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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观察分析美国大法官制度如何博弈和平衡政治因素对法律的干预和影响,得出法律可以通过充分制衡的政治体系和完善的司法制度来保持其自身相对独立性的结论。此外,美国的大法官制度作为平衡法律与政治的制度典范,对中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法官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政治;法律;大法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44-02
作者简介:孟琪(1993-),女,汉族,天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国家产生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谈及二者之关系,学界一般认同“工具说”。该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随着讨论的深入,也衍生了比较复杂的其他观点。比如,认为“政治对法律具有主导、服务作用”的“联系说”①,认为“法律与政治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的“共生说”②,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应该存有逻辑联结关系”的“逻辑联结说”③等。这些学说的发展虽为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打开了新思路,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释被广泛认同的“工具说”带给我们的疑惑,即在政治的激流中,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其“不偏不倚”和“非任意性”是否可能。
“自由”引起混乱,“人治”导致暴政,唯有“法治”能够实现社会的秩序与平衡。在法律制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人”的因素似乎不可回避。对此,美国大法官制度给了笔者启示,法律可以相对独立,与政治博弈抗衡,从而使“法治”充分实现,权威得以树立。所以,现代社会的“法治”具有相对性,它应该在“变”与“不变”之间寻求平衡。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探析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难以一言以蔽之。可以把法律与政治理解为人类以强制力为基础解决其相互关系的不同形式,它们具有相互对立的特点,例如稳定性与变易性、平等性与差异性、保守性与进取性等。④法律和政治分别反映人类处理公共生活的不同模式,共同服务于社会目标与价值。虽然形式上法律表现为政治的产物,但是法律与政治是基于社会结构内在需要的不同而存在,具有差异性和独立性。⑤由于形式上的结合,人们往往把法律理解为政治的产物,而事实上,法律是保证政治理性化、防范权利滥用等政治外在控制手段中的最重要选择,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和意义展现的责任。⑥
政治对法律的干涉似乎不可避免,法律对政治也应当发挥其作用、保守其自身的理性。政治与法律,需要倚靠制度来维持微妙的平衡,才能防止权力滥用、维持正义实现。这一切都需要把握好政治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特殊性,在制度上实现法律与政治的“博弈”和“共生”。
二、政治对法律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在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只不过程度可能随制度的完善及外部因素改变而变化。即便在号称已实现高度法治的美国,政治对于立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也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比如大法官的选任,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大法官们的意识形态斗争也从未停止。但是,即便大法官们有着鲜明的政见,其仍然严格遵循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大法官们往往是在宪法失语的技术缝隙展开斗争,而不至于在宪法的腹地大打出手⑦”。所以我们既无法逃避政治对法律施加的影响,也无法全面否认政治干预法律的合理性。
法律和政治的根本冲突表现在政治对法律的消极影响上。从法律与政治的产生及基本关系角度看,法律难以脱离政治而存在,人们对于法治的不懈追求又使得法律必然会排斥政治权力。有效控制政治权力对法律的负面影响,对制度设计提出了考验。因为,法律应具有建立在公正之上的理性,而政治本身帶有利益性与倾向性,当政治对法律的干预对法律自身的公正性造成威胁,政治干预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就会成为法治的阻碍。
三、大法官制度为法律提供了博弈空间
在当今西方世界,美国无疑是具有强大的独立司法权的国家,而独立的司法权又往往通过法官体现出来,要剖析美国独立司法权建立的过程,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构成了问题的中心。⑧因为,司法权的行使,不仅包括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司法独立,实际上也包括具体掌握司法权行使的法官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和批准的方式选任且任期一般为终身制,不会因法律规定外的原因和程序而轻易被罢免。大法官长期任职使其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把处理案件作为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其审判工作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大法官之所以能有不屈从于政府、民意、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底气,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度的合理性,使法官在作出遵从自己内心和法律的判决时毫无畏惧。此外,由于制度原因,美国立宪建国至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和批准都充斥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另一方面,大法官制度又能使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摒弃政治色彩的桎梏,使法律能平衡政治因素的枷锁。并且,经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大法官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官的人员构成上,由来源于东海岸男性新教徒这样相对单一的构成,演进到今天宗教、地域、性别和族裔背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⑨整体而言,大法官人员的构成从单一走向多元,但大法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司法理念及其实践等要素却在逐步趋同,法官群体的整体专业素养显著提高。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行法官高薪制。《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⑩这种优厚的薪资制度设计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相对独立和高薪养廉。
四、对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发
法律并非自然产生,是社会共同体的权威组织根据共同体需要制定或者认可的。作为维系共同体的工具,法律必须有权威,没有权威的法律不足以把散乱的个人结合为社会共同体。○11然而,法的权威树立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良好的司法制度。正如任东来教授所说:“在现代世界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治精英不在強调法治的重要,强调政府应该是在法律之下,而不能超越法律……但是……光有一个漂亮的成文宪法并不足以保证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国家的另一个条件是还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它能够把宪法上对公权的限制与对私权的保护落到生活的实处。”○12然而,健全的司法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的核心是保障法律的行使能够畅通,法官的独立审判得到保障。 法官能否做出公正判决,不仅取决其自身专业素质,更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法官任免等司法制度有着重大关系。在美国,大法官除因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会被弹劾外,即便总统,也不能随便决定其去留。在我国,司法系统从属于政府系统的色彩浓厚,法官难免受到干预。未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建设,应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保证法院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完善法官的任命、罢免制度,明晰法官办案权限,保证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制约,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无合法正当事由、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免除法官职务,解除法官对抗法律之外干预的后顾之忧。而且,我们必须直面法官制度中法官等级评定的“科层行政化”导致法官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激励功能的错位和法官角色的冲突。○13在我国,司法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共同纠缠于法官身上,法官不仅承担审判工作,还要履行诸如行政管理等其他职责。然而,法官的核心特质或者职责应当是行使审判权。而且我国现行法官等级评定制度造成法官之间等级高低并非取决于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而是取决于行政职务。因此,确立以法官审判水平和专业素质为评价核心的法官评价机制,有利于法官增强职业责任感,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后,应注重法官群体来源多元化、法官群体专业化。无论是大法官还是基层法官,法官这一位置,都担负着维护法治的重任,而“法律不同于科学,它缺乏无法辩驳的、客观的方法来确定命题的真实性”○14,这就需要更多具有不同社会经验、阅历的人进行商议。因此,很多国家例如美国法官的来源都呈现出多元化特点,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尽管近年来我国也有引进优秀律师、学者成为大法官的制度和先例,但是并不常见,法官群体也并没有因此实现真正的多元化。这极有可能是因为,我国大法官的薪资制度需要改善,律师和学者本来就是这个社会中的高收入群体,法官这一职业无论是从社会地位还是经济收入还是职业荣誉感的层面来看,吸引力极其有限。美国大法官无论是从任命还是法官职业的各种保障来看,都具有特殊的职业荣誉感,值得借鉴和参考。因此,我国法官的来源是否过于单一,法官的学历是否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政治立场和晋升机制是否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都是丞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6.
②李依林.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J].法制与经济,2014,1(总第371期).
③李依林.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J].法制与经济,2014,1(总第371期).
④唐士其.现代社会的法治:法律与政治的平衡[J].国际政治研究,2007(1).
⑤周祖成.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J].现代法学,2012,11,34(6).
⑥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J].学习与探索,2010(4).
⑦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10:229.
⑧赵枫.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制度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⑨李丹,张庆熠,任东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J].南京大学学报,2010(2).
⑩[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1周祖成.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J].现代法学,2012,11,34(6).
○12任东来.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3侯学宾.我國法官等級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J].法商研究,2013(4).
○14[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
关键词:政治;法律;大法官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44-02
作者简介:孟琪(1993-),女,汉族,天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自国家产生后,法律与政治之间就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谈及二者之关系,学界一般认同“工具说”。该学说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是统治阶级统治社会的工具。随着讨论的深入,也衍生了比较复杂的其他观点。比如,认为“政治对法律具有主导、服务作用”的“联系说”①,认为“法律与政治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的“共生说”②,认为“法律与政治之间应该存有逻辑联结关系”的“逻辑联结说”③等。这些学说的发展虽为探讨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打开了新思路,但却没有从根本上解释被广泛认同的“工具说”带给我们的疑惑,即在政治的激流中,法律作为统治的工具,其“不偏不倚”和“非任意性”是否可能。
“自由”引起混乱,“人治”导致暴政,唯有“法治”能够实现社会的秩序与平衡。在法律制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人”的因素似乎不可回避。对此,美国大法官制度给了笔者启示,法律可以相对独立,与政治博弈抗衡,从而使“法治”充分实现,权威得以树立。所以,现代社会的“法治”具有相对性,它应该在“变”与“不变”之间寻求平衡。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探析
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难以一言以蔽之。可以把法律与政治理解为人类以强制力为基础解决其相互关系的不同形式,它们具有相互对立的特点,例如稳定性与变易性、平等性与差异性、保守性与进取性等。④法律和政治分别反映人类处理公共生活的不同模式,共同服务于社会目标与价值。虽然形式上法律表现为政治的产物,但是法律与政治是基于社会结构内在需要的不同而存在,具有差异性和独立性。⑤由于形式上的结合,人们往往把法律理解为政治的产物,而事实上,法律是保证政治理性化、防范权利滥用等政治外在控制手段中的最重要选择,承担着政治权力的道德性、正当性与合理性的意义赋予和意义展现的责任。⑥
政治对法律的干涉似乎不可避免,法律对政治也应当发挥其作用、保守其自身的理性。政治与法律,需要倚靠制度来维持微妙的平衡,才能防止权力滥用、维持正义实现。这一切都需要把握好政治与法律关系的差异性、特殊性,在制度上实现法律与政治的“博弈”和“共生”。
二、政治对法律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在任何国家都难以避免,只不过程度可能随制度的完善及外部因素改变而变化。即便在号称已实现高度法治的美国,政治对于立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也具有不可磨灭的影响。比如大法官的选任,仍具有浓厚政治色彩,大法官们的意识形态斗争也从未停止。但是,即便大法官们有着鲜明的政见,其仍然严格遵循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大法官们往往是在宪法失语的技术缝隙展开斗争,而不至于在宪法的腹地大打出手⑦”。所以我们既无法逃避政治对法律施加的影响,也无法全面否认政治干预法律的合理性。
法律和政治的根本冲突表现在政治对法律的消极影响上。从法律与政治的产生及基本关系角度看,法律难以脱离政治而存在,人们对于法治的不懈追求又使得法律必然会排斥政治权力。有效控制政治权力对法律的负面影响,对制度设计提出了考验。因为,法律应具有建立在公正之上的理性,而政治本身帶有利益性与倾向性,当政治对法律的干预对法律自身的公正性造成威胁,政治干预对法律权威的负面影响就会成为法治的阻碍。
三、大法官制度为法律提供了博弈空间
在当今西方世界,美国无疑是具有强大的独立司法权的国家,而独立的司法权又往往通过法官体现出来,要剖析美国独立司法权建立的过程,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构成了问题的中心。⑧因为,司法权的行使,不仅包括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司法独立,实际上也包括具体掌握司法权行使的法官独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和批准的方式选任且任期一般为终身制,不会因法律规定外的原因和程序而轻易被罢免。大法官长期任职使其敢于表达自己的意见,把处理案件作为一项专业技术工作,其审判工作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大法官之所以能有不屈从于政府、民意、媒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底气,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度的合理性,使法官在作出遵从自己内心和法律的判决时毫无畏惧。此外,由于制度原因,美国立宪建国至今,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和批准都充斥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另一方面,大法官制度又能使法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摒弃政治色彩的桎梏,使法律能平衡政治因素的枷锁。并且,经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大法官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官的人员构成上,由来源于东海岸男性新教徒这样相对单一的构成,演进到今天宗教、地域、性别和族裔背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⑨整体而言,大法官人员的构成从单一走向多元,但大法官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司法理念及其实践等要素却在逐步趋同,法官群体的整体专业素养显著提高。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实行法官高薪制。《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⑩这种优厚的薪资制度设计也有利于实现司法相对独立和高薪养廉。
四、对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启发
法律并非自然产生,是社会共同体的权威组织根据共同体需要制定或者认可的。作为维系共同体的工具,法律必须有权威,没有权威的法律不足以把散乱的个人结合为社会共同体。○11然而,法的权威树立的核心就在于建立良好的司法制度。正如任东来教授所说:“在现代世界中,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治精英不在強调法治的重要,强调政府应该是在法律之下,而不能超越法律……但是……光有一个漂亮的成文宪法并不足以保证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国家的另一个条件是还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它能够把宪法上对公权的限制与对私权的保护落到生活的实处。”○12然而,健全的司法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的核心是保障法律的行使能够畅通,法官的独立审判得到保障。 法官能否做出公正判决,不仅取决其自身专业素质,更与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和法官任免等司法制度有着重大关系。在美国,大法官除因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会被弹劾外,即便总统,也不能随便决定其去留。在我国,司法系统从属于政府系统的色彩浓厚,法官难免受到干预。未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制度建设,应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保证法院法官行使独立审判权,完善法官的任命、罢免制度,明晰法官办案权限,保证法官在履行职务时不受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制约,对于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无合法正当事由、不经合法程序,不得免除法官职务,解除法官对抗法律之外干预的后顾之忧。而且,我们必须直面法官制度中法官等级评定的“科层行政化”导致法官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激励功能的错位和法官角色的冲突。○13在我国,司法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共同纠缠于法官身上,法官不仅承担审判工作,还要履行诸如行政管理等其他职责。然而,法官的核心特质或者职责应当是行使审判权。而且我国现行法官等级评定制度造成法官之间等级高低并非取决于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而是取决于行政职务。因此,确立以法官审判水平和专业素质为评价核心的法官评价机制,有利于法官增强职业责任感,独立行使审判权。
最后,应注重法官群体来源多元化、法官群体专业化。无论是大法官还是基层法官,法官这一位置,都担负着维护法治的重任,而“法律不同于科学,它缺乏无法辩驳的、客观的方法来确定命题的真实性”○14,这就需要更多具有不同社会经验、阅历的人进行商议。因此,很多国家例如美国法官的来源都呈现出多元化特点,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尽管近年来我国也有引进优秀律师、学者成为大法官的制度和先例,但是并不常见,法官群体也并没有因此实现真正的多元化。这极有可能是因为,我国大法官的薪资制度需要改善,律师和学者本来就是这个社会中的高收入群体,法官这一职业无论是从社会地位还是经济收入还是职业荣誉感的层面来看,吸引力极其有限。美国大法官无论是从任命还是法官职业的各种保障来看,都具有特殊的职业荣誉感,值得借鉴和参考。因此,我国法官的来源是否过于单一,法官的学历是否能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官的政治立场和晋升机制是否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都是丞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舒国滢.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6.
②李依林.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J].法制与经济,2014,1(总第371期).
③李依林.法律与政治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述评[J].法制与经济,2014,1(总第371期).
④唐士其.现代社会的法治:法律与政治的平衡[J].国际政治研究,2007(1).
⑤周祖成.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J].现代法学,2012,11,34(6).
⑥姚建宗.论法律与政治的共生:法律政治学导论[J].学习与探索,2010(4).
⑦刘瑜.民主的细节[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10:229.
⑧赵枫.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制度研究[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⑨李丹,张庆熠,任东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制度[J].南京大学学报,2010(2).
⑩[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1周祖成.法律与政治:共生中的超越和博弈[J].现代法学,2012,11,34(6).
○12任东来.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3侯学宾.我國法官等級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J].法商研究,2013(4).
○14[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