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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苏州市政府《关于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99号)的要求为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步伐,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要求的用水器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