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在办案安全中作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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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肩负着基层人民检察院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其作为我国警察的警种之一,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发挥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中基本途径与方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现状;对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是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强化了业务培训,队伍建设和履职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起步晚,底子薄,队伍素质仍然参差不齐,另一方面受一些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影响,使司法警察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职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本文拟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出发,对法警工作的加强和完善提出若干意见,以期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一)队伍专业化不够。首先是部分检察机关的警员比例达不到8%—12%的编制要求;其次,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基层检察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以来,法警准入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将其他部门的书记员或者检察员转为法警,致使法警队伍专业化不强;再次,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不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造成难以适应检察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
  (二)机构设置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都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机构设置不健全,机构不到位,人员没有配备齐全,职能无从充分发挥。二是履行职责错位,因为法警的地位与作用不明确、职权不明确及责任不明确,导致司法警察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同时,许多警务职责由检察官代行,不少司法警察成为“开车”、“打杂”、“跑腿”的勤务人员。
  (三)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编队管理不落实。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同时,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统一使用,而是分散在其他部门,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没有形成合力,难以发挥整体优势,更谈不上为办案服务。有些检察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规范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二、现存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客观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并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而近期按照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虽然部分检察院司法警察建队后一直致力于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贯彻,但依然面临着管理不力,问题屡禁不止,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二)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现实原因。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基层院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难能完成所赋予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三)司法警察思想不积极,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思想上安于现状,是在工作任务中敷衍、被动、懒散,在学习锻炼中落后、消极、盲目的根本原因。面对工作中的种种弊病,找寻客观原因的同时,更应当分析个人的主观原因,不在于基础差,也不在于没时间,关键的还是立志不高,主观能动性没有发挥。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基层院法警队实现编队管理,法警机制日趋完善,如何解决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有警不用、无警可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突出问题,实现司法警察职能回归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当前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问题。如何激发内在活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警在办案安全中的保障作用,个人认为应从以下五点做出努力。
  (一)转变观念,找准定位
  基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是由来已久的客观实际,最根本的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人民检察院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的错误认识,若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关键的就是根除思想上的误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检察院的中心工作,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
  目前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导致了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一是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清退制度,应严格坚持考试制度,从优择取,从源头上改善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二是建立和规范编队管理制度,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比例配备人员,并按要求用于办案需要。三是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并根据所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
  (三)强化教育,提升素质
  高起点建队必须有相对较高素质的人才,这是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新模式的基础。严把进人关,依法建警,充分考虑司法警察的最高服务年龄、学历、知识、业务技能等各方面结构,吸收一些综合素质较高的年轻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以形成一支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确保其具有坚强的战斗力,能够履行好各项法定的职能。因此,我们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實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要抓好政策法规、条例条令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司法警察不仅要有过硬的岗位技能,还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
  (四)充实装备,提高保障能力
  为保障服务检察工作目标的实现,保证检察人员和办案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要严格落实警力配备和装备设施要求,有计划的逐年添置警务、训练装备及配套设施,有了充分的警务装备设施,才能更好地保障检察事业安全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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