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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人们的出行更加便利。但近几年汽车质量问题频发,使人们基本的安全需求受到威胁。同时,汽车检测机构也面临着检测负荷过重、检测成本高、缺乏社会公信度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汽车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因此,通过对我国汽车质量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找出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条件及因素,再根据制度工程学的方法研究当前制度的无效性状况以及使制度有效的条件,最后根据条件提出相对应的治理措施,以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汽车质量;博弈论;制度工程学
中图分类号:F426.4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9-0040-03
引言
近几年汽车质量问题不断涌现,如大众断轴事件、奥迪“白血病”门事件等,汽车质量问题成为阻碍国内汽车行业良性发展的首要问题。目前,一些学者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付建秋等认为,汽车制造企业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化程度更高、质量管理效率更高的质量平台,来改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1]。段心林等认为,汽车企业在研发环节的质量管理薄弱,应构建与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并基于CATARC管理问题解决方案来优化质量管理体系[2]。林波等通过问卷调查法研究得出汽车产品三包制度对汽车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影响[3]。’Ismah Osman等认为,全面质量管理(TQM)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管理手段,而汽车厂商的员工又是确保全面质量管理在组织中成功实施的最重要的实体[4]。徐兰、滕伟通过构建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整车厂商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动态分析了双方策略选择的演变趋势,从而提出有益于制止零部件制造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措施[5]。本文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角度出发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影响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因素,并结合制度工程学研究使监管制度有效的边界条件,从而提出改善措施。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一)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假设一:博弈主体分别为检测机构与厂商。检测机构严格检测的概率为P1(0<P1<1),故未严格检测的概率为1-P1。
假设二:若检测机构严格检测,则发现问题的概率?琢(0<?琢<1),未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琢;若检测机构未严格检测,则发现问题的概率为?茁(0<?茁<?琢<1),未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茁。
假设三:厂商采取质量投机的概率为P2(0<P2<1),那么未采取质量投机的概率为1-P2。
假设四:若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了厂商的投机行为P2(0),则会受到行政绩效考核等直接奖励以及社会公信度提高等间接奖励。设检测机构的收益为Rg(Rg>0)。设机构严格检测的成本为C1(C1>0),未严格检测的成本为C2(C2>0),因严格检测的成本远远高于未严格检测时的成本,故C1>C2。如果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流入市场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检测机构既会受到政府上级部门的直接惩罚,设为Sg(Sg>0),也会受到来自社会的间接惩罚,如社会公信度下降,设为Fg(Fg>0)。
假设五:若厂商不存在质量投机行为,设其制造成本为C3(C3>0);若厂商存在质量投机行为,制造成本为C4(C4>0),若厂商按规定生产,则其制造成本必然大于采取投机行为时的制造成本,故C3>C4。如果厂商存在质量投机行为被曝光,既会受到来自政府的惩罚,设为Sc(Sc>0),也会受到来自消费者的惩罚,设为Fc(Fc>0)。
(二)模型建立与求解
二、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惩罚制度设计
(一)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孙绍荣教授提出的制度工程学为制度设计提供了科学化系统化的研究方法[6,7]。本文将引用制度工程学中的惩罚制度“孙氏图”,推出使观测力度和惩罚力度有效的边界条件,进而根据条件分析具体治理措施。假设厂商有两种行为选择:不采取质量投机行为b1,采取质量投机行为b2。若厂商不采取质量投机行为,则其获得行为回报r1,付出行为成本c1。若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则有p21的概率被观测器观测到,也有p22的概率未被观测到,故p21+p22=1。若被观测到,厂商将会受到惩罚s2(s2>0),若未被观测到,厂商将会获得行为回报r2,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时的成本为c2,且此时厂商往往会在配置、用料上縮水,故c1>c2。其形成的制度结构见图1。
(二)惩罚制度的有效边界
由式9可看出,在假设厂商两种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均不变的条件下,惩罚力度的临界值与检测机构的观测力度成反比。因此,当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遇到瓶颈时,适当增加一点惩罚力度,就可使制度有效;同理,当惩罚力度加大时,对检测机构观测力度的要求也会降低,从而缓解检测成本过高而给检测机构带来的负荷。因此,惩罚力度与检测力度之间有着互补关系,但同时两者又缺一不可。若一味通过提高检测水平等方法来增加观测力度,厂商仍有可能为追求高收益而选择风险较大的质量投机行为;若一味通过提高惩罚力度来增加威慑力,也会容易使厂商抱有侥幸心理。
(三)改进厂商行为的措施
1.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现有的惩罚条款。目前对厂商的惩罚主要集中在后市场环节,因此,政府也应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对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厂商采惩罚措施。比如在检测环节针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形成问责制,并纳入《产品质量法》中,对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厂商从重处罚,提高惩罚对厂商的震慑作用。
2.提高检测水平,进一步完善检验机制。加大政府的绩效考核力度,促使检测机构认真履职。并通过增加政府补助等方式来促进检测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升级,督促检测机构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查。提高检测机构信息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向力,促使检测机构为维护自身公信力而严格检测。
3.提高消费者关注度,扩大社会监督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宣导等方式扩大检测结果的公示力度,使消费者关注,增加公众监督在汽车质量监管机制中的影响因子,从而达到对厂商和检测机构的双向威慑作用,促使厂商为保全声誉而守规生产,检测机构为保证公信力而从严检测。
参考文献:
[1] 付建秋,宋建懿,朱永辉.汽车制造企业质量中台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3):59-60.
[2] 段心林,陈科,李天博.汽车研发组织精益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及优化方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9,39(10):217-222.
[3] 林波,贺兴,冯永琴,张晓瑞.汽车产品三包制度对质量提升作用分析[J].标准科学,2019,(10):20-25.
[4] ’Ismah Osman,Husniyati Ali,Wan Edura Wan Rashid,Kamauzaman Jusoff.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Malaysian Automobile Industry[J].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2009,2(1).
[5] 徐兰,滕伟.基于演化博弈的汽车零部件质量提升策略分析[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6,21(6):90-94,102.
[6] 孙绍荣.制度设计的科学——制度工程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
[7] 孙绍荣.制度经济学的新进展——制度工程学[J].企业经济,2016,(6):5-10.
关键词:汽车质量;博弈论;制度工程学
中图分类号:F426.4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9-0040-03
引言
近几年汽车质量问题不断涌现,如大众断轴事件、奥迪“白血病”门事件等,汽车质量问题成为阻碍国内汽车行业良性发展的首要问题。目前,一些学者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付建秋等认为,汽车制造企业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化程度更高、质量管理效率更高的质量平台,来改善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1]。段心林等认为,汽车企业在研发环节的质量管理薄弱,应构建与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并基于CATARC管理问题解决方案来优化质量管理体系[2]。林波等通过问卷调查法研究得出汽车产品三包制度对汽车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影响[3]。’Ismah Osman等认为,全面质量管理(TQM)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管理手段,而汽车厂商的员工又是确保全面质量管理在组织中成功实施的最重要的实体[4]。徐兰、滕伟通过构建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与整车厂商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动态分析了双方策略选择的演变趋势,从而提出有益于制止零部件制造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措施[5]。本文从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角度出发构建博弈模型,分析影响博弈主体策略选择的因素,并结合制度工程学研究使监管制度有效的边界条件,从而提出改善措施。
一、博弈模型的构建与求解
(一)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假设一:博弈主体分别为检测机构与厂商。检测机构严格检测的概率为P1(0<P1<1),故未严格检测的概率为1-P1。
假设二:若检测机构严格检测,则发现问题的概率?琢(0<?琢<1),未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琢;若检测机构未严格检测,则发现问题的概率为?茁(0<?茁<?琢<1),未发现问题的概率为1-?茁。
假设三:厂商采取质量投机的概率为P2(0<P2<1),那么未采取质量投机的概率为1-P2。
假设四:若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了厂商的投机行为P2(0),则会受到行政绩效考核等直接奖励以及社会公信度提高等间接奖励。设检测机构的收益为Rg(Rg>0)。设机构严格检测的成本为C1(C1>0),未严格检测的成本为C2(C2>0),因严格检测的成本远远高于未严格检测时的成本,故C1>C2。如果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流入市场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检测机构既会受到政府上级部门的直接惩罚,设为Sg(Sg>0),也会受到来自社会的间接惩罚,如社会公信度下降,设为Fg(Fg>0)。
假设五:若厂商不存在质量投机行为,设其制造成本为C3(C3>0);若厂商存在质量投机行为,制造成本为C4(C4>0),若厂商按规定生产,则其制造成本必然大于采取投机行为时的制造成本,故C3>C4。如果厂商存在质量投机行为被曝光,既会受到来自政府的惩罚,设为Sc(Sc>0),也会受到来自消费者的惩罚,设为Fc(Fc>0)。
(二)模型建立与求解
二、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惩罚制度设计
(一)模型假设与参数设置
孙绍荣教授提出的制度工程学为制度设计提供了科学化系统化的研究方法[6,7]。本文将引用制度工程学中的惩罚制度“孙氏图”,推出使观测力度和惩罚力度有效的边界条件,进而根据条件分析具体治理措施。假设厂商有两种行为选择:不采取质量投机行为b1,采取质量投机行为b2。若厂商不采取质量投机行为,则其获得行为回报r1,付出行为成本c1。若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则有p21的概率被观测器观测到,也有p22的概率未被观测到,故p21+p22=1。若被观测到,厂商将会受到惩罚s2(s2>0),若未被观测到,厂商将会获得行为回报r2,厂商采取质量投机行为时的成本为c2,且此时厂商往往会在配置、用料上縮水,故c1>c2。其形成的制度结构见图1。
(二)惩罚制度的有效边界
由式9可看出,在假设厂商两种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均不变的条件下,惩罚力度的临界值与检测机构的观测力度成反比。因此,当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遇到瓶颈时,适当增加一点惩罚力度,就可使制度有效;同理,当惩罚力度加大时,对检测机构观测力度的要求也会降低,从而缓解检测成本过高而给检测机构带来的负荷。因此,惩罚力度与检测力度之间有着互补关系,但同时两者又缺一不可。若一味通过提高检测水平等方法来增加观测力度,厂商仍有可能为追求高收益而选择风险较大的质量投机行为;若一味通过提高惩罚力度来增加威慑力,也会容易使厂商抱有侥幸心理。
(三)改进厂商行为的措施
1.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现有的惩罚条款。目前对厂商的惩罚主要集中在后市场环节,因此,政府也应在产品进入市场前,对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厂商采惩罚措施。比如在检测环节针对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形成问责制,并纳入《产品质量法》中,对采取质量投机行为的厂商从重处罚,提高惩罚对厂商的震慑作用。
2.提高检测水平,进一步完善检验机制。加大政府的绩效考核力度,促使检测机构认真履职。并通过增加政府补助等方式来促进检测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升级,督促检测机构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查。提高检测机构信息透明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向力,促使检测机构为维护自身公信力而严格检测。
3.提高消费者关注度,扩大社会监督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宣导等方式扩大检测结果的公示力度,使消费者关注,增加公众监督在汽车质量监管机制中的影响因子,从而达到对厂商和检测机构的双向威慑作用,促使厂商为保全声誉而守规生产,检测机构为保证公信力而从严检测。
参考文献:
[1] 付建秋,宋建懿,朱永辉.汽车制造企业质量中台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3):59-60.
[2] 段心林,陈科,李天博.汽车研发组织精益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及优化方法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9,39(10):217-222.
[3] 林波,贺兴,冯永琴,张晓瑞.汽车产品三包制度对质量提升作用分析[J].标准科学,2019,(10):20-25.
[4] ’Ismah Osman,Husniyati Ali,Wan Edura Wan Rashid,Kamauzaman Jusoff.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in the Malaysian Automobile Industry[J].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2009,2(1).
[5] 徐兰,滕伟.基于演化博弈的汽车零部件质量提升策略分析[J].工业工程与管理,2016,21(6):90-94,102.
[6] 孙绍荣.制度设计的科学——制度工程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
[7] 孙绍荣.制度经济学的新进展——制度工程学[J].企业经济,2016,(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