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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处于主体地位,但其内外仍面临多方困境。破解困境需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合力,既要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也要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还要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更要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困境 治理思路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与壮大集体经济互相关联,二者是最终目标和实施手段的关系。乡村振兴视域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的主体。但是,鉴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顶层设计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便存在严重滞后现象,甚至名存实亡,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1]。因此,乡村振兴视域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及确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提高农村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协调村民与集体利益矛盾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正确分析研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困境,探索乡村组织振兴形势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治理路径,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巩固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组织成员培育、组织身份界定以及组织收入提高等方面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困境,并对其困境治理路径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我国乡村振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供些许思路。
一、面临的困境
(一)组织素质不高,发展思路不清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成员来看,一般都是当地农村的农民,他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影响,在城镇人口快速增加以及农村人口持续减少的背景之下,我国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8岁,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24.6%;性别比例上,男性占比64.9%,女性占比35.1%。可见,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致农村本土人才持续外流,留下的多为年老者和女性,他們便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这些成员多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二代,他们中的一部分高学历的人通过高考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即使有返乡入乡人才也是少数,更不用说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所以,新形势下,提升组织成员的整体素质,明确组织发展思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二)成员身份模糊,发展冲突增多
2017—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确认”一次次被强调充分证明了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据对地方性立法对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梳理,各省各地区因地制宜。例如:陕西、安徽两省采取“户籍+特定身份”来界定(要求与成员具有特定身份关系,如血缘关系、夫妻关系);湖北省依《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采取“户籍+年龄”来界定(要求年满16周岁);浙江省采取“户籍+依法移民”来界定(要求组织成员满足依法移民条件);新疆则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采取“户籍+常住”来界定(要求是经常居住且户籍在本村的农民)[3]等。可见,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确认始终处于相对模糊的处境,并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认定标准。面对新形势下迅速流动的人口、资本、土地、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类资源要素,涉及其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也与日俱增。由此,成员身份确认显然是与乡村集体利益、农民个体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的,成员身份模糊并不符合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通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吸引农村人才促进农民致富、推动组织振兴促使农村全面升级的愿景。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以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很有必要。
(三)收入渠道单一,发展活力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状况影响着其发展活力。近年来,一些农村在发展集体经济组织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例如:调查显示,山东某镇在2020年10月底,全镇56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突破5万元。但是仍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拥有的资源优势没有清晰的定位,过度依赖已经拥有的农业资源和地理区位所带来的红利或因农村自然环境恶劣、资源拥有稀缺而消极对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在带动农村致富、农民脱贫方面作用甚微。因此,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则演变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更有甚者“等靠要”思想严重,依靠提取财政补贴、土地补偿金、财政转移支付等各种“死收入”,以致部分农村逐渐演变成空壳村,出现无集体收入、无集体财产、无集体资源、无集体企业的现象。调查显示,2016年,我国无经营收益的农村是有经营收益的农村的1.24倍。从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来看,有些农村集体经济单一的发展模式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壮大,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必然要与时俱进,将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并不断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从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经济组织的不断壮大,需要对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多样化、多渠道、多合作主体的探索。
二、治理思路
针对乡村振兴视域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内外诸多困境,需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合力,既要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也要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还要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更要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 (一)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
注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输入新鲜血液,是组织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为乡村振兴提供丰富且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进行积极有效的“换血”和“输血”是化解主体困境的基本前提更是必然选择。首先,国家可以加大返乡下乡人才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力度。多方法、实政策、多平台吸引青年農民、退转军人、返乡农民工、退休回乡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才主动返乡入乡创业并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组织骨干和“领头雁”[4]。其次,立足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将重点引进各类农村技能人才和着重培养本地农业技能人才两方面同步推进,使其成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支撑。再次,鼓励社会人才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将乡情乡愁作为纽带,激励机制作为动力,吸引企业家、党政干部等各类社会人才以及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同时也可引导工商资本积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后,伴随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双轮驱动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力军,承载着我国乡村发展的未来。可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机制以及创新创业方面狠下功夫,构建一支积极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致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
身份确认与否,事关成员权利实现与保障的实际效能,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进度。鉴于成员身份模糊造成成员内部因利益争夺而激发诸多矛盾的现实状况,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立足群众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且妥当的界定,从而有效化解成员矛盾。在确认成员的时间上,要尊重大部分农民的时间,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模式,线下征求不同农民意见,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时间;线上充分利用QQ群、钉钉、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时间。在确认成员的标准上,要依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尊重历史知兴替、兼顾现实勇创新、程序规范保廉洁、群众认可干劲足的原则。在明确集体所有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协商考虑社会保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并以此确定强制性的社保标准,同时依据其他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的任意标准,例如以是否长期定居农村生活,是否负有抚养、赡养以及扶养义务等条件来划定标准。在划分标准过程中还需统筹兼顾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5]。在确认成员的程序上,要梳理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依据名单具体了解成员的家庭情况,核实每位成员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将核对无误的成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将成员名单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对各组织成员事前、事中、事后的评议与监督。此外,还要规范流程,建立健全登记备案机制,结合县乡政府主管部门对组织各位成员进行备案实情,积极探索高效便捷且维护组织各成员权利的方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化、规范化。
(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
当前,作为提供必要物质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存在与乡村振兴要求所不相符合之处,需要进一步突破传统就农业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思维,扎实盘活用好农村集体的各种资源资产,为广大农业农村农民编织起多样化、多渠道、多合作主体的致富增收网,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资源、有模式、有能力高效实施。首先,可以探索“集体+一二三产业”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通过对农村现有资源进行再开发以及再利用,以村集体为主导整合一二三相关涉农产业以及其他产业,不仅可以将获得的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在组织成员中相对公平、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分配[6],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集体自身优势,通过提高集体利润率对农民需求变化的适应性、灵活性来不断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多样化的需求以增强农户幸福感以及获得感。其次,可以探索“集体+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更加倾昧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股份合作或者联合经营,通过组织成员入股而后获得股份分红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或者“强强联合”开展合作来带动组织更加专业化、规模化,提升组织成员市场竞争地位。最后,可以探索“集体+农户”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利于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建立双方在融资上的利益联结,走出农户对集体存在必要性、能力发挥、经济带动、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任感、认同感、归属感越来越低迷的怪圈。
(四)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
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牵扯的各种内外关系,事关广大集体经济成员基本权利保障,是一项益于集体经济组织专心致志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通过唤醒农村沉睡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激活乡村市场活力、理顺涉及主体之间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农民幸福的基础工作。一方面,要理顺政经关系。清晰界定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绝不越权,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够的发展空间并将集体财产权牢牢掌握在其成员手中,防止村委会越权行使和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做到村委会专注乡村自治,经济组织专注乡村经济。村委会致力社区服务来便民利民,经济组织致力农村资金资产资源,从而让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另一方面,还要理顺内部关系。反观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复杂,功能重点不突出,除了发展经济,还包括其他各种非经济关系,例如:生活服务、教育医疗、保护环境等。但是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其首要关系便是经济关系,凸显并发挥其经济职能才能全面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活力从而适应市场规律、唤醒农村沉睡资产从而产生经济盈利、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推进乡村振兴。
三、结语
乡村兴则国家兴。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三农”发展迎来了乡村大变革、大转型的重大历史机遇期。乡村振兴视域下,振兴乡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时代的重大职责和使命。但是,鉴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其困境严重制约着其肩负的职责和历史使命的实现。因此,亟须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7],从“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等方面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可行的操作路径,助力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主体上”“身份上”“收入上”“关系上”的发展困境,以期早日实现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崔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困境及其治理[J].山东社会科学,2019(04):148—153.
[2]周昌发,飞传鹤.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职能的路径重构[J].经济体制改革,2020(06):86—93.
[3]肖新喜.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06):51—58.
[4]张弛.中国特色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理论基础、新特征及发展策略[J].经济纵横,2020(12):44—53.
[5]郭元凯,谌玉梅.组织振兴: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M].郑州:中原农民出版社;北京:红旗出版社,2019.
[6]洪燕.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J].农村经济,2019(09):42—49.
[7]王太明,王丹.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的类型划分及治理机制[J].求实,2021(02):51—69.
(张云,陈丹妮,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展困境 治理思路
“三农”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新形势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乡村振兴与壮大集体经济互相关联,二者是最终目标和实施手段的关系。乡村振兴视域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的主体。但是,鉴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顶层设计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便存在严重滞后现象,甚至名存实亡,其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作用也未能得到有效发挥。这严重制约了农业农村的进一步发展[1]。因此,乡村振兴视域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以及确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提高农村农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协调村民与集体利益矛盾从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正确分析研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困境,探索乡村组织振兴形势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效治理路径,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巩固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组织成员培育、组织身份界定以及组织收入提高等方面阐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面临的内部和外部困境,并对其困境治理路径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为我国乡村振兴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提供些许思路。
一、面临的困境
(一)组织素质不高,发展思路不清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成成员来看,一般都是当地农村的农民,他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互影响,在城镇人口快速增加以及农村人口持续减少的背景之下,我国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9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40.8岁,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占比24.6%;性别比例上,男性占比64.9%,女性占比35.1%。可见,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以致农村本土人才持续外流,留下的多为年老者和女性,他們便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这些成员多为改革开放后的第二代,他们中的一部分高学历的人通过高考离开农村进入城镇,即使有返乡入乡人才也是少数,更不用说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所以,新形势下,提升组织成员的整体素质,明确组织发展思路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显得尤为必要。
(二)成员身份模糊,发展冲突增多
2017—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确认”一次次被强调充分证明了其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据对地方性立法对成员身份界定标准的梳理,各省各地区因地制宜。例如:陕西、安徽两省采取“户籍+特定身份”来界定(要求与成员具有特定身份关系,如血缘关系、夫妻关系);湖北省依《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采取“户籍+年龄”来界定(要求年满16周岁);浙江省采取“户籍+依法移民”来界定(要求组织成员满足依法移民条件);新疆则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采取“户籍+常住”来界定(要求是经常居住且户籍在本村的农民)[3]等。可见,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确认始终处于相对模糊的处境,并没有以统一立法的方式明确认定标准。面对新形势下迅速流动的人口、资本、土地、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类资源要素,涉及其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冲突也与日俱增。由此,成员身份确认显然是与乡村集体利益、农民个体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的,成员身份模糊并不符合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通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吸引农村人才促进农民致富、推动组织振兴促使农村全面升级的愿景。因此,如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以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很有必要。
(三)收入渠道单一,发展活力不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状况影响着其发展活力。近年来,一些农村在发展集体经济组织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例如:调查显示,山东某镇在2020年10月底,全镇56个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突破5万元。但是仍有许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自身拥有的资源优势没有清晰的定位,过度依赖已经拥有的农业资源和地理区位所带来的红利或因农村自然环境恶劣、资源拥有稀缺而消极对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其在带动农村致富、农民脱贫方面作用甚微。因此,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来源则演变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更有甚者“等靠要”思想严重,依靠提取财政补贴、土地补偿金、财政转移支付等各种“死收入”,以致部分农村逐渐演变成空壳村,出现无集体收入、无集体财产、无集体资源、无集体企业的现象。调查显示,2016年,我国无经营收益的农村是有经营收益的农村的1.24倍。从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来看,有些农村集体经济单一的发展模式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壮大,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必然要与时俱进,将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并不断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从而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经济组织的不断壮大,需要对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多样化、多渠道、多合作主体的探索。
二、治理思路
针对乡村振兴视域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的内外诸多困境,需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合力,既要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也要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还要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更要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 (一)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
注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输入新鲜血液,是组织建设的迫切要求,也是为乡村振兴提供丰富且持续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进行积极有效的“换血”和“输血”是化解主体困境的基本前提更是必然选择。首先,国家可以加大返乡下乡人才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力度。多方法、实政策、多平台吸引青年農民、退转军人、返乡农民工、退休回乡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才主动返乡入乡创业并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组织骨干和“领头雁”[4]。其次,立足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要,将重点引进各类农村技能人才和着重培养本地农业技能人才两方面同步推进,使其成为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支撑。再次,鼓励社会人才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将乡情乡愁作为纽带,激励机制作为动力,吸引企业家、党政干部等各类社会人才以及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同时也可引导工商资本积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后,伴随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双轮驱动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使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力军,承载着我国乡村发展的未来。可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育机制以及创新创业方面狠下功夫,构建一支积极投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致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
身份确认与否,事关成员权利实现与保障的实际效能,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进度。鉴于成员身份模糊造成成员内部因利益争夺而激发诸多矛盾的现实状况,有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立足群众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且妥当的界定,从而有效化解成员矛盾。在确认成员的时间上,要尊重大部分农民的时间,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协商模式,线下征求不同农民意见,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时间;线上充分利用QQ群、钉钉、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协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时间。在确认成员的标准上,要依据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尊重历史知兴替、兼顾现实勇创新、程序规范保廉洁、群众认可干劲足的原则。在明确集体所有权本质属性的前提下协商考虑社会保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影响并以此确定强制性的社保标准,同时依据其他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的任意标准,例如以是否长期定居农村生活,是否负有抚养、赡养以及扶养义务等条件来划定标准。在划分标准过程中还需统筹兼顾做好各类人群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5]。在确认成员的程序上,要梳理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依据名单具体了解成员的家庭情况,核实每位成员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并将核对无误的成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将成员名单晒在阳光下,接受群众对各组织成员事前、事中、事后的评议与监督。此外,还要规范流程,建立健全登记备案机制,结合县乡政府主管部门对组织各位成员进行备案实情,积极探索高效便捷且维护组织各成员权利的方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化、规范化。
(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
当前,作为提供必要物质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展模式和经营方式存在与乡村振兴要求所不相符合之处,需要进一步突破传统就农业发展农村的经济发展思维,扎实盘活用好农村集体的各种资源资产,为广大农业农村农民编织起多样化、多渠道、多合作主体的致富增收网,确保乡村振兴战略有资源、有模式、有能力高效实施。首先,可以探索“集体+一二三产业”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通过对农村现有资源进行再开发以及再利用,以村集体为主导整合一二三相关涉农产业以及其他产业,不仅可以将获得的收益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在组织成员中相对公平、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分配[6],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集体自身优势,通过提高集体利润率对农民需求变化的适应性、灵活性来不断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多样化的需求以增强农户幸福感以及获得感。其次,可以探索“集体+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更加倾昧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多领域多层次的股份合作或者联合经营,通过组织成员入股而后获得股份分红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或者“强强联合”开展合作来带动组织更加专业化、规模化,提升组织成员市场竞争地位。最后,可以探索“集体+农户”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有利于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建立双方在融资上的利益联结,走出农户对集体存在必要性、能力发挥、经济带动、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任感、认同感、归属感越来越低迷的怪圈。
(四)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
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牵扯的各种内外关系,事关广大集体经济成员基本权利保障,是一项益于集体经济组织专心致志发展乡村集体经济的基础工作,也是一项通过唤醒农村沉睡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激活乡村市场活力、理顺涉及主体之间关系,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农民幸福的基础工作。一方面,要理顺政经关系。清晰界定村级党组织、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和任务,绝不越权,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足够的发展空间并将集体财产权牢牢掌握在其成员手中,防止村委会越权行使和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做到村委会专注乡村自治,经济组织专注乡村经济。村委会致力社区服务来便民利民,经济组织致力农村资金资产资源,从而让集体经济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焕发新的生机活力。另一方面,还要理顺内部关系。反观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关系复杂,功能重点不突出,除了发展经济,还包括其他各种非经济关系,例如:生活服务、教育医疗、保护环境等。但是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其首要关系便是经济关系,凸显并发挥其经济职能才能全面激发农业生产要素活力从而适应市场规律、唤醒农村沉睡资产从而产生经济盈利、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推进乡村振兴。
三、结语
乡村兴则国家兴。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三农”发展迎来了乡村大变革、大转型的重大历史机遇期。乡村振兴视域下,振兴乡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时代的重大职责和使命。但是,鉴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其困境严重制约着其肩负的职责和历史使命的实现。因此,亟须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7],从“注重输入新鲜血液,提高组织成员综合素养”、“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探索成员协商化解矛盾”、“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拓宽集体经济增收渠道”、“理顺组织治理关系,做到各归其位各营其主”等方面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实可行的操作路径,助力破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主体上”“身份上”“收入上”“关系上”的发展困境,以期早日实现乡村振兴。
参考文献:
[1]崔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困境及其治理[J].山东社会科学,2019(04):148—153.
[2]周昌发,飞传鹤.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职能的路径重构[J].经济体制改革,2020(06):86—93.
[3]肖新喜.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06):51—58.
[4]张弛.中国特色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理论基础、新特征及发展策略[J].经济纵横,2020(12):44—53.
[5]郭元凯,谌玉梅.组织振兴: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M].郑州:中原农民出版社;北京:红旗出版社,2019.
[6]洪燕.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重构[J].农村经济,2019(09):42—49.
[7]王太明,王丹.后脱贫时代相对贫困的类型划分及治理机制[J].求实,2021(02):51—69.
(张云,陈丹妮,长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