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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的新闻媒体在美国的政治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被认为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足鼎立之外行使监督职能的“第四权力”,是配合政府、国会、最高法院行动的政府的“第四部门”。然而美国的新闻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媒体影响政治但是同样的政府也会对媒体进行影响、限制和利用。因此,研究美国新闻媒体与政府之间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并且通过理清两者间的关系,能在一定程度掌握美国新闻自由的有限性的原因,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政治。
关键词:媒体;政府;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73/7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243 -02
美国新闻媒体的自由受到了国内法律、法规的保障,并且对美国的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但是在与媒体的互动中政府也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媒体的自由是有限度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内和对外政策问题上美国媒体的“自由”是有差异的,媒体扮演的角色,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在涉及外事务尤其是对外战争时,媒体和政府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合作而非对抗关系。
一、媒体权力的来源
美国的新闻自由并非一纸空文,其权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信息自由法》是美国媒体权利最主要的法律保障。
(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宪法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了美国公众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美国媒体报道事先不受审查的权利。美国宪法1791年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这意味着任何美国的公民都可以以大众媒体作为手段获取信息和向他人和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思想、主张、信仰等时不受到无端、非法的干涉、约束或惩罚。新闻自由就是政府不得对民众的合法表达进行干涉。
(二)《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诞生于1967年,它最本质性的突破表现在一改过去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性质,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这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 该法案规定: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但出于对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考虑,法案同时规定了九项“例外”:如被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涉及联邦政府“内部人事制度及运作”的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等。[2]
《信息自由法》有利于普通民众情报和信息,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媒体工作者会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和情报,因此可以认为它为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约束提供了法律前提。
二、媒体的影响方式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媒体对政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其影响政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设置议程。
议程设置指的是新闻传媒将信息进行排列,再向公众公开的过程。可以说媒体能够决定究竟什么是“新”闻。[3]媒体传播的内容决定了公众接收到哪些信息,排序和选择的方式决定了公众对于每一个议题的注意力的分配。当大众媒体针对某些问题进行集中报道,而把某些不想要传播的信息实行弱化,那么群众的视线自然会聚集在媒体想要传达的信息上从而达到塑造人们关于每个问题的重要性的认知的目的,这就是议程设置。一般情况下,第一个报道的事件总是能比后面报道的事件吸引到更多的注意力。在普通公众看来,报道次数多的事件自然比次数少显得更加重要。
(二)引导舆论。
议程设置为舆论的引导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媒体之所以能够引导舆论是因为普通公众在评估一个复杂的事件或现象时是很难将他们所知道的所有信息都列入考虑的。相反的是,他们考虑的一些经常出现在他们脑海中的内容,而媒体可以塑造和引导这种偏好。例如,《时代周刊》在伊拉克战争前一个月时涉伊拉克的报导没有任何褒义的修饰词,甚至没有中性化的表述,有的只是崇尚自由与民主的美国人最深恶痛绝的字眼:独裁、暴政、镇压以及最触痛美国人脆弱神经的恐怖主义。这些报道不断地提醒着美国人民关于9·11时间的惨痛经历,使得伊拉克战争成为美国人民心中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解救生活在暴政下的伊拉克人民的唯一或最好的方式。于是,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美国国内社会舆论高度一致,对伊拉克战争保持高度的支持。
(三) 为政策制定或选择提供依据。
普通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的认知和观点的形成依赖于媒体的报道。而且对于华盛顿的大多数政府官员来说,《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重要报刊是每日必读的功课。三大广播公司是重点关注的对象,他们一天的工作都是从浏览新闻开始的。[4]
美国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影响了舆论,而政府则通过民意测验或是投票的方式了解到民众的态度以此作为是否采取某项政策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美国许多大型的媒体集团拥有丰富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他们甚至在某些时候会比政府情报部门更快地获取到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同样可以作为决策者们在制定政策时的依据。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新闻媒体本身迫使政府官员改变了政策。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策过程,因为“在美国没有任何国会的重大立法,任何国外冒险,任何外交活动,任何重大的社会改革能够成功,除非新闻界准备好了公众的思想”。[5]
(四)监督权力。
美国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揭露事实、民意测验和政治评论。通过对事实的揭露可以影响舆论的走向,民意测验的结果刺激决策者们,从而对政府的进一步措施造成压力。政治评论指的是美国媒体界对政府的内外政策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讨论甚至是批评。进行政治评论的可以普通的媒体界的撰稿人,也可以是专业的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的评论家。决策者们不仅十分重视他们的评论而且害怕在某些问题上遭到他们的批评和反对。因为,这些批评和反对可能会使得他们某项政策因无法得到足够的民众支持而流产。 三、政府对媒体的制约。
对比当今国际社会所有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大众传媒可能拥有的的权力是最大的、最广泛的。但应该注意到的是在美国并非是无所不能和不受控制的。美国媒体除了受到自身能力和市场竞争的限制外,还受到来自与政府、大众、利益集团等各方面的压力。当然,最主要的限制来自于政府。政府不仅仅是媒体所需要的丰富的信息资源的主要来源,它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机构管辖机制规范和限制着大众传媒。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在对内和对外事务上对媒体的限制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战时媒体受到的限制会更多。根据政府对媒体的干预的不同层度可以将政府对媒体的限制分为:影响、管控、利用。
(一)影响。
政府是媒体最主要的信息资源来源,政府在向媒体释放信息时会自然而然的对媒体造成影响。虽说早前就有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为媒体的情报获取保障了法律基础,但也无法避开美国的核心重要情报依然掌握在美国的统治阶层和领导机构手里的事实。掌握了信息,就相当于掌握了主动权。美国政府主动向媒体释放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新闻发布会和政府官员的公开讲话以及和公关公司或者智库合作制造舆论。白宫新闻秘书每天早晨同有关官员讨论当天国内外发生的大事,经过研究后得出统一的意见,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引导舆论的技巧然后通知政府新闻机构,并向由各大主流媒体选派的记者组成的“白宫新闻团”通报。以总统、国务卿为代表美国有不少官员都需要经常面对公开的发表言论。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他们凭借个人的谈话技巧、风格魅力以及背后优秀的公关团队,在公众心中植入先行意识不是难事。美国政府各个部门经常委托公关公司、智库等研究课题、炮制言论、撰写文章然后经由主流媒体公开发表。
(二)管控。
首先是法律、法规上明确的限制。《信息自由法》给了新闻记者更大的采访权但是也特别列举了九项例外情况以保证国家安全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例如,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涉及联邦政府内部人事制度及运作的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等的文件是不适用与《信息自由法》的。虽然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法案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某些形式的言论是不受保护的。例如:不可以威胁总统的生命,口头和文字诽谤或挑起骚乱的言论不受保护。[6]
美国政府还采取行政手段对其进行管制。美国政府对媒体进行行政管控的机构主要是联邦通信委员会和白宫新闻办公室。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的职能是依法管理美国各州和跨国的电台、电视、卫星和有线电缆等。白宫新闻办公室主要对政府向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把关。在战时,美国政府还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媒体进行战时的新闻管制和检查政策。
(三)利用。
美国媒体在监督政府和影响舆论方面有着特殊的影响力,但是在很多的时候媒体也会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的“传声筒”。政府通过对一些特有信息的控制和有目的的释放使得媒体无意识的按照政府所希望的那样进行信息的传播从而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
政府对媒体的另一种利用主要是表现为将媒体作为宣传工具,尤其是战时宣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战时的宣传中,媒体对于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有可能是知情的。即存在政府采取严厉管控方式直接利用媒体的情况,也存在媒体知情主动配合和情况。媒体在战时对政府的主动配合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可能是出于自身的“爱国情怀”。
四、总结
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尤其是在对外事务上的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合作与斗争并存。美国媒体作为一只独立力量在监督政府,保证社会的公正和民主,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过度的鼓吹媒体的自由和商业化容易造成媒体业的低俗化、非道德化、以及信息的非真实化。同样的,过度的管制又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造成整个媒体界声音的单一,这就对媒体发挥监督作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如何平衡这种关系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叶战备.权力制约视角下的舆论监督[D].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2]谢恩平.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与媒体[D].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3]李庆四,张如意.《媒体-政府互动与美国媒体》[J]《燕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38页.
[4]范士明:《美国新闻媒体的国际报道及其舆论影响》[J].《当代世界与 社会主义》,2000年第4期,第37页.
[5]Warren P.Strobel,Late_Breaking.The News Media’s Influence on Peace Operations.Foreign Policy .Washington D.C:USIP Press.pp.5-6.
[6]王靖华.美国“大众传媒—政府”系统运行机制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年10月.
作者简介:罗春花(1991.01-),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中共忠县县委党校教研科教师,硕士,美国政府与外交。
关键词:媒体;政府;互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D73/7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0-0 243 -02
美国新闻媒体的自由受到了国内法律、法规的保障,并且对美国的政治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但是在与媒体的互动中政府也并非是完全被动的,媒体的自由是有限度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内和对外政策问题上美国媒体的“自由”是有差异的,媒体扮演的角色,政府与媒体的关系是不同的。相对而言,在涉及外事务尤其是对外战争时,媒体和政府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合作而非对抗关系。
一、媒体权力的来源
美国的新闻自由并非一纸空文,其权力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信息自由法》是美国媒体权利最主要的法律保障。
(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宪法明确的规定和保障了美国公众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美国媒体报道事先不受审查的权利。美国宪法1791年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1]这意味着任何美国的公民都可以以大众媒体作为手段获取信息和向他人和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思想、主张、信仰等时不受到无端、非法的干涉、约束或惩罚。新闻自由就是政府不得对民众的合法表达进行干涉。
(二)《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诞生于1967年,它最本质性的突破表现在一改过去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性质,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这可以说是政府信息对外开放的一个里程碑。 该法案规定: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但出于对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考虑,法案同时规定了九项“例外”:如被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涉及联邦政府“内部人事制度及运作”的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等。[2]
《信息自由法》有利于普通民众情报和信息,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媒体工作者会要求政府提供信息和情报,因此可以认为它为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约束提供了法律前提。
二、媒体的影响方式
不可否认的是美国媒体对政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其影响政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设置议程。
议程设置指的是新闻传媒将信息进行排列,再向公众公开的过程。可以说媒体能够决定究竟什么是“新”闻。[3]媒体传播的内容决定了公众接收到哪些信息,排序和选择的方式决定了公众对于每一个议题的注意力的分配。当大众媒体针对某些问题进行集中报道,而把某些不想要传播的信息实行弱化,那么群众的视线自然会聚集在媒体想要传达的信息上从而达到塑造人们关于每个问题的重要性的认知的目的,这就是议程设置。一般情况下,第一个报道的事件总是能比后面报道的事件吸引到更多的注意力。在普通公众看来,报道次数多的事件自然比次数少显得更加重要。
(二)引导舆论。
议程设置为舆论的引导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媒体之所以能够引导舆论是因为普通公众在评估一个复杂的事件或现象时是很难将他们所知道的所有信息都列入考虑的。相反的是,他们考虑的一些经常出现在他们脑海中的内容,而媒体可以塑造和引导这种偏好。例如,《时代周刊》在伊拉克战争前一个月时涉伊拉克的报导没有任何褒义的修饰词,甚至没有中性化的表述,有的只是崇尚自由与民主的美国人最深恶痛绝的字眼:独裁、暴政、镇压以及最触痛美国人脆弱神经的恐怖主义。这些报道不断地提醒着美国人民关于9·11时间的惨痛经历,使得伊拉克战争成为美国人民心中解决恐怖主义问题,解救生活在暴政下的伊拉克人民的唯一或最好的方式。于是,在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美国国内社会舆论高度一致,对伊拉克战争保持高度的支持。
(三) 为政策制定或选择提供依据。
普通公众对于某一事件的认知和观点的形成依赖于媒体的报道。而且对于华盛顿的大多数政府官员来说,《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重要报刊是每日必读的功课。三大广播公司是重点关注的对象,他们一天的工作都是从浏览新闻开始的。[4]
美国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影响了舆论,而政府则通过民意测验或是投票的方式了解到民众的态度以此作为是否采取某项政策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美国许多大型的媒体集团拥有丰富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他们甚至在某些时候会比政府情报部门更快地获取到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同样可以作为决策者们在制定政策时的依据。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新闻媒体本身迫使政府官员改变了政策。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媒体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策过程,因为“在美国没有任何国会的重大立法,任何国外冒险,任何外交活动,任何重大的社会改革能够成功,除非新闻界准备好了公众的思想”。[5]
(四)监督权力。
美国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揭露事实、民意测验和政治评论。通过对事实的揭露可以影响舆论的走向,民意测验的结果刺激决策者们,从而对政府的进一步措施造成压力。政治评论指的是美国媒体界对政府的内外政策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讨论甚至是批评。进行政治评论的可以普通的媒体界的撰稿人,也可以是专业的具有重大的影响力的评论家。决策者们不仅十分重视他们的评论而且害怕在某些问题上遭到他们的批评和反对。因为,这些批评和反对可能会使得他们某项政策因无法得到足够的民众支持而流产。 三、政府对媒体的制约。
对比当今国际社会所有的国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大众传媒可能拥有的的权力是最大的、最广泛的。但应该注意到的是在美国并非是无所不能和不受控制的。美国媒体除了受到自身能力和市场竞争的限制外,还受到来自与政府、大众、利益集团等各方面的压力。当然,最主要的限制来自于政府。政府不仅仅是媒体所需要的丰富的信息资源的主要来源,它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和机构管辖机制规范和限制着大众传媒。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在对内和对外事务上对媒体的限制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战时媒体受到的限制会更多。根据政府对媒体的干预的不同层度可以将政府对媒体的限制分为:影响、管控、利用。
(一)影响。
政府是媒体最主要的信息资源来源,政府在向媒体释放信息时会自然而然的对媒体造成影响。虽说早前就有颁布的《信息自由法》为媒体的情报获取保障了法律基础,但也无法避开美国的核心重要情报依然掌握在美国的统治阶层和领导机构手里的事实。掌握了信息,就相当于掌握了主动权。美国政府主动向媒体释放信息的方式主要是新闻发布会和政府官员的公开讲话以及和公关公司或者智库合作制造舆论。白宫新闻秘书每天早晨同有关官员讨论当天国内外发生的大事,经过研究后得出统一的意见,制定具体的宣传计划,引导舆论的技巧然后通知政府新闻机构,并向由各大主流媒体选派的记者组成的“白宫新闻团”通报。以总统、国务卿为代表美国有不少官员都需要经常面对公开的发表言论。作为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他们凭借个人的谈话技巧、风格魅力以及背后优秀的公关团队,在公众心中植入先行意识不是难事。美国政府各个部门经常委托公关公司、智库等研究课题、炮制言论、撰写文章然后经由主流媒体公开发表。
(二)管控。
首先是法律、法规上明确的限制。《信息自由法》给了新闻记者更大的采访权但是也特别列举了九项例外情况以保证国家安全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例如,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机密文件,涉及联邦政府内部人事制度及运作的文件以及涉及个人人身安全等的文件是不适用与《信息自由法》的。虽然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法案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某些形式的言论是不受保护的。例如:不可以威胁总统的生命,口头和文字诽谤或挑起骚乱的言论不受保护。[6]
美国政府还采取行政手段对其进行管制。美国政府对媒体进行行政管控的机构主要是联邦通信委员会和白宫新闻办公室。联邦通信委员会主要的职能是依法管理美国各州和跨国的电台、电视、卫星和有线电缆等。白宫新闻办公室主要对政府向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把关。在战时,美国政府还会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媒体进行战时的新闻管制和检查政策。
(三)利用。
美国媒体在监督政府和影响舆论方面有着特殊的影响力,但是在很多的时候媒体也会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的“传声筒”。政府通过对一些特有信息的控制和有目的的释放使得媒体无意识的按照政府所希望的那样进行信息的传播从而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
政府对媒体的另一种利用主要是表现为将媒体作为宣传工具,尤其是战时宣传。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战时的宣传中,媒体对于自身所扮演的角色有可能是知情的。即存在政府采取严厉管控方式直接利用媒体的情况,也存在媒体知情主动配合和情况。媒体在战时对政府的主动配合可能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可能是出于自身的“爱国情怀”。
四、总结
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尤其是在对外事务上的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合作与斗争并存。美国媒体作为一只独立力量在监督政府,保证社会的公正和民主,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过度的鼓吹媒体的自由和商业化容易造成媒体业的低俗化、非道德化、以及信息的非真实化。同样的,过度的管制又会侵害到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造成整个媒体界声音的单一,这就对媒体发挥监督作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如何平衡这种关系又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叶战备.权力制约视角下的舆论监督[D]. 南京师范大学, 2006.
[2]谢恩平.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与媒体[D]. 中央民族大学, 2006.
[3]李庆四,张如意.《媒体-政府互动与美国媒体》[J]《燕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38页.
[4]范士明:《美国新闻媒体的国际报道及其舆论影响》[J].《当代世界与 社会主义》,2000年第4期,第37页.
[5]Warren P.Strobel,Late_Breaking.The News Media’s Influence on Peace Operations.Foreign Policy .Washington D.C:USIP Press.pp.5-6.
[6]王靖华.美国“大众传媒—政府”系统运行机制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年10月.
作者简介:罗春花(1991.01-),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中共忠县县委党校教研科教师,硕士,美国政府与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