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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刑法在犯罪规制的类型上,呈现出由以自然犯为中心向以法定犯为中心的历史转型,在这一进程中,刑法的修正延迟是任何社会和时代均难以避免的问题,而司法的能动性则在此刻显现出来,其最直接的表现是,司法解释是恪守其释法功能,还是填补法律漏洞以追求社会正义、起“准立法”作用的问题。从当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后者或已成为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