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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以“理”为宇宙万物所共有的普遍原则,这个哲学立场于其注“仁”。“义”二观念中透露无遗
朱子取“理”之立场阐释孟子的“仁”、“义”、“礼”、“智”等观念。孟子屡言,“仁”、“义”、“礼”、“智”根于心。在孟学体系中人心具有此四善端。孟子言此四端,多就具体之行为立论,从未指涉抽象的原理。然朱子阐释“仁”、“义”、则云:“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也。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朱子以“理”为宇宙万物所共有的普遍原则,这个哲学立场于其注“仁”,“义”二观念中透露无遗,从来子注中,孟子原义中特殊的指涉范围已经上提而指一般普通之行为原理了。朱子继于“孟子见梁惠王”章以“天理”与“人欲”对立之观念进一步释孟子的“仁”、“义”这两个观念。根据朱子的解释,仁义根于人心,是人之所固有,是“天理之公也”;而好利之心是生于物我之相形,是“人欲之私也”。人依循天理而行,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如徇人欲而行,则求利未得,而在又随之。
朱子在这里提出“天理”的观念最值得我们注意,因为从这里最可以看出朱子以“理”为中心的哲学观念。朱子于“齐宣王问曰交邻国有道乎”章注云:“天者,理而已矣。大之字小,小之事大,皆理之当然也。自然合理,故曰乐天。不敢违理,故曰正路。”我们可以说,“理”是朱子全部哲学的中心观念,故朱子注《孟》处处均透过“理”这个基本立场来解释孟学,所以认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客观的理则秩序。因此,人类必须努力来穷究这个客观的“理”。孟子说:“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朱子作这样的阐释:“明,则有以识其理。……察,则有以尽其理之详也。物理固非度外,而人伦尤切于身。故其知之,有详细之异。”
朱子取“理”之立场阐释孟子的“仁”、“义”、“礼”、“智”等观念。孟子屡言,“仁”、“义”、“礼”、“智”根于心。在孟学体系中人心具有此四善端。孟子言此四端,多就具体之行为立论,从未指涉抽象的原理。然朱子阐释“仁”、“义”、则云:“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也。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朱子以“理”为宇宙万物所共有的普遍原则,这个哲学立场于其注“仁”,“义”二观念中透露无遗,从来子注中,孟子原义中特殊的指涉范围已经上提而指一般普通之行为原理了。朱子继于“孟子见梁惠王”章以“天理”与“人欲”对立之观念进一步释孟子的“仁”、“义”这两个观念。根据朱子的解释,仁义根于人心,是人之所固有,是“天理之公也”;而好利之心是生于物我之相形,是“人欲之私也”。人依循天理而行,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如徇人欲而行,则求利未得,而在又随之。
朱子在这里提出“天理”的观念最值得我们注意,因为从这里最可以看出朱子以“理”为中心的哲学观念。朱子于“齐宣王问曰交邻国有道乎”章注云:“天者,理而已矣。大之字小,小之事大,皆理之当然也。自然合理,故曰乐天。不敢违理,故曰正路。”我们可以说,“理”是朱子全部哲学的中心观念,故朱子注《孟》处处均透过“理”这个基本立场来解释孟学,所以认为整个宇宙就是一个客观的理则秩序。因此,人类必须努力来穷究这个客观的“理”。孟子说:“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朱子作这样的阐释:“明,则有以识其理。……察,则有以尽其理之详也。物理固非度外,而人伦尤切于身。故其知之,有详细之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