”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譬如,在传统的“私民”社会,人们所提到的“公”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和器物特征,即它既没有真正的价值指涉,又不具备可操作性,只能给有冷漠和恐慌心理的草根百姓带来一丝的心理解毒和情感慰藉。[1]除此之外,这里的“公”不能够给百姓带来任何的政治话语释放、参与权的给与以及合法利益的解释。而在现代的公民社会,这里的“公”的内涵以及表现形式就大不一样,其内涵不仅带有伦理属性,也带有诸多的政治和社会属性。在这种公民社会文化中所孕育和成型的“公私”德结构无疑有诸多的合乎法理的逻辑体系来做支撑,“私”不存在对“公”盲目、无序的抑制,“公”也彰显了诸多对“私”德的尊重和认可。
对于“公私德”之间的界限划分问题,最为人所接受的观点就是: “私”指的应该是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而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私人领域由私人自由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不仅仅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也是为培养美德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私”要实现利益追求,每个公民私人利益的共同交叉部分就形成了公共领域,也就是所谓的“公德”场域,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是“私”的派生,是“私”的话语逻辑得以成型的外部因素。“公德”不仅具有公共伦理性、政治底线性,也具有宗教超越性,明确了“公私德”界限,就为保护个人利益、发展公共利益、防止公私相互侵害奠定了理论前提;如若“公私”不分,则会出现废“私”立“公”、化“公”为“私”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向。
二、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公私德”博弈思考
在我国五千年的文化演变史当中,无论是哪朝哪代,几乎都将“尊天道,敬天理”的“天人合一”理念以及中庸和谐的儒家文化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带有“拜物教意识”的文化影响和雕琢着中国百姓的心理以及行为方式。[2]在财富观上,提倡均平主义思想,重义轻利,不推崇财富分割和占有,不推崇冒险和利益差距;在人际关系上,重视家族利益以及诚信思想,按照“父子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的原则行事;在行为方式上,注重内敛、和谐,追求圆满和心理的踏实感,不提倡与别人进行语言逻辑争斗和冲突;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提倡和谐和敬畏,尊事理而内醒。这样的文化特质是在传统的农耕文明社会孕育产生的,并影响和雕刻着我们这个民族的性格。但是,如果进行简单的推理我们就能发现,这样文化背景当中所孕育的百姓道德带有明显的理想性,含自私和狭隘成分,至少涵盖很少的公共成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阐释:第一,道德并不是简单的抽象的概念,它带有高尚的成分,一种超越时空的精神成分,但是它也是一种与生活之间的对象化体验,而在我国这种道德更多地体现着伦理层面的秩序感和静态感,体现着器物主义背景下的抽象折射,个体与社会群体信息互动与碰撞的点很少,个体的认知及道德价值很大程度上被单维化传播,也就很难提供孕育公德的可能性,很大程度上的道德话语也是在自己的小家族群体传播,缺乏公开性;[3]第二,道德应该折射着哲学和政治影像,带有政治底线性和话语解毒性的双重特征,而在我国传统的强干弱枝的政权架构下,百姓很少有政治参与的权利和机会,他们的政治话语释放要么是走投无路的“揭竿而起”,要么是屈从于政治的冷漠,他们的权利很难得到满足和保障。因此,当他们对这个社会充满失望时,当他们的人格被单维化和扭曲时,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在家族内部获得思想上的自由释放和道德上的慰藉,而在群体之外就常常保持着戒备心理。这样一种缺乏真诚沟通和信息互动的封闭文化很难孕育出公共道德。这样一种顺从性的“重公抑私”的社会文化塑造出的往往是百姓的麻木和无奈,很难调动起他们对社会事务和公共文化的关注。因此,民众的道德心理里面的“私德”和“公德”是不对称的,私德常常占据民众心理的大部分空间,而“公德”丝毫没有真正的价值指涉和话语逻辑支撑。
三、重构公民社会“公私德”之间合理维度的对策研究
与传统的“私民”社会相比,公民社会中“公私德”之间的维度关系应该说是比较和谐对称的,这是与民众成熟的社会心理、社会整体运作架构的成型和整体文化价值观的孕育演变是分不开的。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释:一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当中蕴含着隐形的宗教色彩,即每个生命个体都是神圣的,都是上帝赐予的结果,他们有活着的尊严和生存的权利,他们的个体的话语权、生命权、掌握财富的权利以及政治参与的权利等都是被尊重和保护的,这样的文化价值观在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人们将个体的私人空间占有视为理所当然,将个体的“私德”视为文化自觉。二,公民社会毫无疑问,是“契约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社会。整个社会群体都是认同并尊重经济规则的,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和机会,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政治选择,也有机会释放自己的政治喜好。这也使得“公德”孕育成型的政治底线性前提得以保障;公民都是有尊严、平等的生命个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所谓的特权等级,整个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还是充满人性光芒的。因此,这样的文化表现特征很容易孕育出百姓和谐、公开的“公德”意识和行为方式。“公私德”的和谐博弈也就很容易理性的塑造出公民的主体性人格,也就很容易孕育出健康的公民对客观世界的肢解和融通顿悟的能力。
“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理应是文化自觉的结果,而不是所谓的文化自在,是一种“文化人”的话语及行为的顺其自然的流露,而不是言不由衷的粉饰。他们之间接触碰撞的是一个多维度的面,而不仅仅是一系列的点或线条。对于我国目前“转型”的社会境遇而言,要想使得“公私德”之间的碰撞维度既富有张力又不会因为摩擦而太离谱,就必须建构出特定社会意识形态下多维合理的话语谱系。笔者认为,这样的文化语系建构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
1.培育成熟的道德哲学语系
“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不仅仅需要具备生命个体之间的伦理敬畏与拜物内省意识,也需要在现实公民社会整体架构下进行生命个体与社会信息之间的全方位碰撞和互动。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在这些意识以及情感信息互通背后,孕育设计一套完备严密的哲学话语逻辑体系来做支撑。之所以这么说,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人是社会的人,也是哲学和文化意义上的人,他所做出的每一个道德选择都是文化生成的结果,是信息筛选和论证的产物。譬如:如何在“公私德”之间做出选择,怎么选择,为什么这样选择,在什么场域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等等。这些课题都需要进行权衡和思考,而这些权衡和论证的背后恰恰就是哲学话语体系成型的过程,是文化不断演化蜕变革新的过程。可以这么说,一个民族的哲学形态的演变对一个民族的未来有着间接的风向标功能;二,无论我们说公民社会有多么美好,多么有规则,其“文化根本”还是要受到多元、芜杂文化的侵蚀、困扰和影响,文化基本面还是会呈现出摇摆性、拒斥性和诸多困惑的。因此,我们必须培育出主流的既传承传统道德文化脉络又符合时代特征的成熟哲学话语体系,来通融和引导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取向,以达到“公私德”之间的和谐对称
2.孕育公共文化价值观
我国目前正处在全球化和社会“转型”变革的关键时期。新的社会架构是以利益为基本动力,以权力、自由和民主为基本理念,以新伦理精神为软驱,以科学探险和创新精神为基本景观展开的。对于主体文化精神架构而言,目前呈现出了多元和芜杂的特征,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无序的文化做以重新的反思和调整。我们不仅需要道义,也需要利益;不仅需要合作,更需要竞争;不仅需要家族伦理秩序与群体归属感,更需要社会责任感的孕育和培养;不仅需要培养道德人格,也需要孕育政治和社会人格;不仅需要情理,更需要法制与权、责的清晰分明;不仅需要社会群体架构的维系思想,也需要彰显个人本位的价值等。这一切就使得我们在新的科学与人文价值观趋向和标准上重新做一权衡、剖析和调整,不仅实现了传统文化精神的延续,也实现了新的文化精神的革新,又不会因为急剧的嫁接而影响了社会“转型”的适应和磨合。[4]如此,主流公共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和生成,对于公民的思想以及公共行为就具有直接的疏导和通融作用,也就使得公民对于“公私德”之间的权衡变得理性、简单而逻辑化。
参考文献:
[1] 杨 妍. 中国传统公私观与公共领域的缺失,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2]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68.
[3] 陈春文.全球化格局与中国的私民社会传统.科学·经济·社会,2004(3).
[4] 季羡林.中印文化关系史论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