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yw256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侦查程序性违法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危害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影响程序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赋予侦查行为的可诉性,是程序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保障。
  关键词侦查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3-01
  
  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阶段,主要任务是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及赃款赃物、查清犯罪事实。侦查程序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已经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如刑讯通供、超期羁钾、非法搜查、扣押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中国刑事诉讼缺乏侦查的程序性制裁。
  
  一、侦查程序性违法的界定
  
  (一)侦查程序性违法的概念
  侦查程序性违法,是指在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侦查程序的行为。在侦查程序的两种价值,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上,国家似乎更注重前者,因此世界各国大都把侦查程序规定为一种隐蔽性强、单方性强的程序,这样就极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此程序性违法主要发生在侦查程序中。豍
  
  (二)侦查程序违法制裁措施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豎
  以上规定体现出: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权利、人身尊严受到侵犯时可以提出控告,在被超期适用强制措施时有权要求解除。另一反面,犯罪嫌疑人对于针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如认为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不具有合理性时,则不能提起诉讼。
  
  二、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危害
  
  侦查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会产生诸多危害。综合起来,侦查程序性违法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破坏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
  侦查程序性违法说到底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违反,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而且由于其主要是由国家的执法、司法主体进行的,其破坏性较之于一般公民违法的破坏性更大,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当一个国家的一般社会大众看到执法者和司法者也可以肆意违法,还有什么理由让他们相信他们自己应该去遵守法律呢?在这样一个国家里,法治永远没有可能实现。
  
  (二)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
  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的正义问题,即实体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即形式正义、诉讼正义或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本身的设置和运用符合正义的理念要求。
  
  (三)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失去这些权利人将不可能在这个社会上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些基本人权中有些是实体性方面的权利,有些是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侦查程序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最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三、侦查行为程序性制裁的构想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首先应对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予以程序性制裁,在此基础之上再视该行为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给予其他法律制裁,具体构架如下:
  
  (一)对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
  程序性制裁是刑事程序法的配套制裁措施,适用范围最宽泛,能够适用于所有违反刑事程序法的行为。鉴于我国程序性制裁存在的上述缺陷,完善侦查程序性制裁体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扩大程序性制裁适用的范围。面对侦查阶段的各种程序性违法行为,必须扩大程序性制裁的范围,从而使所有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受到制裁,使制裁有法可依。
  2.增加侦查程序性制裁的种类。对于侦查阶段的各种程序性违法应适用不同的程序性制裁。借鉴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侦查阶段程序性制裁可以适用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终止诉讼。这是一种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即侦查阶段中如果出现了某种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侦查机关必须终止刑事诉讼程序,不管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否有罪,都对其作无罪处理。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已有的程序性制裁规定,即侦查机关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谓非法证据是指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口供。
  第三,诉讼行为无效。诉讼行为无效是指诉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和规则,法律规定其不得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制裁方式。它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比,后者只处理证据方面的问题,而它既能处理证据问题,也能处理其他侦查违法行为。
  
  (二)对严重程序性违法同时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对严重程序性违法同时给予其他法律制裁。程序性制裁只是一种基础性处罚手段,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且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仅有程序性制裁显然力度不够,必须同时采用其他制裁措施。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国家赔偿法首先需要扩大惩治对象的范围,明确“错拘”、“错捕”的标准与举证责任,为受害人搭建申请救济的法律平台,同时,还应当提高赔偿金额的标准,使国家赔偿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当然,在强化制裁力度的时,应当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制裁毕竟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使广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办案。
  
其他文献
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实中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在现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权进行切实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是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必然要求,也是学生个人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高中思想政治课因其独特的学科特点和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中央继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后又一项重大决策和部署。由此,本文提出,在国有企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提高思想认识,找准抓手,注重结合,扎实推进
本文从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功能出发,主要探讨了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德育渗透的有效途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切实发挥学校德育教育主渠道的作用,尽量避免单纯追求分数
自20世纪80年代工业设计专业在我国设立以来,经过快速发展阶段后.目前已陷入困境之中,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业设计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前景不容乐观.中国工业设计教育
摘要本文简要的介绍了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现状,并从立法方面分析了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相关原因。  关键词刑事证人不出庭证据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6-01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立法方面的不足是最根本的原因。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从根本上确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制度,而且各种规定存在矛盾,致使证人对是否出庭作证问题具有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许可的方式.然而,这个条款却亟待修改.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对于证明标准的建构,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激烈的争论。本文认为不能盲目的去建构和细化证明标准,在确立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同时,通过其它制度和原则保障,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司法的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构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70-01    一、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若干理论    摩菲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从学校、政府和社会多方面考虑;学校通过教学、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一系列途径为学生创业做好充分的准
新课程改革使思想品德课程内容出现了三个转向——由静态转向动态、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单一转向综合。为了与时俱进,为了构建高效课堂,我们需打造学习共同体,加强教师的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