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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保险市场的发展初期,人寿保险的主要功能通常被认为是被保险人希望其死后能为遗属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而时至今日,人寿保险的投资收益功能日渐突出,其所承载的人寿保险金相当可观。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成为保险法律关系各方主体争执不下的核心问题。对此各国的保险法和遗产税法给出了迥然不同的三种意见。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具体规定,主要介绍第三种意见,并说明其合理性。
关键词 人寿保险金 遗产化 比较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时,受益人当然地享有人寿保险金的请求权。但未指定受益人时(包括合同中未指定、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以下简称未指定受益人),该人寿保险金的请求权归谁所有直接决定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各国都围绕着“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遗产”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只是基本法律制度和特定税收文化而持有不同态度。
二、迥然不同的三种意见
(一)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根据《巴西民法典》第794条的表述,来源于人寿保险的受益权不属于被保险人可继承的遗产的一部分。而法国虽然可能会因为特殊税收规则对人寿保险金课税,但根据民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第三方,理论上不应该适用继承,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应排除在继承之外。这也就排斥了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的观点。日本没有明确表示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但是作为受益人的一种收入而对其课税。
(二)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第二种态度,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适用遗产税和继承税。
人寿保险金是被保险人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向指定受益人转移财产利益的结果。不管该财产转移给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是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应当课税的财产转移。
英国认为来自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收益包含在个人遗产中,且因为涉及财产转移而引发遗产税。在美国,如果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无论受益人的身份如何,人寿保险金都算作其遗产,产生潜在的税收影响。但基于保险政策和税收优惠制度,有相应的减免规定。挪威税法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形式的“赠与”并不是法律上的赠与形式,只要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受益人提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保险单。既然不属于赠与,该人寿保险金排斥赠与税而适用遗产税。在瑞士保险的转让可能会全部或部分列入死者的遗产清单中,因此适用遗产税。此外,如果该转让没有全部适用遗产税,还会适用所得税。在荷兰,被继承人依法缴纳了人寿保险费,那么人寿保险金的获得类似于继承方式的一种。
(三)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视情况而定
第三种态度认为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视情况而定,若不存在合法指定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尚且存世的受益人,则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如果存在合法指定的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尚且存世的受益人,则人寿保险金应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该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三类情况下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继承人,即寿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
多数国家对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做了分类处理,例如丹麦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属于遗产,否则人寿保险金直接按指定顺位支付给受益人。虽然芬兰遗产税法规定人寿保险金必须计入遗产清单,但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寿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该支付不属于遗产。所以,在芬兰人寿寿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先决定受益人。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和《遗产及赠与税法》对人寿保险金是否计入应税遗产总额有明确规定。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则言外之意是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应当纳税。卢森堡遗产税法的规定比较特殊,倾向遗产化而非绝对遗产化。其主张第三方(受益人)基于寿险合同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属于受益人所获得的遗产,因此包含在遗产税税基中,除非寿险合同中的受益条款已履行登记义务而适用赠与制度。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伴侣或者配偶,那么受益人所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全额都属于遗产,不是赠与。
三、小结——第三种意见的合理性
当然有一些国家对于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未加规定,也暂时没有将其列为课税对象,如俄罗斯、奥地利、捷克共和国和南非等。从前述分析来看,多数国家都认为人寿保险金在未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遗产化,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于: 其一,被保险人是人寿保险合同最重要的主体,享有指定受益人等诸多权利。被保险人以其人身利益(生命安全、寿命长度、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寻求分散风险、为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目标。从这一目标来看,尊重人格生命是私法所鼓励的原则,也能防范以他人生命寻求经济利益的道德风险。其二,人寿保险金遗产化不仅能保护被保险人,还能减少以人寿保险作为避税安排而对遗产税税基的侵蚀。人寿保险的投资收益功能使得寿险收益愈发可观,这种以保险合同实现的财产转移造成了对遗产税税基的侵蚀,而将人寿保险金遗产化可以对其课以遗产税和赠与税。当然对人寿保险征税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尹中安,赵心泽.保险金遗产化或非遗产化之立法选择[J].保险研究,2010(8):112-115.
[2]李娟.未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属的立法比较[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6):30-32,47.
[3]陈信勇,谢汶婷.论死亡保险金的非遗产化处理——基于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分析 [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6):59-64.
[4]周馨璐.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由<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引发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2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寿保险金 遗产化 比较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时,受益人当然地享有人寿保险金的请求权。但未指定受益人时(包括合同中未指定、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依法丧失受益人资格,以下简称未指定受益人),该人寿保险金的请求权归谁所有直接决定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各国都围绕着“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遗产”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只是基本法律制度和特定税收文化而持有不同态度。
二、迥然不同的三种意见
(一)人寿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根据《巴西民法典》第794条的表述,来源于人寿保险的受益权不属于被保险人可继承的遗产的一部分。而法国虽然可能会因为特殊税收规则对人寿保险金课税,但根据民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第三方,理论上不应该适用继承,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应排除在继承之外。这也就排斥了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的观点。日本没有明确表示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但是作为受益人的一种收入而对其课税。
(二)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
第二种态度,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适用遗产税和继承税。
人寿保险金是被保险人通过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向指定受益人转移财产利益的结果。不管该财产转移给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还是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应当课税的财产转移。
英国认为来自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收益包含在个人遗产中,且因为涉及财产转移而引发遗产税。在美国,如果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无论受益人的身份如何,人寿保险金都算作其遗产,产生潜在的税收影响。但基于保险政策和税收优惠制度,有相应的减免规定。挪威税法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形式的“赠与”并不是法律上的赠与形式,只要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受益人提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保险单。既然不属于赠与,该人寿保险金排斥赠与税而适用遗产税。在瑞士保险的转让可能会全部或部分列入死者的遗产清单中,因此适用遗产税。此外,如果该转让没有全部适用遗产税,还会适用所得税。在荷兰,被继承人依法缴纳了人寿保险费,那么人寿保险金的获得类似于继承方式的一种。
(三)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视情况而定
第三种态度认为人寿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视情况而定,若不存在合法指定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尚且存世的受益人,则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如果存在合法指定的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尚且存世的受益人,则人寿保险金应直接支付给受益人。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该法第四十二条列举了三类情况下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保险人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将人寿保险金支付给继承人,即寿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
多数国家对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做了分类处理,例如丹麦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属于遗产,否则人寿保险金直接按指定顺位支付给受益人。虽然芬兰遗产税法规定人寿保险金必须计入遗产清单,但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寿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该支付不属于遗产。所以,在芬兰人寿寿险合同中通常都会先决定受益人。台湾地区的《保险法》和《遗产及赠与税法》对人寿保险金是否计入应税遗产总额有明确规定。约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不计入遗产总额。则言外之意是未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属于遗产,应当纳税。卢森堡遗产税法的规定比较特殊,倾向遗产化而非绝对遗产化。其主张第三方(受益人)基于寿险合同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属于受益人所获得的遗产,因此包含在遗产税税基中,除非寿险合同中的受益条款已履行登记义务而适用赠与制度。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受益人是被继承人的伴侣或者配偶,那么受益人所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全额都属于遗产,不是赠与。
三、小结——第三种意见的合理性
当然有一些国家对于人寿保险金是否遗产化未加规定,也暂时没有将其列为课税对象,如俄罗斯、奥地利、捷克共和国和南非等。从前述分析来看,多数国家都认为人寿保险金在未指定受益人时应当遗产化,这样规定的合理性在于: 其一,被保险人是人寿保险合同最重要的主体,享有指定受益人等诸多权利。被保险人以其人身利益(生命安全、寿命长度、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寻求分散风险、为遗属提供经济补偿的目标。从这一目标来看,尊重人格生命是私法所鼓励的原则,也能防范以他人生命寻求经济利益的道德风险。其二,人寿保险金遗产化不仅能保护被保险人,还能减少以人寿保险作为避税安排而对遗产税税基的侵蚀。人寿保险的投资收益功能使得寿险收益愈发可观,这种以保险合同实现的财产转移造成了对遗产税税基的侵蚀,而将人寿保险金遗产化可以对其课以遗产税和赠与税。当然对人寿保险征税是另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都需要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尹中安,赵心泽.保险金遗产化或非遗产化之立法选择[J].保险研究,2010(8):112-115.
[2]李娟.未指定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属的立法比较[J].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13(6):30-32,47.
[3]陈信勇,谢汶婷.论死亡保险金的非遗产化处理——基于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分析 [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6):59-64.
[4]周馨璐.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由<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引发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21.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