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我国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困难重重,问题多多,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有完善的立法,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大相径庭。当前在体育运动方面,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与我国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建立并完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其方向,这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不能完全适用《体育法》,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
关键词 仲裁机制 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2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受贿”等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归纳分析法、专家访谈法。
二、结果与分析
(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
2.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
3.现有的一般法院对审理某些专业特殊性强的体育纠纷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无法适应体育竞赛的时限需要。
(二)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已经设置好了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法律基础。
2.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案子越来越多,其受案范围越来越广,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3.现今国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1)以行业内部机制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内体育组织解决和由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处理两种情况。(2)以行政处理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家奥委会处理和由国际奥委会处理两种情况。(3)以诉讼解决,包括各国国内法院的解决和由区域性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两种情况。(4)以仲裁解决,即以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院(CAS)处理。
(三)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方面的立法只有《体育法》,但是这部1995年颁布的法律起点低、基础弱,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高速发展的现代体育运动的需要。而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也只是在《体育法》的第33条中设置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思想,而没有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立法。
(四)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既然体育仲裁是区别于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就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
1.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及职能
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拟名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一个体育仲裁委员会总会,各省设立分会,其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条件,即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有组成的人员和聘任的体育仲裁员。(1)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协会等推荐和协商确定。(2)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整个仲裁机构的日常动作和选聘体育仲裁员,其下可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案件的实际操作则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完全掌控,体育仲裁委员会不再参与。
2.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
体育仲裁是民间解决纠纷一种准司法机制,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所以说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具有准司法性和民间性质,而且仲裁要坚持仲裁独立原则,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体育纠纷的整个过程,都要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五)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
体育仲裁的程序可以仿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程序,主要是“申请与答辩——组成仲裁庭——(出现多方当事人情况时的处理)——审理——裁决”这样一个过程,本文将不作累述。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则值得我们去思考。
1.体育仲裁的范围
根据体育纠纷的特点和仲裁的性质,我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即主体为从事体育活动的人、组织或者机构,并且发生了与体育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2)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3)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
2.体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化形式。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程序启动的依据,它应该是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要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3.体育仲裁庭
体育纠纷的仲裁是整个仲裁程序最重要的部分,由体育仲裁庭具体负责,当事人在体育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庭的职能主要有三:(1)它负责仲裁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2)行使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的作用。(3)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
4.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
体育仲裁要坚持一裁终局制度,体育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体育纠纷一经做出裁决,即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仅是在特殊情况可为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未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辩的机会;(3)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内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国内法认为所仲裁的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或者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可能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那么该国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执行体育仲裁院的此项裁决。
三、结论与建议
构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该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本文论述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宏观上论述了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精神;简单论述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式;在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上,也对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效力这四个关注点进行了论述。
参考文献:
[1] 仲裁制度研究[J].法学文献库.
[2] 韩新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02).
[3] 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 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1(06).
[5] 李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03).
关键词 仲裁机制 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12)11-000-02
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受贿”等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作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方法
文献资料法、归纳分析法、专家访谈法。
二、结果与分析
(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
2.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
3.现有的一般法院对审理某些专业特殊性强的体育纠纷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无法适应体育竞赛的时限需要。
(二)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已经设置好了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法律基础。
2.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案子越来越多,其受案范围越来越广,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
3.现今国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1)以行业内部机制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内体育组织解决和由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处理两种情况。(2)以行政处理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家奥委会处理和由国际奥委会处理两种情况。(3)以诉讼解决,包括各国国内法院的解决和由区域性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两种情况。(4)以仲裁解决,即以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院(CAS)处理。
(三)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方面的立法只有《体育法》,但是这部1995年颁布的法律起点低、基础弱,已经不能满足我国高速发展的现代体育运动的需要。而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也只是在《体育法》的第33条中设置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思想,而没有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立法。
(四)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既然体育仲裁是区别于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就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
1.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及职能
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拟名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一个体育仲裁委员会总会,各省设立分会,其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条件,即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有组成的人员和聘任的体育仲裁员。(1)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协会等推荐和协商确定。(2)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整个仲裁机构的日常动作和选聘体育仲裁员,其下可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案件的实际操作则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完全掌控,体育仲裁委员会不再参与。
2.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
体育仲裁是民间解决纠纷一种准司法机制,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所以说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具有准司法性和民间性质,而且仲裁要坚持仲裁独立原则,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体育纠纷的整个过程,都要具有依法的独立性。
(五)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
体育仲裁的程序可以仿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程序,主要是“申请与答辩——组成仲裁庭——(出现多方当事人情况时的处理)——审理——裁决”这样一个过程,本文将不作累述。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则值得我们去思考。
1.体育仲裁的范围
根据体育纠纷的特点和仲裁的性质,我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即主体为从事体育活动的人、组织或者机构,并且发生了与体育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2)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3)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
2.体育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化形式。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程序启动的依据,它应该是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要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3.体育仲裁庭
体育纠纷的仲裁是整个仲裁程序最重要的部分,由体育仲裁庭具体负责,当事人在体育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庭的职能主要有三:(1)它负责仲裁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2)行使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的作用。(3)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
4.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
体育仲裁要坚持一裁终局制度,体育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体育纠纷一经做出裁决,即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仅是在特殊情况可为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未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辩的机会;(3)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内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国内法认为所仲裁的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或者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可能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那么该国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执行体育仲裁院的此项裁决。
三、结论与建议
构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该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本文论述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宏观上论述了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精神;简单论述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式;在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上,也对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效力这四个关注点进行了论述。
参考文献:
[1] 仲裁制度研究[J].法学文献库.
[2] 韩新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6(02).
[3] 黄世席.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 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1(06).
[5] 李辉.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