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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教授的《佃农理论》对租金理论和合约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二0一七年正值问世五十年,在继承和发扬的同时,也需在新的条件下,加以创新和发展。
在古典经济学中,租金理论占有重要地位,从威廉·配第到约翰·穆勒,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到卡尔·马克思,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的地租理论。斯密《国富论》第十一章专门讨论地租理论,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章的标题是“论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尽管相互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但基本上奠定了租金理论的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地租的定义和来源。斯密正确定义地租“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而且是一种“垄断价格”。它离不开自然的作用,但却是土地所有权的纯粹结果。因此,土地的产品才能按高于费用价格(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的价格出卖,地租才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以,是农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而不是相反。
在斯密的定义中,所谓土地并非仅指用于农耕的土地,而是泛指一切自然力。他以农业地租为基础,不仅考察了广义农业(农林牧渔)的地租,而且讨论了煤矿和宝石矿的地租。
二是关于地租的形式和数量。地租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其一,它在历史上采取的形式,诸如劳役地租、实物(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其二,在它的发展形态(即资本主义地租)上的形式,主要是级差地租的诸种形式。前者旨在揭示地租与农业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后者重在说明地租的数量及其决定因素。
古典经济学通常讨论级差地租,如李嘉图认为:“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对级差地租讨论得比较清楚,他不仅区分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基于肥力和位置而发生,后者基于投资及其分配而生成,而且考察了生产价格不变、下降和上涨情况下级差地租Ⅱ的数量和地租率的变化,进而说明了“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提出和讨论了绝对地租问题,并指出其在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斯密和李嘉图分析的主要是农业地租,那么,约翰·穆勒则将其推广到城市土地,并引入竞争性租金的概念,认为非农业用地必须获得至少与农业用地相同的租金。且由于有利地理位置的稀缺性,城市土地还会获得额外的位置租金。此外,穆勒还指出许多额外利润具有租金的性质,这是将租金概念推广到所有生产要素的重要一步。循着穆勒的方向,马歇尔提出了“准租”(quasi rent)的概念,用于表示已建成機器设备获得的收益超出其运行成本的部分。不过,准租与一般意义上的租金之间的区别在于它的短期性,在长期上,准租是促使供应商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的重要决定因素。
根据古典经济理论,地租是一种剩余,不构成生产成本,也不影响产品价格。但在现实中,对于租用土地的生产者,租金确实构成成本的一部分;当土地是一种可变投入时,地租也会进入产品价格。这是由于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是(由劳动和等待时间构成的)实际成本,其价格形成也是基于实际成本,但租金并非实际成本,自然不会出现在价格中。这一矛盾运用奥地利学派的机会成本概念可以解决。
在现代经济学中,地租理论的地位明显衰落。现代经济学家很少专门讨论地租问题,即使讨论其角度和方法也不同。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边际革命及其带来的价值论转向,正如米塞斯所说:“在李嘉图的经济学架构里,使用地租概念所处理的问题,实际上与现代经济学用边际效用分析所处理的问题相同”,“李嘉图的土地分级评价说,完全容纳在现代生产要素价格理论中。这不属于客观地租理论,而是这个复杂经济体系给予它的特殊地位。级差租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不限于土地价格的决定。在‘租’与‘准租’之间做诡辩性的区分完全没有必要。土地的效用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用,都应该以相同的方法来讨论”。二是由于市场制度的扩展,一切有用物(包括人造之物和自然之物)都具有了商品和价格的形态,土地作为与资本和劳动一样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决定虽要考虑时间偏好,但必须按照其未来的预期效用来估价。三是主流经济学的兴趣在实证方面,租金在社会伦理上的正当性被边缘化了。租金概念存在的价值在于:第一,租金在引导资源配置上的功能;第二,租金与资源供给无关的特性,这意味着对它课税不会导致经济运行的扭曲。
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一些学派继续探索经济租理论,除张五常的贡献外,还提出“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它被用于分析企业纵向一体化。如果是一项专用性强的资产,那么使用它的机会成本就很小,这意味着其收益有一大部分是准租。同时高度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在交易中会被“套牢”(hold-up),从而丧失相当大一部分准租的索取权。因此,企业会采用纵向一体化策略来代替专用性资产的市场交易(Klein,Crawfrd
一、古典和新古典的租金理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租金理论占有重要地位,从威廉·配第到约翰·穆勒,从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到卡尔·马克思,几乎所有经济学家都有自己的地租理论。斯密《国富论》第十一章专门讨论地租理论,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第二章的标题是“论地租”,马克思的地租理论集中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尽管相互之间存在很多分歧,但基本上奠定了租金理论的基础。概括起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地租的定义和来源。斯密正确定义地租“为使用土地而支付的价格”,而且是一种“垄断价格”。它离不开自然的作用,但却是土地所有权的纯粹结果。因此,土地的产品才能按高于费用价格(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的价格出卖,地租才构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所以,是农产品的价格决定地租,而不是相反。
在斯密的定义中,所谓土地并非仅指用于农耕的土地,而是泛指一切自然力。他以农业地租为基础,不仅考察了广义农业(农林牧渔)的地租,而且讨论了煤矿和宝石矿的地租。
二是关于地租的形式和数量。地租的形式有两个方面,其一,它在历史上采取的形式,诸如劳役地租、实物(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其二,在它的发展形态(即资本主义地租)上的形式,主要是级差地租的诸种形式。前者旨在揭示地租与农业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后者重在说明地租的数量及其决定因素。
古典经济学通常讨论级差地租,如李嘉图认为:“地租总是使用两个等量的资本和劳动所取得的产品量之间的差额。”马克思对级差地租讨论得比较清楚,他不仅区分了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前者基于肥力和位置而发生,后者基于投资及其分配而生成,而且考察了生产价格不变、下降和上涨情况下级差地租Ⅱ的数量和地租率的变化,进而说明了“最坏耕地也有级差地租”,提出和讨论了绝对地租问题,并指出其在采掘工业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斯密和李嘉图分析的主要是农业地租,那么,约翰·穆勒则将其推广到城市土地,并引入竞争性租金的概念,认为非农业用地必须获得至少与农业用地相同的租金。且由于有利地理位置的稀缺性,城市土地还会获得额外的位置租金。此外,穆勒还指出许多额外利润具有租金的性质,这是将租金概念推广到所有生产要素的重要一步。循着穆勒的方向,马歇尔提出了“准租”(quasi rent)的概念,用于表示已建成機器设备获得的收益超出其运行成本的部分。不过,准租与一般意义上的租金之间的区别在于它的短期性,在长期上,准租是促使供应商对设备数量进行调整的重要决定因素。
根据古典经济理论,地租是一种剩余,不构成生产成本,也不影响产品价格。但在现实中,对于租用土地的生产者,租金确实构成成本的一部分;当土地是一种可变投入时,地租也会进入产品价格。这是由于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是(由劳动和等待时间构成的)实际成本,其价格形成也是基于实际成本,但租金并非实际成本,自然不会出现在价格中。这一矛盾运用奥地利学派的机会成本概念可以解决。
在现代经济学中,地租理论的地位明显衰落。现代经济学家很少专门讨论地租问题,即使讨论其角度和方法也不同。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边际革命及其带来的价值论转向,正如米塞斯所说:“在李嘉图的经济学架构里,使用地租概念所处理的问题,实际上与现代经济学用边际效用分析所处理的问题相同”,“李嘉图的土地分级评价说,完全容纳在现代生产要素价格理论中。这不属于客观地租理论,而是这个复杂经济体系给予它的特殊地位。级差租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不限于土地价格的决定。在‘租’与‘准租’之间做诡辩性的区分完全没有必要。土地的效用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效用,都应该以相同的方法来讨论”。二是由于市场制度的扩展,一切有用物(包括人造之物和自然之物)都具有了商品和价格的形态,土地作为与资本和劳动一样的生产要素,其价格决定虽要考虑时间偏好,但必须按照其未来的预期效用来估价。三是主流经济学的兴趣在实证方面,租金在社会伦理上的正当性被边缘化了。租金概念存在的价值在于:第一,租金在引导资源配置上的功能;第二,租金与资源供给无关的特性,这意味着对它课税不会导致经济运行的扭曲。
与此同时,新制度经济学和其他一些学派继续探索经济租理论,除张五常的贡献外,还提出“可占用性准租”的概念,它被用于分析企业纵向一体化。如果是一项专用性强的资产,那么使用它的机会成本就很小,这意味着其收益有一大部分是准租。同时高度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在交易中会被“套牢”(hold-up),从而丧失相当大一部分准租的索取权。因此,企业会采用纵向一体化策略来代替专用性资产的市场交易(Klein,Crawf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