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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的关税制度有着其特殊的发展形成阶段,鸦片战争失败后,一些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使中国丧失了关税的自主权,也使得同近代世界接轨的关说制度艰难起步。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压迫,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它始终不能突破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
【关键词】:关税 晚清七十年 关税自主权
一、前言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但古代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关税制度,封建政府为了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规定“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曾向工商业者收取所谓“关津之税”,而这里的关津意为水陆交通必经的要道,泛指封建政府设立的关卡,并非是国与国之间的界限。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主观意愿还是从客观实施条件上来说,古代中国的“关津之税”同现代意义上的关税都有着本质的的区别。直到公元1842年伴随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炮声的落幕和《南京条约》的签订,中国同近代世界接轨的关税制度才艰难起步。
二、晚清七十年:不平等条约下关税史上的奇迹
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则分别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这导致中国关税税率进一步降低。
1859年5月,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任命李泰国为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外籍税务司制度正式建立。至此,海关管理权彻底丧失。
由于清政府的愚昧无知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逐渐丧失了海关自主权,中国的关税成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其时的中国不仅没有通过关税制度保護本国民族工商业,反而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条件。
1863年,因阿思本舰队事件,第一任总税务司李泰国被恭亲王奕訢解雇。罗伯特.赫德——这个即将掌管晚清海关近半个世纪的28岁年轻人走上了历史前台。
赫德接手海关后, 对征税制度做了一定调整,征税项目扩大, 关税收入迅速提高。1861年,海关税收490余万两,到了1871年,达到1100余万两。至1904年赫德离职时,已经达到30206504两。同时,1861年海关税收约占清政府总财政收入的9%,1864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12%,到1885年增加到了18.8%,而到了1887年,由于税厘并征的实行,海关税收占清政府财政的比重迅速提高到了24.35%,关税逐渐成为清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并极大的缓解了清政府的财政压力,这不得不称为中国关税史上的一个奇迹。
但实际上,《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天津协定税则始终是应用于中外贸易来往的税则,没有经过任何修订。直至1902年,清政府为了增加足够的税收赔偿“庚子赔款”列强才同意更改关税,变更后进口税则分为17类,新添3类,增加21.43%。税目682个,新添505个,增加285.31%。从价税117个,从量税565目,然而税率在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总之,在晚清的七十多年中,由于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关税制度的每一次变更都是源于外部力量的压迫,海关税率一降再降,中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使得西方商品大量涌入中国,对中国半殖民地化进程的加深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迟到的关税自主权与中华民国的困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但近代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没有随着中华民国建立而终止。与此同时,为重新获得关税自主权,中国从未放弃对关税自主权的争取。北洋政府在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上都做出了收回关税主权的努力,1925年的北京特别关税会议更是为专门讨论中国关税问题而召开的,然而这一系列行动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并就关税自主问题积极与各国进行谈判,才逐渐实现了中国的关税自主。
1929年的新关税政策,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对进口关税进行调整和修改。进口货物被分为14类718目,其税率有7级,从7.5% 到27.59%不等,平均税率为8.5%,税则中未载明的货物按12.5%的税率征税。但是为了防止日本等国家的干涉和抵制,只能把棉纺织品、面粉和日用轻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压低在20%以下。
1930年《中日关税协定》签订后,日本正式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新关税制,将进口税则分为16类647目,税率12级,最高50%,平均税率为15%,从价税与从量税并用。与1929 年的税则相比较,税率增高的有451项,税率减低者有150项,税率未变者有232项。此次的国定税则大幅度提高了各种普通进口商品的税率。烟酒的税率提高到50%,丝绸的税率提高到45%,火柴和陶瓷制品则为40%,毛织品和高附加值食品则为35%。此外,麻织品和玻璃等进口商品的关税也提高到30%。
1933年国民政府第三次颁布国定税则,将税率分为14级,从5%到80%不等,平均税率为20%,进口货物共分16类,172目。此次税则较之1931年,税率增加者有385项,照旧不变者470项。从这三次税则中可以看到中国进口货物的平均税率一次比一次提高,平均税率从8.5%提高到了20%。但是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关税税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前。国民政府共公布了五部税则,极大的缓解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改订关税之前的1928年南京政府的关税收入为1.34亿元,1929年则激增至2.45亿多元,1930、1931年又分别增至2.92亿元和3.88亿元。国定关税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但由于列强的牵制和抗日战争的爆发,对外国商品倾销的抵制作用和对中国民族工商业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时需要,国民政府颁布《整理海关转口税征收办法大纲》扩大税收范围、改订转口税税率,但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沿海地区的沦陷,关税在政府财政中已不占重要地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全面修订税则,税则全部改为从价税,税率为5%-200%,较原税率提高1—3 倍并将进口税率分为国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但最终1948税则没有起到保护本国工商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系的崩溃和战场上的接连失利,国民政府的统治也走向了末路。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压迫,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它始终不能突破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终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关税自主,而此时距离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已经过去了一个世纪。
【参考文献】:
【1】 颜锡钧.我国古代的关税——海关知识讲座第一讲[J].国际贸易,1990(01):57-58+38.
【2】陈习刚.论武则天时期关津的职能及其兴废[J].中州学刊,2007(05):168-171.
【3】中外旧约章大全[M].中国海关出版社,陈帼培主编,2004.
【4】段晋丽.赫德与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113-115.
【5】黃丰学.赫德与中国近代海关的廉政建设[D].上海师范大学,2006.
【6】陈争平.不平等条约下近代关税制度的形成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近代中国,2005(00):197-214.
【7】王永起.浅析近代中国对外贸易的曲折发展与海关税率的变化(1840-1931)[D].东北师范大学,2004.
【8】王珍富.北洋政府时期的关税自主运动[D].四川师范大学,2003.
【9】薛平,胡长青,黄翠红.从“协定关税”到“国定税则”——关税自主运动成功的原因及其估价[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0(04):34-40.
【10】王子彦,谌湘蓉.民国时期关税自主成功的意义与影响[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31(05):62-65.
【11】梁盼.民国黄金十年的关税政策[J].新财经,2012(08):104-105.
【12】蔡渭洲.略谈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海关[J].中国海关,1995(08):45-47.
【13】尉亚春.中国海关关税税率的变迁[D].新疆大学,2001.
作者简介:张娟(1997—08月—13日)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统计
【关键词】:关税 晚清七十年 关税自主权
一、前言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但古代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关税制度,封建政府为了限制私营工商业的发展,规定“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曾向工商业者收取所谓“关津之税”,而这里的关津意为水陆交通必经的要道,泛指封建政府设立的关卡,并非是国与国之间的界限。由此可见,无论是从主观意愿还是从客观实施条件上来说,古代中国的“关津之税”同现代意义上的关税都有着本质的的区别。直到公元1842年伴随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炮声的落幕和《南京条约》的签订,中国同近代世界接轨的关税制度才艰难起步。
二、晚清七十年:不平等条约下关税史上的奇迹
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规定:英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1843年《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所有纳钞旧例及出口、进口日月规各项费用,均行停止”。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则分别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更变,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
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一律按时价值百抽五征税。洋货运销内地,只纳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不再纳厘金税”。这导致中国关税税率进一步降低。
1859年5月,南洋通商大臣何桂清任命李泰国为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外籍税务司制度正式建立。至此,海关管理权彻底丧失。
由于清政府的愚昧无知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逐渐丧失了海关自主权,中国的关税成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其时的中国不仅没有通过关税制度保護本国民族工商业,反而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条件。
1863年,因阿思本舰队事件,第一任总税务司李泰国被恭亲王奕訢解雇。罗伯特.赫德——这个即将掌管晚清海关近半个世纪的28岁年轻人走上了历史前台。
赫德接手海关后, 对征税制度做了一定调整,征税项目扩大, 关税收入迅速提高。1861年,海关税收490余万两,到了1871年,达到1100余万两。至1904年赫德离职时,已经达到30206504两。同时,1861年海关税收约占清政府总财政收入的9%,1864年这一比例增加到了12%,到1885年增加到了18.8%,而到了1887年,由于税厘并征的实行,海关税收占清政府财政的比重迅速提高到了24.35%,关税逐渐成为清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并极大的缓解了清政府的财政压力,这不得不称为中国关税史上的一个奇迹。
但实际上,《天津条约》签订后四十年间,天津协定税则始终是应用于中外贸易来往的税则,没有经过任何修订。直至1902年,清政府为了增加足够的税收赔偿“庚子赔款”列强才同意更改关税,变更后进口税则分为17类,新添3类,增加21.43%。税目682个,新添505个,增加285.31%。从价税117个,从量税565目,然而税率在实际执行中仍在值百抽五以下。
总之,在晚清的七十多年中,由于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关税制度的每一次变更都是源于外部力量的压迫,海关税率一降再降,中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这使得西方商品大量涌入中国,对中国半殖民地化进程的加深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迟到的关税自主权与中华民国的困局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但近代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并没有随着中华民国建立而终止。与此同时,为重新获得关税自主权,中国从未放弃对关税自主权的争取。北洋政府在巴黎和会、华盛顿会议上都做出了收回关税主权的努力,1925年的北京特别关税会议更是为专门讨论中国关税问题而召开的,然而这一系列行动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并就关税自主问题积极与各国进行谈判,才逐渐实现了中国的关税自主。
1929年的新关税政策,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对进口关税进行调整和修改。进口货物被分为14类718目,其税率有7级,从7.5% 到27.59%不等,平均税率为8.5%,税则中未载明的货物按12.5%的税率征税。但是为了防止日本等国家的干涉和抵制,只能把棉纺织品、面粉和日用轻工业品的进口关税压低在20%以下。
1930年《中日关税协定》签订后,日本正式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国民政府于次年颁布新关税制,将进口税则分为16类647目,税率12级,最高50%,平均税率为15%,从价税与从量税并用。与1929 年的税则相比较,税率增高的有451项,税率减低者有150项,税率未变者有232项。此次的国定税则大幅度提高了各种普通进口商品的税率。烟酒的税率提高到50%,丝绸的税率提高到45%,火柴和陶瓷制品则为40%,毛织品和高附加值食品则为35%。此外,麻织品和玻璃等进口商品的关税也提高到30%。
1933年国民政府第三次颁布国定税则,将税率分为14级,从5%到80%不等,平均税率为20%,进口货物共分16类,172目。此次税则较之1931年,税率增加者有385项,照旧不变者470项。从这三次税则中可以看到中国进口货物的平均税率一次比一次提高,平均税率从8.5%提高到了20%。但是与英美等国相比中国的关税税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前。国民政府共公布了五部税则,极大的缓解了国民政府的财政危机。改订关税之前的1928年南京政府的关税收入为1.34亿元,1929年则激增至2.45亿多元,1930、1931年又分别增至2.92亿元和3.88亿元。国定关税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但由于列强的牵制和抗日战争的爆发,对外国商品倾销的抵制作用和对中国民族工商业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 抗日战争爆发后为适应战时需要,国民政府颁布《整理海关转口税征收办法大纲》扩大税收范围、改订转口税税率,但由于战争的破坏和沿海地区的沦陷,关税在政府财政中已不占重要地位。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于1948年全面修订税则,税则全部改为从价税,税率为5%-200%,较原税率提高1—3 倍并将进口税率分为国定税率和协定税率。但最终1948税则没有起到保护本国工商业的作用,随着经济体系的崩溃和战场上的接连失利,国民政府的统治也走向了末路。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的压迫,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它始终不能突破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终于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关税自主,而此时距离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丧失已经过去了一个世纪。
【参考文献】:
【1】 颜锡钧.我国古代的关税——海关知识讲座第一讲[J].国际贸易,1990(01):57-58+38.
【2】陈习刚.论武则天时期关津的职能及其兴废[J].中州学刊,2007(05):168-171.
【3】中外旧约章大全[M].中国海关出版社,陈帼培主编,2004.
【4】段晋丽.赫德与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113-115.
【5】黃丰学.赫德与中国近代海关的廉政建设[D].上海师范大学,2006.
【6】陈争平.不平等条约下近代关税制度的形成及对中国经济的影响[J].近代中国,2005(00):197-214.
【7】王永起.浅析近代中国对外贸易的曲折发展与海关税率的变化(1840-1931)[D].东北师范大学,2004.
【8】王珍富.北洋政府时期的关税自主运动[D].四川师范大学,2003.
【9】薛平,胡长青,黄翠红.从“协定关税”到“国定税则”——关税自主运动成功的原因及其估价[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0(04):34-40.
【10】王子彦,谌湘蓉.民国时期关税自主成功的意义与影响[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31(05):62-65.
【11】梁盼.民国黄金十年的关税政策[J].新财经,2012(08):104-105.
【12】蔡渭洲.略谈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海关[J].中国海关,1995(08):45-47.
【13】尉亚春.中国海关关税税率的变迁[D].新疆大学,2001.
作者简介:张娟(1997—08月—13日) 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