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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满释放人员由于自身服刑经历以及社会环境等原因在就业上存在着更大的压力。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的不平衡性,反映到我国东西部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困难具有差异性。本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相关差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当前就业形势下,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需要通过立法、安置渠道、就业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
关键词 不同地区 刑满释放人员 就业
基金项目: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
作者简介:张文泽、侯义屹、滕志斐、陈颖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1级侦查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43-03
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的就业形势及公民就业权的保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众多的社会群体中,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因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在就业中面临着更大的压力。然而,能否妥善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是其是否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不致再次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现状的研究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服完刑事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而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释放的人员。《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人身自由,并享有除依照判决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外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据相关资料的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约60万的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事实证明,由于具有之前的实施犯罪、对抗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入狱服刑的经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之前没有犯罪经历的犯罪人,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无所事事是犯罪的温床” ,合理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对于其自身回归社会避免再次误入歧途以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就业是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中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保障制度开始逐渐与时代的发展脱节,种种因素使得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了的道路。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内陆地区在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就业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忽视这些差异,在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问题上“一刀切”,就很容易偏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甚至适得其反。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保持稳定,而保持刑释人员这部分弱势而又相对危险人员的稳定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方而的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我们的建设工作往往会事半功倍。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样本来源
安溪县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以“铁观音”的原产地而闻名世界,2013年该县GDP达到381亿元,人口接近百万,是国家“百强县”之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代表;榆中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位于甘肃省兰州市,2013年GDP仅为76亿元,人口只有42万,大部分仍以务农或外出务工为主。两地无论是在经济、人口还是其他方面的差异都是较为明显的,因此选取这两个地区作为东西部地区的样本,是具有代表性的。
在当地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每个地区随机选取近5年内释放的刑满释放人员各50名,向其发放问卷,调查其入狱及释放后的有关情况,并回收有效问卷共95份,应用统计性的描述及分析方法,汇总调查结果,对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相关现状进行分析,并且针对两地区自身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建议并且扩展到与之经济发展相类似的地区。
(二)调查结果及现状分析
1.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情况及犯罪特点
表1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文化程度及犯罪特点比较
就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程度及犯罪特点看(表1),受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榆中县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明显低于安溪县。文化水平的差异也反映在导致其入狱的主要罪名上,相对于安溪县以经济型犯罪为主的情况(64.58%),榆中县的暴力犯罪人数占主要部分(54.17%)。所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就业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2.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困难程度
表2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的比较
从两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的调查来看(表2),虽然调查的是刑满释放人员的主观意见即是否认为自己刑满释放后在就业时存在困难与歧视,并不排除一些好逸恶劳的刑满释放人员不愿意通过踏实的工作自食其力的情况,但是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仍旧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并不具备明显的差异。但是从统计中仍可以看出,处于内陆地区的榆中县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的困难程度上略高于沿海的安溪县,并且在榆中县,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都感觉自己受到很大的歧视(89.58%)。
3.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当前从事的职业现状
表3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性质及目前从事职业的比较
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当前的工作性质及所从事的职业情况看(表3),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以维持生计,并未出现大量刑满释放人员无业可就的情况。在安溪县,从事脑力劳动的刑释人员虽占有主要的部分(60.42%),但是从事脑力劳动与从事体力劳动的差异并不是很大,而在榆中县,这个差异相对要大得多,即绝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93.75%)。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的职业分类来看,由于地理及当地产业的原因,安溪县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的就业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并不是大量集中于一个部门或行业,在这之中有一部分人选择外出打工,此外,还有一部分从事务农(种植茶叶),一些入狱前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仍旧从事与之相关的技术类行业;而在榆中县,由于传统农业仍旧占有主要的地位,所以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依旧是以务农或外出务工为生,但是在从事技术和管理等第三产业相关职业的人数比例明显低于安溪县。 4.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最大困难及当前最关注的问题
表4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时的最大困难与目前最关注问题的比较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及目前关注的问题与当地的经济结构以及两地刑释人员主要从事的职业类别状况是有紧密的联系的。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以及目前工作所最关注的问题来看(表4),工资待遇无论是在就业还是在工作时都是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此外,在就业时,岗位和技能的缺乏都困扰着一部分安溪县的刑满释放人员(31.25%,41.67%),相比之下,由于大部分人从事于务农,榆中县在就业岗位的问题上并不是很突出,但是缺乏技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79.17%)。而在目前的关注的问题上,自身的工资待遇是安溪县的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所关注的焦点(70.83%),在榆中县,刑满释放人员则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了与“三农”有关的政策上(83.33%),而对于创业方面,则很少有人关注(12.50%)。
5.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创业意愿
表5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意愿的比较
从创业意愿上来看(表5),两个地区的差异比较明显,尤其是榆中县几乎没有希望自己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81.25%),而在安溪县,有创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占到了主要的部分(72.92%)。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安溪县,刑满释放人员是有通过创业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证明自己的价值的希望,而在以农业生产为主,市场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西北内陆榆中县,刑满释放人员则更愿意从事务农的活动,对于自己创业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三、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 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总体上依旧存在困难。当前,整体的就业形势正处于不容乐观的状态,各方面的就业压力亦居高不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于一个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其能否良好的就业就已经存在着较大的压力,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类长期与社会脱离的群体,在就业是无疑面临着更大的压力。所以,能否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是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刑满释放人员所面临的共同困难,也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的日常生活水平,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2. 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我国实行前科报告制度,依照刑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就业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罚处罚的经历。与一般公民相比,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的经历,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自卑、孤僻、等负面精神状况,并且对于周围人的言语、眼光等方面异常敏感。而从社会整体来看,目前对刑满释放人员依旧存在不小的偏见,有些人甚至依旧将其作为“罪犯”来看待。这种人格标签一方面使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存在更多的鄙视甚至排斥,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出于强烈的自卑心理,其回归社会的积极性并不高,而更多的是“破罐子破摔”,这两个方面互相作用,形成了恶性循环,使得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困难逐渐增加,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之间的鸿沟不仅没有因为被释放而缩小,反而变得更为不可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容易滋生刑满释放人员反社会的心理,成为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所以,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更多的接纳,从而促使其更好的过上正常的生活,融入社会。
3.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状况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在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其在就业的状况上存在着比较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反映在工作的性质、就业的行业类别,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创业的意愿等方面。对于在西北内陆地区榆中县而言,务农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出狱后的主要出路,其技能多较为缺乏,并且极少有人具有创业的想法;而在东南沿海的安溪县,刑满释放人员除了种植茶叶外,务工及从事入狱以前的技术行业也是就业的主要方向,因而对于自身劳动权益的保障则显得更为重视,此外,就业的积极性相对于榆中县亦相对较强。着两个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也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的差异。所以,只有针对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建议
1. 通过法律确立和保护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利。根据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满释放人员已经为他的罪过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我国的宪法及监狱法都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与一般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对于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2008年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妇女、各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劳动权利都进行了法律上明确的规定与保障,但是遗憾的是刑满释放人员未能包含在其中。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社会的一类弱势群体,亦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仅应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细化的执行,亦需要明确以及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歧视与变相歧视的法律责任以及刑释人员自身的救济渠道和负有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责任的有关机关部门。所以,对现有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出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与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平等的就业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2. 在安置渠道上,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沿海相对发达地区,帮教机构可以与当地的工厂建立合作关系,安排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工厂务工,先行解决收入的问题,对于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发挥其技术特长,依照其技术的贡献给予相对高的待遇水平,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此外,在与工厂共同解决刑释人员就业的问题时,一方面要教育刑释人员机会的来之不易,希望其可以珍惜自由与回归社会的机会,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对工厂进行监督,预防其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三方合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而对于内陆的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提高刑释人员的文化水平是帮教的首要任务。在提高文化水平的同时,对其进行一些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促其掌握至少一门用以谋生的技能,对希望务农的刑释人员,要保障他们的农业用地以及有关农业权利。此外,内陆地区亦可以与沿海地区建立对口帮教的合作关系,对于内陆地区有意愿外出务工但是又苦于难以找到岗位的刑释人员,可以与沿海地区的帮教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联系合作,帮助寻找适合的岗位,对口接收,从源头上解决其就业的问题。
3. 不同地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刑释人员的就业政策。沿海地区的就业政策应更多的向务工人员的权利保护倾斜,要出台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行创业的政策,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相关审批手续,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创业的困难。然而,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是因为经济型犯罪而入狱,所以在鼓励其创业的同时,也要预防和打击其假借创业之名“重操旧业”,继续从事入狱之前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在内陆地区,“三农”政策应当是就业政策的核心,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农业权利,使其可以安心的进行自己的务农活动,不致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可以依托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农业产业化,推广密集型农业,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生产率,从而增加务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收入。在农业产业化上,内陆地区也可以与沿海地区建立对口的支持:一方面,从沿海地区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以及生产经验,而生产出的农副产品,则可以由沿海地区的相关企业代为寻找市场和销路,实现双赢。
注释:
刘玲玲. 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赤峰学院学报.2008(6).59.
[美]特拉维斯·赫希著.吴宗宪等译. 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45.甲指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在数罪并罚中单一量刑最高的罪名。乙指在客观方面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也包括抢劫等以暴力为手段的侵财犯罪。丙指客观方面不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经济犯罪以及侵财犯罪。
指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在数罪并罚中单一量刑最高的罪名。
指在客观方面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也包括抢劫等以暴力为手段的侵财犯罪。
指客观方面不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经济犯罪以及侵财犯罪。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 北京市在押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中国司法.2005(6).38.
莫瑞丽. 一个被忽视群体的就业问题.城市问题.2011(6).97-100.
关键词 不同地区 刑满释放人员 就业
基金项目: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
作者简介:张文泽、侯义屹、滕志斐、陈颖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1级侦查班。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43-03
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的就业形势及公民就业权的保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众多的社会群体中,刑满释放人员作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群体,因受过刑事处罚的经历,在就业中面临着更大的压力。然而,能否妥善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又是其是否能够重新回归社会、不致再次犯罪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现状的研究是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服完刑事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而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释放的人员。《监狱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即恢复人身自由,并享有除依照判决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外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据相关资料的统计表明,我国每年有约60万的刑满释放人员走出监狱,事实证明,由于具有之前的实施犯罪、对抗公安机关的侦查及入狱服刑的经历,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之前没有犯罪经历的犯罪人,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无所事事是犯罪的温床” ,合理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对于其自身回归社会避免再次误入歧途以及维护社会治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就业是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工作中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保障制度开始逐渐与时代的发展脱节,种种因素使得他们之中的一部分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了的道路。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内陆地区在经济状况、生活水平、就业结构等诸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忽视这些差异,在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问题上“一刀切”,就很容易偏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导致政策不能有效落实,甚至适得其反。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保持稳定,而保持刑释人员这部分弱势而又相对危险人员的稳定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方而的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我们的建设工作往往会事半功倍。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样本来源
安溪县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以“铁观音”的原产地而闻名世界,2013年该县GDP达到381亿元,人口接近百万,是国家“百强县”之一,是东部沿海地区发展的代表;榆中县是国家级贫困县,位于甘肃省兰州市,2013年GDP仅为76亿元,人口只有42万,大部分仍以务农或外出务工为主。两地无论是在经济、人口还是其他方面的差异都是较为明显的,因此选取这两个地区作为东西部地区的样本,是具有代表性的。
在当地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每个地区随机选取近5年内释放的刑满释放人员各50名,向其发放问卷,调查其入狱及释放后的有关情况,并回收有效问卷共95份,应用统计性的描述及分析方法,汇总调查结果,对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相关现状进行分析,并且针对两地区自身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建议并且扩展到与之经济发展相类似的地区。
(二)调查结果及现状分析
1.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情况及犯罪特点
表1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文化程度及犯罪特点比较
就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文化程度及犯罪特点看(表1),受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榆中县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整体文化水平明显低于安溪县。文化水平的差异也反映在导致其入狱的主要罪名上,相对于安溪县以经济型犯罪为主的情况(64.58%),榆中县的暴力犯罪人数占主要部分(54.17%)。所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地区实际的就业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
2.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困难程度
表2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的比较
从两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困难程度的调查来看(表2),虽然调查的是刑满释放人员的主观意见即是否认为自己刑满释放后在就业时存在困难与歧视,并不排除一些好逸恶劳的刑满释放人员不愿意通过踏实的工作自食其力的情况,但是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仍旧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这种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内陆地区与沿海地区并不具备明显的差异。但是从统计中仍可以看出,处于内陆地区的榆中县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的困难程度上略高于沿海的安溪县,并且在榆中县,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都感觉自己受到很大的歧视(89.58%)。
3.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当前从事的职业现状
表3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工作性质及目前从事职业的比较
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当前的工作性质及所从事的职业情况看(表3),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都可以找到一份工作以维持生计,并未出现大量刑满释放人员无业可就的情况。在安溪县,从事脑力劳动的刑释人员虽占有主要的部分(60.42%),但是从事脑力劳动与从事体力劳动的差异并不是很大,而在榆中县,这个差异相对要大得多,即绝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的都是体力劳动(93.75%)。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从事的职业分类来看,由于地理及当地产业的原因,安溪县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的就业行业分布较为广泛,并不是大量集中于一个部门或行业,在这之中有一部分人选择外出打工,此外,还有一部分从事务农(种植茶叶),一些入狱前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仍旧从事与之相关的技术类行业;而在榆中县,由于传统农业仍旧占有主要的地位,所以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出狱之后依旧是以务农或外出务工为生,但是在从事技术和管理等第三产业相关职业的人数比例明显低于安溪县。 4.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的最大困难及当前最关注的问题
表4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时的最大困难与目前最关注问题的比较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时遇到的最大困难及目前关注的问题与当地的经济结构以及两地刑释人员主要从事的职业类别状况是有紧密的联系的。从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遇到的最大的困难以及目前工作所最关注的问题来看(表4),工资待遇无论是在就业还是在工作时都是两地刑满释放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此外,在就业时,岗位和技能的缺乏都困扰着一部分安溪县的刑满释放人员(31.25%,41.67%),相比之下,由于大部分人从事于务农,榆中县在就业岗位的问题上并不是很突出,但是缺乏技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79.17%)。而在目前的关注的问题上,自身的工资待遇是安溪县的大部分刑满释放人员所关注的焦点(70.83%),在榆中县,刑满释放人员则把目光更多地放在了与“三农”有关的政策上(83.33%),而对于创业方面,则很少有人关注(12.50%)。
5.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创业意愿
表5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意愿的比较
从创业意愿上来看(表5),两个地区的差异比较明显,尤其是榆中县几乎没有希望自己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81.25%),而在安溪县,有创业意愿的刑满释放人员的占到了主要的部分(72.92%)。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安溪县,刑满释放人员是有通过创业来改变自己的命运、证明自己的价值的希望,而在以农业生产为主,市场经济相对欠发达的西北内陆榆中县,刑满释放人员则更愿意从事务农的活动,对于自己创业的积极性相对较低。
三、 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 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总体上依旧存在困难。当前,整体的就业形势正处于不容乐观的状态,各方面的就业压力亦居高不下。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于一个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其能否良好的就业就已经存在着较大的压力,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类长期与社会脱离的群体,在就业是无疑面临着更大的压力。所以,能否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是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刑满释放人员所面临的共同困难,也影响着刑满释放人员的日常生活水平,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能够正常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2. 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纳程度有待提高。我国实行前科报告制度,依照刑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就业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罚处罚的经历。与一般公民相比,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的经历,通常都具有一定的自卑、孤僻、等负面精神状况,并且对于周围人的言语、眼光等方面异常敏感。而从社会整体来看,目前对刑满释放人员依旧存在不小的偏见,有些人甚至依旧将其作为“罪犯”来看待。这种人格标签一方面使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存在更多的鄙视甚至排斥,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出于强烈的自卑心理,其回归社会的积极性并不高,而更多的是“破罐子破摔”,这两个方面互相作用,形成了恶性循环,使得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困难逐渐增加,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之间的鸿沟不仅没有因为被释放而缩小,反而变得更为不可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容易滋生刑满释放人员反社会的心理,成为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所以,社会对于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更多的接纳,从而促使其更好的过上正常的生活,融入社会。
3. 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状况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两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在许多方面的不同导致了其在就业的状况上存在着比较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反映在工作的性质、就业的行业类别,在就业及工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创业的意愿等方面。对于在西北内陆地区榆中县而言,务农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出狱后的主要出路,其技能多较为缺乏,并且极少有人具有创业的想法;而在东南沿海的安溪县,刑满释放人员除了种植茶叶外,务工及从事入狱以前的技术行业也是就业的主要方向,因而对于自身劳动权益的保障则显得更为重视,此外,就业的积极性相对于榆中县亦相对较强。着两个县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现状也或多或少地反映出东南沿海地区与西北内陆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的差异。所以,只有针对不同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政策,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二)建议
1. 通过法律确立和保护刑释人员的就业权利。根据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满释放人员已经为他的罪过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我国的宪法及监狱法都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具有与一般公民平等的权利,但是对于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2008年开始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对妇女、各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劳动权利都进行了法律上明确的规定与保障,但是遗憾的是刑满释放人员未能包含在其中。刑满释放人员作为社会的一类弱势群体,亦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仅应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的保护的细化的执行,亦需要明确以及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歧视与变相歧视的法律责任以及刑释人员自身的救济渠道和负有保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责任的有关机关部门。所以,对现有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出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与保障刑满释放人员平等的就业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2. 在安置渠道上,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于沿海相对发达地区,帮教机构可以与当地的工厂建立合作关系,安排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工厂务工,先行解决收入的问题,对于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发挥其技术特长,依照其技术的贡献给予相对高的待遇水平,促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此外,在与工厂共同解决刑释人员就业的问题时,一方面要教育刑释人员机会的来之不易,希望其可以珍惜自由与回归社会的机会,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对工厂进行监督,预防其歧视刑满释放人员的行为,三方合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而对于内陆的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提高刑释人员的文化水平是帮教的首要任务。在提高文化水平的同时,对其进行一些专业技术方面的培训,促其掌握至少一门用以谋生的技能,对希望务农的刑释人员,要保障他们的农业用地以及有关农业权利。此外,内陆地区亦可以与沿海地区建立对口帮教的合作关系,对于内陆地区有意愿外出务工但是又苦于难以找到岗位的刑释人员,可以与沿海地区的帮教部门以及有关企业联系合作,帮助寻找适合的岗位,对口接收,从源头上解决其就业的问题。
3. 不同地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刑释人员的就业政策。沿海地区的就业政策应更多的向务工人员的权利保护倾斜,要出台鼓励刑满释放人员自行创业的政策,同时减少不必要的相关审批手续,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创业的困难。然而,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刑释人员是因为经济型犯罪而入狱,所以在鼓励其创业的同时,也要预防和打击其假借创业之名“重操旧业”,继续从事入狱之前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在内陆地区,“三农”政策应当是就业政策的核心,保障刑满释放人员的农业权利,使其可以安心的进行自己的务农活动,不致再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可以依托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农业产业化,推广密集型农业,运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生产率,从而增加务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收入。在农业产业化上,内陆地区也可以与沿海地区建立对口的支持:一方面,从沿海地区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以及生产经验,而生产出的农副产品,则可以由沿海地区的相关企业代为寻找市场和销路,实现双赢。
注释:
刘玲玲. 完善出狱人社会保护.赤峰学院学报.2008(6).59.
[美]特拉维斯·赫希著.吴宗宪等译. 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45.甲指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在数罪并罚中单一量刑最高的罪名。乙指在客观方面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也包括抢劫等以暴力为手段的侵财犯罪。丙指客观方面不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经济犯罪以及侵财犯罪。
指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在数罪并罚中单一量刑最高的罪名。
指在客观方面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也包括抢劫等以暴力为手段的侵财犯罪。
指客观方面不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经济犯罪以及侵财犯罪。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 北京市在押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中国司法.2005(6).38.
莫瑞丽. 一个被忽视群体的就业问题.城市问题.2011(6).9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