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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嘉兴秀洲区法院的法官通过真实案例支招规避民间借贷纠纷陷阱,建议大家在借贷时应注意出具规范、无涂改的借条,并附上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在交付款项时,也应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不规范的借条险些“弄丢”20万元
“這么多年的朋友了,他手头紧张,开口问我借钱,我好心借他30万元,可没想到还了10万元后,剩下的20万元他就不认账了,真是糟心。”在秀洲法院的审判庭内,原告蒋女士一脸无奈地说。
事情要从2013年元旦说起,蒋女士的朋友刘先生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到了同年5月9日,刘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便先还了蒋女士10万元,并经蒋女士同意后,刘先生又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之后几年,刘先生都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无奈之下,蒋女士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偿付7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刘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蒋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
针对本案,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借款期届满后,刘先生归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应当认为刘先生和蒋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因此,法官认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进行履行时,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只因少了交付凭证
借出去的款项难收回
最近,小陈也遇到了民间借贷纠纷。他将昔日好友小王告上了秀洲区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
两年多前,小王因公司生意需要,开口向小陈借15万元用于周转。双方迅速达成一致意愿,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小陈诉称,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1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借款以转账方式交付,小王收款后另行出具借条或者收条。但是,小陈却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而小王也并未出具借条或者收条给小陈。
时间很快就过了借款期限,小陈一次次要求小王返还借款,可小王却称自己从未收到过15万元借款。小陈无奈之下选择与好友对簿公堂。
据法官介绍,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小陈在法庭上仅提供原、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一份,只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成立,但因小陈无法提供其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的证据,因而该借款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对于小陈要求小王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支招
民间借贷要注意五原则
为避免上述纠纷,民间借贷要坚持以下5个原则:
1.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2.归还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
3.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4.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
5.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
(摘自《法制时报》2017年1月19日)
不规范的借条险些“弄丢”20万元
“這么多年的朋友了,他手头紧张,开口问我借钱,我好心借他30万元,可没想到还了10万元后,剩下的20万元他就不认账了,真是糟心。”在秀洲法院的审判庭内,原告蒋女士一脸无奈地说。
事情要从2013年元旦说起,蒋女士的朋友刘先生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到了同年5月9日,刘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便先还了蒋女士10万元,并经蒋女士同意后,刘先生又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之后几年,刘先生都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无奈之下,蒋女士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偿付7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刘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蒋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
针对本案,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借款期届满后,刘先生归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应当认为刘先生和蒋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因此,法官认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进行履行时,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只因少了交付凭证
借出去的款项难收回
最近,小陈也遇到了民间借贷纠纷。他将昔日好友小王告上了秀洲区法院,要求他归还借款。
两年多前,小王因公司生意需要,开口向小陈借15万元用于周转。双方迅速达成一致意愿,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小陈诉称,他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9月1日,借款利息按照月利息2%计算,借款以转账方式交付,小王收款后另行出具借条或者收条。但是,小陈却以现金的形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而小王也并未出具借条或者收条给小陈。
时间很快就过了借款期限,小陈一次次要求小王返还借款,可小王却称自己从未收到过15万元借款。小陈无奈之下选择与好友对簿公堂。
据法官介绍,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小陈在法庭上仅提供原、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一份,只能证明原、被告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成立,但因小陈无法提供其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小王的证据,因而该借款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对于小陈要求小王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支招
民间借贷要注意五原则
为避免上述纠纷,民间借贷要坚持以下5个原则:
1.借条书写要详尽、规范,借条的内容要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时间,有利息或担保人的,要在借条上注明,切不可在留有空白的借条上轻易签字。
2.归还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或要求打收条,如出借人要求通过第三人归还,要有书面授权。
3.远离高利借贷,高利贷往往会采取预扣利息、付息不打收条或虚列法律准许标准的利息等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借款人已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仍需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本息。
4.已签订借款协议的,出借人在交付款项后,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补打收条,否则光凭借款协议只能表示借贷合意,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
5.如认为事实与起诉事实不一致,被告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调查,以利于法官在庭审中发现破绽。
(摘自《法制时报》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