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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颁布实施后,在农机监理系统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反响。一方面由于该法首次确立了农机监理机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为其依法行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由于该法未能进一步授予农机部门在道路上对拖拉机行使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事故处理权等等,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机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难度,削弱了农机监理机构的执法力度,并据此认为,《道交法》与同年七月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形成了“两法”相悖的议论。笔者将自己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