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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快速转型过程当中,“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迅速升级为“四农问题”(新加农民工问题),并已成为目前备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三农(或四农)问题的改革究竟面临着什么样的困境,潜力又在何方?
2014年1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三农论坛上发表报告。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三农问题的改革决定,陈锡文认为,必须把三农问题放在整个城乡的大结构下进行改革。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他认为,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改革必须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得到人大或国务院的授权搞试点改革。但有“三条底线”不能触碰:集体所有、农地农用和不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对于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陈锡文认为要坚持农户主体;在推进规模经营时,既要重视效率也要重视实际和公平。他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个漫长的过程,必须要有“历史的耐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
在土地问题上,我主张,规划高于所有权,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我认为,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必须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再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因为土地是分类的,有农地、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有商业贸易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还有各种各样的划拨的供应性问题。不能跨界使用,这是土地规划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就形成了土地的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即用途管制,所以只有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前途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
到2013年9月,我国84个重点建设城市的地价,平均大概是3600多块钱每平方米;但是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等)的平均价格是6000多块钱一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价格接近每平5000块钱;而工矿企业用地不到700块钱。所以你怎么可以拿着工矿企业的用地去盖写字楼、商场?这当然是不允许的。
所以要非常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些重大判断和要求。第一,对于土地制度来说,因为我们有集体所有制,改革就必须考虑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第二,对于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土地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跑到村里去承包土地的。
第三,农村社会管理是依托村庄进行的村民自治。自治的范围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考虑到对农村其他重要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要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如果没有顶层设计,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是你所需要的。
所以,总书记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要继续维持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要保证现有的耕地基本上保持稳定、保持粮食能够继续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总书记讲的“谋定而后动”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基本的方向要给它确定下来,这样才能不断地往前推进。所以他也讲,土地制度改革要有“三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所以决定出来之后,当初社会上的舆论对土地问题反映是最强烈的,有些人就以为这下好了,可以到农村去买地、买房子去了,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了,这些想法显然和决定的精神是不符合的,应该深入调查,精心设计。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坚持集体所有和农户主体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农业的经营制度和经营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家庭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活力了,但只要看看全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以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作为一种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有它的规律在。
美国的家庭农场是最发达的,美国确实有农业公司,但也是家庭公司。美国农业部的官员给我介绍说,这是为了规避遗产税,因为美国的农场规模都很大,尤其中西部地区盛产粮食大豆的这些农场,往往有三四千英亩。为了避免过高的遗产税,而被迫注册家庭性农业公司。比如老爷子当董事长,老太太当总经理,儿子当种农技师,媳妇就当总会计师,注册完了它就是个公司,好处在哪里?老爷子去世之后,儿子接班,从公司意义上就是更换法人代表,没有遗产问题。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强调的就是家庭,特别强调家庭经营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角度来讲,之所以能够把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家庭承包经营,那是因为我们实行了两权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家庭经营承包权分离了。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上花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论述“三权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首先,农户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的地位是任何人不能替代的,但是这样并不是说你承包你一定要经营,农民早就创造了一个办法:我承包了土地,我打工去,不经营,我流转了,但他不会放弃作为承包者的地位。他流转给别人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有两点要坚持:
第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第二,坚持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民承包了土地,流转给谁,由农户自己决定,农民得到的是承包权,抵押的是经营权。因为承包权是由身份为依据的,是由本人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构成的,成员权当然是不能抵押的,能抵押的就是经营权。而经营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一个现金流,每年要提供产出,它和土地作为不动产没有关系。这样的话,不会伤害到农村农民作为承包者的权益,也不会伤害到农村集体土地。
目前我国大概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农地,进入了流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别的主体也可以介入。这样才有了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既明确肯定家庭经营是农业中的基本经营主体,同时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和企业经营可以共同发展。这个表述就有点像我们基本经济制度所说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目前有两亿三千万承包农户,大约有四千五百万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不种地了,他把地都给流转出去了。但是到什么程度才能让一亿八千万农户减到两千万户以下?这样的话,20亿亩土地,每户大概可以百亩。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我们的农业还是依靠大量的小规模农户,主要的农产品还是要靠他们来提供。目前有三亿亩土地流转,但其中的两亿亩是转到别的户里去了,真正转到集体经营、合作经营或企业经营的,就一亿亩。
所以根据这种情况,第一,什么时候也不能忽视农产品发展;第二,一定要考虑到新的经营主体是多种多样的,要同等重视。第一种是负责提供农产品的主体;第二种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的主体,没有后一类主体,前一类主体的效益是无论如何提不上去的。
推进规模经营既要重视效率也要重视实际和公平
有人做过调查研究,中国两个收割机的利用效率,从时间和面积来讲,比美国、加拿大农场都好,因为,他不是种自己的地,是给人家种。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了这样一种“青岛模式”,把耕、种、收这些环节花钱请人家来弄,这叫代耕或托管。农业机械化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对于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来说,极大地降低了他的劳动强度。这种形式,全国都有,规模不等。所以适度的规模经营加上全面的机械化非常重要的一种模式,这样我们就能做到以扩大服务的规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限制。
几十年内我们大概做不到像其他国家那样,一个农场弄几万亩地,但是努努力,若干年后,百八十亩地大概还是可以的。所以为什么中央一再强调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这“适度”就是指,只能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因为各地的资源是不一样的,各地的城镇化带动的劳动力转移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各地的农产品生产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日本这两年也在推规模经营,他们面临的压力比我们要大得多。2010年有261万农民工,年龄超过65岁的占到62%,70岁以上的有80万。当时他们说,再过5年,就没有人种地了。但是政府说,你只要把地租出去,政府就给你代耕。尤其是安倍去年10月在其施政演说里面专门讲到,要把市町村一级,由政府出面设立土地银行,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存进去,由银行帮你租出去。
再比如上海的情况,自2007年始,上海家庭农产平均规模是130多亩。但是到2012年,这个规模不仅没有扩大,反而缩小到113亩,现在比那会儿更小了。这就是因为,家庭农产在当地成了个好职业,收入不低。比如,113亩地,一年两季的话,每亩七百五到八百块,一年的收入就有八九万。上海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是八万块钱,所以搞农业的收入比城镇居民还高。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你去扩大规模,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规模跟效率很有关系,但是规模跟实际和公平关系更密切。上海松江的书记说,他完全可以搞个两三千亩的家庭农户,每年能有两三百万的收入。那么,到底是搞一个1000亩地、年收入80万的农场好,还是搞10个10¨0亩地、年收入8万的农场好?在中国就业问题还这么大的情况下,后一个更好。所以他说,后一种不仅解决了效率,而且讲究了公平。推进规模治理,必须特别强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为它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的介入,这对农业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
前面说的是大田,大田需要大机器来服务,成本高,但是对那些精巧的农产品,情况就不同了。比如种草莓,如果在增长季节,每户种一亩地的话,会累得要死,可能还忙不过来。这跟规模没有太大关系,规模决定收入,但是对于这些鲜活产品,蔬菜、水果、鲜花、盆景等等,决定其效益的是品种、养殖技术以及营销。
而这三样东西往往都是一般农户没有的,但是如果他们发现附近有,或政府专门培养了一批素质高的农民掌握了这些技能,那么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把这些技术放大、推广,这样就会出现一些非常受欢迎的鲜活产品的合作组织。比如用这种方式培养出的草莓,3公斤包装在一个木盒里,个大、味甜,每盒1100多块钱。企业有很多商务洽谈,你不能老让人坐着,总得有个茶歇,弄点糕点放上这种草莓,好得不得了。所以,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办法,可以解决三个制约的问题。
再比如国外那些现代化的鸡场,三层高,每一层有鸡笼8000个,只有两根管子和一个传送带,一个管子往里送饲料,一个管子往外送粪,传送带就是鸡蛋,你会看到鸡蛋滚滚而走,一年8亿个鸡蛋。现代化到这种程度,对投资和管理要求都很高,这不是我国一般的农民或很多组织能做得了的,那就得引进社会资本,让工商企业跟农民一起干。
由于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各地生产的农产品品种不同,用一个模式解决不了。刚才我讲的三类:大田的、鲜活产品和规模化养殖,都是公司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有更多,更好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去寻找。这个过程将会很长很长,但千万不要着急,我国60多年来的基本教训,就是着急,一着急就出事,多少年缓不过来。
2014年1月4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三农论坛上发表报告。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三农问题的改革决定,陈锡文认为,必须把三农问题放在整个城乡的大结构下进行改革。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他认为,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改革必须突破现有法律框架,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得到人大或国务院的授权搞试点改革。但有“三条底线”不能触碰:集体所有、农地农用和不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对于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陈锡文认为要坚持农户主体;在推进规模经营时,既要重视效率也要重视实际和公平。他认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是个漫长的过程,必须要有“历史的耐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不能突破
在土地问题上,我主张,规划高于所有权,这在全世界都是一样的。我认为,在土地资源配置上,必须在规划允许的条件下,再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因为土地是分类的,有农地、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有商业贸易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企业用地,还有各种各样的划拨的供应性问题。不能跨界使用,这是土地规划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就形成了土地的管制制度的基本内容,即用途管制,所以只有在符合用途管制的前途下,市场才能发挥作用。
到2013年9月,我国84个重点建设城市的地价,平均大概是3600多块钱每平方米;但是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等)的平均价格是6000多块钱一平方米;住宅用地的价格接近每平5000块钱;而工矿企业用地不到700块钱。所以你怎么可以拿着工矿企业的用地去盖写字楼、商场?这当然是不允许的。
所以要非常准确地理解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这些重大判断和要求。第一,对于土地制度来说,因为我们有集体所有制,改革就必须考虑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有什么影响。
第二,对于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家庭承包土地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跑到村里去承包土地的。
第三,农村社会管理是依托村庄进行的村民自治。自治的范围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土地制度改革要考虑到对农村其他重要制度会产生什么影响,要把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结合起来。如果没有顶层设计,那么最后的结果,可能就不是你所需要的。
所以,总书记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四个不能”:土地制度改革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改垮了,不能把耕地给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给改滑坡了,不能把农民的利益损害了。要继续维持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要保证现有的耕地基本上保持稳定、保持粮食能够继续稳定发展、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总书记讲的“谋定而后动”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基本的方向要给它确定下来,这样才能不断地往前推进。所以他也讲,土地制度改革要有“三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
所以决定出来之后,当初社会上的舆论对土地问题反映是最强烈的,有些人就以为这下好了,可以到农村去买地、买房子去了,农地可以随便转为建设用地了,这些想法显然和决定的精神是不符合的,应该深入调查,精心设计。
农业经营体制改革要坚持集体所有和农户主体
另外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农业的经营制度和经营主体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家庭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活力了,但只要看看全世界农业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以家庭作为经营主体的。家庭作为一种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有它的规律在。
美国的家庭农场是最发达的,美国确实有农业公司,但也是家庭公司。美国农业部的官员给我介绍说,这是为了规避遗产税,因为美国的农场规模都很大,尤其中西部地区盛产粮食大豆的这些农场,往往有三四千英亩。为了避免过高的遗产税,而被迫注册家庭性农业公司。比如老爷子当董事长,老太太当总经理,儿子当种农技师,媳妇就当总会计师,注册完了它就是个公司,好处在哪里?老爷子去世之后,儿子接班,从公司意义上就是更换法人代表,没有遗产问题。所以这次三中全会强调的就是家庭,特别强调家庭经营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角度来讲,之所以能够把集体统一经营变成家庭承包经营,那是因为我们实行了两权分离: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的家庭经营承包权分离了。这次农村工作会议上花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论述“三权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首先,农户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者的地位是任何人不能替代的,但是这样并不是说你承包你一定要经营,农民早就创造了一个办法:我承包了土地,我打工去,不经营,我流转了,但他不会放弃作为承包者的地位。他流转给别人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
因此,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有两点要坚持:
第一,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第二,坚持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的主体。农民承包了土地,流转给谁,由农户自己决定,农民得到的是承包权,抵押的是经营权。因为承包权是由身份为依据的,是由本人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构成的,成员权当然是不能抵押的,能抵押的就是经营权。而经营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一个现金流,每年要提供产出,它和土地作为不动产没有关系。这样的话,不会伤害到农村农民作为承包者的权益,也不会伤害到农村集体土地。
目前我国大概有将近四分之一的农地,进入了流转。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别的主体也可以介入。这样才有了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既明确肯定家庭经营是农业中的基本经营主体,同时家庭经营、合作经营、集体经营和企业经营可以共同发展。这个表述就有点像我们基本经济制度所说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我国目前有两亿三千万承包农户,大约有四千五百万承包了土地的农户不种地了,他把地都给流转出去了。但是到什么程度才能让一亿八千万农户减到两千万户以下?这样的话,20亿亩土地,每户大概可以百亩。但是,在相当长时间内,我们的农业还是依靠大量的小规模农户,主要的农产品还是要靠他们来提供。目前有三亿亩土地流转,但其中的两亿亩是转到别的户里去了,真正转到集体经营、合作经营或企业经营的,就一亿亩。
所以根据这种情况,第一,什么时候也不能忽视农产品发展;第二,一定要考虑到新的经营主体是多种多样的,要同等重视。第一种是负责提供农产品的主体;第二种是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的主体,没有后一类主体,前一类主体的效益是无论如何提不上去的。
推进规模经营既要重视效率也要重视实际和公平
有人做过调查研究,中国两个收割机的利用效率,从时间和面积来讲,比美国、加拿大农场都好,因为,他不是种自己的地,是给人家种。于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出现了这样一种“青岛模式”,把耕、种、收这些环节花钱请人家来弄,这叫代耕或托管。农业机械化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对于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来说,极大地降低了他的劳动强度。这种形式,全国都有,规模不等。所以适度的规模经营加上全面的机械化非常重要的一种模式,这样我们就能做到以扩大服务的规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限制。
几十年内我们大概做不到像其他国家那样,一个农场弄几万亩地,但是努努力,若干年后,百八十亩地大概还是可以的。所以为什么中央一再强调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这“适度”就是指,只能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因为各地的资源是不一样的,各地的城镇化带动的劳动力转移情况也是不一样的,各地的农产品生产也是不一样的。
例如,日本这两年也在推规模经营,他们面临的压力比我们要大得多。2010年有261万农民工,年龄超过65岁的占到62%,70岁以上的有80万。当时他们说,再过5年,就没有人种地了。但是政府说,你只要把地租出去,政府就给你代耕。尤其是安倍去年10月在其施政演说里面专门讲到,要把市町村一级,由政府出面设立土地银行,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存进去,由银行帮你租出去。
再比如上海的情况,自2007年始,上海家庭农产平均规模是130多亩。但是到2012年,这个规模不仅没有扩大,反而缩小到113亩,现在比那会儿更小了。这就是因为,家庭农产在当地成了个好职业,收入不低。比如,113亩地,一年两季的话,每亩七百五到八百块,一年的收入就有八九万。上海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是八万块钱,所以搞农业的收入比城镇居民还高。所以在这种条件下,你去扩大规模,显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规模跟效率很有关系,但是规模跟实际和公平关系更密切。上海松江的书记说,他完全可以搞个两三千亩的家庭农户,每年能有两三百万的收入。那么,到底是搞一个1000亩地、年收入80万的农场好,还是搞10个10¨0亩地、年收入8万的农场好?在中国就业问题还这么大的情况下,后一个更好。所以他说,后一种不仅解决了效率,而且讲究了公平。推进规模治理,必须特别强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因为它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的介入,这对农业的发展有非常大的帮助。
前面说的是大田,大田需要大机器来服务,成本高,但是对那些精巧的农产品,情况就不同了。比如种草莓,如果在增长季节,每户种一亩地的话,会累得要死,可能还忙不过来。这跟规模没有太大关系,规模决定收入,但是对于这些鲜活产品,蔬菜、水果、鲜花、盆景等等,决定其效益的是品种、养殖技术以及营销。
而这三样东西往往都是一般农户没有的,但是如果他们发现附近有,或政府专门培养了一批素质高的农民掌握了这些技能,那么完全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把这些技术放大、推广,这样就会出现一些非常受欢迎的鲜活产品的合作组织。比如用这种方式培养出的草莓,3公斤包装在一个木盒里,个大、味甜,每盒1100多块钱。企业有很多商务洽谈,你不能老让人坐着,总得有个茶歇,弄点糕点放上这种草莓,好得不得了。所以,通过农民合作组织的办法,可以解决三个制约的问题。
再比如国外那些现代化的鸡场,三层高,每一层有鸡笼8000个,只有两根管子和一个传送带,一个管子往里送饲料,一个管子往外送粪,传送带就是鸡蛋,你会看到鸡蛋滚滚而走,一年8亿个鸡蛋。现代化到这种程度,对投资和管理要求都很高,这不是我国一般的农民或很多组织能做得了的,那就得引进社会资本,让工商企业跟农民一起干。
由于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各地生产的农产品品种不同,用一个模式解决不了。刚才我讲的三类:大田的、鲜活产品和规模化养殖,都是公司经营。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还有更多,更好的方式,所以要通过实践去检验、去寻找。这个过程将会很长很长,但千万不要着急,我国60多年来的基本教训,就是着急,一着急就出事,多少年缓不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