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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却遭受"冷遇"。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着现行规范内容疏失、司法理念亟待转变、受案标准模糊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以及与环境行政执法衔接不够等问题。为破解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实现事前预防的制度功能,建议确立预防性环境司法理念、明晰"重大风险"的受案标准、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举证规则以及加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