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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明断,无辜农妇讨还清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态度坚决,意见分歧大,没有任何调解的余地,因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2003年2月28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损害。被告尹凤莲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原告袁圣梅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的虚假事实,并对外进行散布。经有关部门调处后,被告又擅自闯入原告家中捉奸,并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谩骂,恣意散布谣言,在较大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以致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夺走原告的一枚金耳环亦应予以返还。被告宣称原告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缺乏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尹凤莲向原告袁圣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被告尹凤莲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00元。
三、由被告返还原告金耳环一枚。
本案宣判后,接到判决书的袁圣梅激动不已,她由衷地感谢神圣的法律捍卫了她的人格尊严。无辜受辱的她终于利用法律这把利剑维护了名誉,讨还了自己的一身清白。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笔者发稿时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向培权邮码:41810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态度坚决,意见分歧大,没有任何调解的余地,因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2003年2月28日,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损害。被告尹凤莲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原告袁圣梅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的虚假事实,并对外进行散布。经有关部门调处后,被告又擅自闯入原告家中捉奸,并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谩骂,恣意散布谣言,在较大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以致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夺走原告的一枚金耳环亦应予以返还。被告宣称原告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缺乏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尹凤莲向原告袁圣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被告尹凤莲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00元。
三、由被告返还原告金耳环一枚。
本案宣判后,接到判决书的袁圣梅激动不已,她由衷地感谢神圣的法律捍卫了她的人格尊严。无辜受辱的她终于利用法律这把利剑维护了名誉,讨还了自己的一身清白。上诉期满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截至笔者发稿时止,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本文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向培权邮码:41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