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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正在实行从引进来到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重大转变,在国家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主席所提出的“一带一路”思想的指引下,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需要对现有的能查找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大数据分析。本文认为在加强国际司法交流的同时,要健全國家经济发展战略机制,加强涉外司法解释的治理工作,促进我国司法保障,从而不断增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关键词 涉外 民商法 大数据 “一带一路”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项成果——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编号:201610166300059。
作者简介:陈绎帆,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05
所谓大数据,顾名思义,就是庞大的数据集合体,具体来说,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及空间范围内用常规工具进行捕捉搜集、归类管理和计算分析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数据库、云计算、互联网等新型处理模式将海量信息进行统计,从而得出更具说服力且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将普遍公式运用于数据进行探索是数据分析工作的核心步骤。当然,数据分析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标是使相关行业的研究人员能够做出更好的决策。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与邻国和其他一些经济大国的交往非常频繁,所以从中产生的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纠纷都不可避免,为了较全面地了解我国各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情况,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为主,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及各地仲裁委的网站为辅广泛搜集了裁判公开的日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各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决,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常见案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试图从典型个案中总结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同种类型案件中的裁判方式及审理程序方面的经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更高效快捷地解决社会问题,将热门事件具体化、档案管理数字化俨然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这也促进了大数据时代在法律方面的渗透愈来愈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
由于数据分析的第一步是提高数据质量,经数据清洗排除对研究活动毫无意义的垃圾数据,因此我们选择了有代表性时期的象征性数据。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调查中得知,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颁布以来,2011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为292件,2012年为823件,2013年为2497件,2014年为8671件,2015年为7417件,2016年为10185件,案件数量基本处于逐步上升的状态。抽取其中一至两年的案件具体来说,2014年1月至12月,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涉澳、涉台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41103件,同比上升7.38%。其中,审结涉外案件22451件,同比上升1.77%;涉港案件11239件,同比上升1.4%;涉澳案件1195件,同比上升6.89%;涉台案件6218件,同比下降8.22%。2016年1月至12月,全国法院审理并裁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9200件,与2015年相比同期增长10.92%,占涉外案件比重的74.1%,涉港、涉澳、涉台民商事案件27000多件,相比较2015年来看,增长了17.5%,占涉港澳台案件比重的85%。从时间轴来分析,在2013年后半年至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明显剧增,这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上明确提出,中国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愿同东盟国家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因此就能看出,由于“一带一路”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与其方案的构想密切相关的案件数量上升比较快,其中重头在于沿线国家的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与美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涉案数量略有所减少。可以肯定的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诸多新型法律问题促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反过来说,通过有关的审判工作和沿线国家民商事合作的深化,不仅解决了各民事主体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纠纷,为“一带一路”倡议奠定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而且推动了中国和沿线各国共商、共享、共建,这便能够解释以2014年为转折点,案件数量剧增的原因,法律与“一带一路”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二、案由分布情况及其数据分析
我国各个地区的法院在自《适用法》颁布以来审理的29887个案件中,案由前五位的分别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9573件,占65.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037件,占13.5%;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507件,占8.4%;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097件,占7%;侵权责任纠纷731件,占2.4%。上述五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6.8%。将以上民商事案由更具体化,其中合同、管辖、利息案件排在前三位,案件类型较为传统,而有关人格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少。从这些数据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合同纠纷为主的商事案件占据整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导地位,在各个法院审理的13972个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地施工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明显排在前列,我们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化,以合同为中心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除了如2013年广东省广州天醇酒业有限公司、NGWINSON行纪合同纠纷等普通案件类型,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如新加坡亚洲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纠纷等,这就说明“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使我国在秉持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的基础上形成和平与发展的新常态。那么,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人民法院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法律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二者相互之间的配套和设计共同打造出了我国相对稳定的投资和贸易环境。 三、案件审理程序分析
由于这是针对全国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此级别管辖等原因并不影响案件数量的集中分布,全国各个法院在29887个案件中一审案件有19129件,占比达64%;二审案件9102件,占比达30.5%;再审案件282件;仅占总数的0.9%。以2014年为例,在2636件二审案件中,维持一审判决的1576件,改判的523件,上诉人撤回上诉的537件;在91件再审案件中,不服省高院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案件的58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高院提审案件21件,不服一审再审上诉案件12件。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强的今天,《适用法》的适用空间将进一步的扩展。了解《适用法》运行情况,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进一步将其丰富和完善,从案件审理程序的分布入手,层层递进,有利于把握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机制,了解涉外案件处理的具体模式,而且进一步扩大《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当前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专业人士的首要工作。
民商事案件本身就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市场运行状况,而涉外民商案件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复杂性、非经常性,非专业人士很难将其参悟通透,因此将该种类型的案件统计分析,从而归纳出一般性规律不仅能够直观地折射出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更重要的是针对《适用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及适用提出相关建议,为中国的法律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责任。“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很大,从地缘——工业化模式——贸易——货币——文化的共用和输出这一系列逐步渗透,在这一过程中势必会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正如以上数据显示,这些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从侧面也呈现出了如下特点:
(一)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
从案件的类型来看,虽然占据前五的仍然是合同纠纷等传统案件,但在进行仔细剖析之后,在这些合同纠纷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其中一些新型案件的比重不斷在上升,如独立保函、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外资私募基金、信用证转让纠纷、跨境电商纠纷等等,且上升趋势非常明显,而且这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复杂,使审理过程更加繁琐,其难度加大。
(二)与“一带一路”构想密切相关的案件数量增多
除了跟沿线国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外,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这里尤其指的是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我们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了解到,2015年全国法院为依法保护海洋权益,审结船舶碰撞、污水排放、船舶的作业损害捕捞、非法留置等海事海商案件16000件,成为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此外,为维护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4383件。这些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多,究其原因是“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促进了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司法实践的公开也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
(三)沿海和内陆分布不均
数据显示,2011年四川省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0件,陕西省2件,浙江省123件;到2016年,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别为68、22、76、45、13、1、80、31件,而以福建省为主的东南沿海地区案件数量分别达到了一千多件。由此可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生的地域。
(四)国家政策与法律适用配合度高
前文中已经提到了自2013年“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后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速突然加快,为了配合相关法律工作的进行,我国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种案件处理的文件,比如《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加强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意见》等等,这种政府与法院的联动机制呈现出国家政策推动法律适用,法律实施保障国家的特点。
当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跨境送达文书难、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难、取证不变等,因此,我们通过数据统计将案件归类分析,主要针对“一带一路”进行的案例筛选,提出类似案件的参考性建议,给予法务工作者一个衡量的框架,使复杂问题具体化,具体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程序化,化繁为简,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更深层次地认识到这一点,需要各级法院的法官具备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的能力,以上述数据为基本材料,建立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通过现象看本质,这样便能够推进类型化审判和裁判,达到同类案件同质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进、李何佳、杜焕芳.2010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1).
[2]艾尔肯.论“一带一路”建设方略的司法保障机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3]徐宝琴、周逸.“一带一路”战略思想研究.科学与财富.2015(12).
关键词 涉外 民商法 大数据 “一带一路”
基金项目: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结项成果——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编号:201610166300059。
作者简介:陈绎帆,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05
所谓大数据,顾名思义,就是庞大的数据集合体,具体来说,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及空间范围内用常规工具进行捕捉搜集、归类管理和计算分析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数据库、云计算、互联网等新型处理模式将海量信息进行统计,从而得出更具说服力且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将普遍公式运用于数据进行探索是数据分析工作的核心步骤。当然,数据分析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标是使相关行业的研究人员能够做出更好的决策。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与邻国和其他一些经济大国的交往非常频繁,所以从中产生的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纠纷都不可避免,为了较全面地了解我国各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情况,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为主,以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及各地仲裁委的网站为辅广泛搜集了裁判公开的日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各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裁决,主要有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股东出资、股权确认等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常见案件;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试图从典型个案中总结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同种类型案件中的裁判方式及审理程序方面的经验。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了更高效快捷地解决社会问题,将热门事件具体化、档案管理数字化俨然成为国家发展的必经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诸多新特点,这也促进了大数据时代在法律方面的渗透愈来愈多,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
由于数据分析的第一步是提高数据质量,经数据清洗排除对研究活动毫无意义的垃圾数据,因此我们选择了有代表性时期的象征性数据。我们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调查中得知,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颁布以来,2011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为292件,2012年为823件,2013年为2497件,2014年为8671件,2015年为7417件,2016年为10185件,案件数量基本处于逐步上升的状态。抽取其中一至两年的案件具体来说,2014年1月至12月,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涉港、涉澳、涉台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案件41103件,同比上升7.38%。其中,审结涉外案件22451件,同比上升1.77%;涉港案件11239件,同比上升1.4%;涉澳案件1195件,同比上升6.89%;涉台案件6218件,同比下降8.22%。2016年1月至12月,全国法院审理并裁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9200件,与2015年相比同期增长10.92%,占涉外案件比重的74.1%,涉港、涉澳、涉台民商事案件27000多件,相比较2015年来看,增长了17.5%,占涉港澳台案件比重的85%。从时间轴来分析,在2013年后半年至今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明显剧增,这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发表重要演讲,首次提出了加强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战略倡议;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上明确提出,中国致力于加强同东盟国家的互联互通建设,愿同东盟国家发展好海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因此就能看出,由于“一带一路”顺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与其方案的构想密切相关的案件数量上升比较快,其中重头在于沿线国家的案件数量的增加,而与美国、德国等这些国家的涉案数量略有所减少。可以肯定的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出现的诸多新型法律问题促进了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完善;反过来说,通过有关的审判工作和沿线国家民商事合作的深化,不仅解决了各民事主体在人身及财产方面的纠纷,为“一带一路”倡议奠定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而且推动了中国和沿线各国共商、共享、共建,这便能够解释以2014年为转折点,案件数量剧增的原因,法律与“一带一路”建设是相辅相成的。
二、案由分布情况及其数据分析
我国各个地区的法院在自《适用法》颁布以来审理的29887个案件中,案由前五位的分别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19573件,占65.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4037件,占13.5%;婚姻家庭、继承纠纷2507件,占8.4%;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097件,占7%;侵权责任纠纷731件,占2.4%。上述五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6.8%。将以上民商事案由更具体化,其中合同、管辖、利息案件排在前三位,案件类型较为传统,而有关人格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少。从这些数据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合同纠纷为主的商事案件占据整个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主导地位,在各个法院审理的13972个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地施工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明显排在前列,我们认为,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化,以合同为中心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层出不穷,除了如2013年广东省广州天醇酒业有限公司、NGWINSON行纪合同纠纷等普通案件类型,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案件,如新加坡亚洲环保控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纠纷等,这就说明“一带一路”建设的提出使我国在秉持共商、共享、共建原则的基础上形成和平与发展的新常态。那么,在“一带一路”的法治保障上,人民法院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法律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二者相互之间的配套和设计共同打造出了我国相对稳定的投资和贸易环境。 三、案件审理程序分析
由于这是针对全国所有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此级别管辖等原因并不影响案件数量的集中分布,全国各个法院在29887个案件中一审案件有19129件,占比达64%;二审案件9102件,占比达30.5%;再审案件282件;仅占总数的0.9%。以2014年为例,在2636件二审案件中,维持一审判决的1576件,改判的523件,上诉人撤回上诉的537件;在91件再审案件中,不服省高院终审判决、最高法院指令北京高院再审案件的58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高院提审案件21件,不服一审再审上诉案件12件。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强的今天,《适用法》的适用空间将进一步的扩展。了解《适用法》运行情况,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进一步将其丰富和完善,从案件审理程序的分布入手,层层递进,有利于把握我国涉外民商事司法机制,了解涉外案件处理的具体模式,而且进一步扩大《适用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当前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专业人士的首要工作。
民商事案件本身就能够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市场运行状况,而涉外民商案件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国际性、复杂性、非经常性,非专业人士很难将其参悟通透,因此将该种类型的案件统计分析,从而归纳出一般性规律不仅能够直观地折射出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态势,更重要的是针对《适用法》的立法、司法解释及适用提出相关建议,为中国的法律事业献出自己的一份责任。“一带一路”倡议布局很大,从地缘——工业化模式——贸易——货币——文化的共用和输出这一系列逐步渗透,在这一过程中势必会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正如以上数据显示,这些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从侧面也呈现出了如下特点:
(一)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
从案件的类型来看,虽然占据前五的仍然是合同纠纷等传统案件,但在进行仔细剖析之后,在这些合同纠纷中,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供用热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其中一些新型案件的比重不斷在上升,如独立保函、远期跟单信用证开证纠纷、外资私募基金、信用证转让纠纷、跨境电商纠纷等等,且上升趋势非常明显,而且这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复杂,使审理过程更加繁琐,其难度加大。
(二)与“一带一路”构想密切相关的案件数量增多
除了跟沿线国家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外,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案件数量也有所增加,这里尤其指的是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我们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上了解到,2015年全国法院为依法保护海洋权益,审结船舶碰撞、污水排放、船舶的作业损害捕捞、非法留置等海事海商案件16000件,成为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此外,为维护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4383件。这些案件数量的迅速增多,究其原因是“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相结合促进了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司法实践的公开也提高了公民的维权意识。
(三)沿海和内陆分布不均
数据显示,2011年四川省涉外民商事案件有10件,陕西省2件,浙江省123件;到2016年,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别为68、22、76、45、13、1、80、31件,而以福建省为主的东南沿海地区案件数量分别达到了一千多件。由此可见,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生的地域。
(四)国家政策与法律适用配合度高
前文中已经提到了自2013年“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后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速突然加快,为了配合相关法律工作的进行,我国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种案件处理的文件,比如《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加强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建设意见》等等,这种政府与法院的联动机制呈现出国家政策推动法律适用,法律实施保障国家的特点。
当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跨境送达文书难、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难、取证不变等,因此,我们通过数据统计将案件归类分析,主要针对“一带一路”进行的案例筛选,提出类似案件的参考性建议,给予法务工作者一个衡量的框架,使复杂问题具体化,具体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程序化,化繁为简,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更深层次地认识到这一点,需要各级法院的法官具备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的能力,以上述数据为基本材料,建立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通过现象看本质,这样便能够推进类型化审判和裁判,达到同类案件同质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黄进、李何佳、杜焕芳.2010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11(1).
[2]艾尔肯.论“一带一路”建设方略的司法保障机制.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3]徐宝琴、周逸.“一带一路”战略思想研究.科学与财富.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