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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是对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是现代国家民族形态下市民社会的公民信仰,与此同时,国家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律存在,造就了法律信仰与国家民族的鱼水关系。当法律不能被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形成本民族的法律信仰时,便无从完成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由于宗教信仰的空白割裂了宗教与法律的互补关系,重德轻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权力崇拜,以及草率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疏远了民众与法律关系的诸多原因,导致中国民众的法律信仰观念普遍淡薄,文章通过剖析中国语境下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并以此为基点探讨在中国培育法律信仰之路径选择。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公平 正义
作者简介:霍佳,中共延安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16-02
“凑够一拨人就走,管它红灯绿灯。”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看似生活中的常见小事,却足以反映一个名族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中国这种过马路现象并非偶然现象,是长期形成的一种藐视法律,漠视规则的一种行为习惯,值得我们每一位关注中国发展的法学人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一个全新的历史转型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这一转型的必经之路。伴随着这一伟大进程,作为法治建设内驱动力的法律信仰问题便具有了最新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探索意义。
一、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的渴望与追求,是人类认知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有方式。法律信仰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演进过程,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它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精心培育的结果。它是要求人们能将法律精神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则,树立起内心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亲近感,法治中国才能得以实现。
二、法律信仰:赋予国家民族以生命力
一旦一个国家的民众对法律信仰缺失,法律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约束力,现实中法律执行也成为空谈,良好的社会秩序成为奢望,勿需提及更高层次的民族、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法律信仰必不可失,在于其能彰显法律的价值,法律只有依托民众的法律信仰才能焕发生机与活力。在民族与国家的视域下,法律信仰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态下市民社会的公民信仰,是一种公共认同与忠诚,是脱离了神学与宗教的世俗信仰,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社会结成了完整而统一的集体。公民参与,法治民主,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也构成了法律文化的精神导向。每一位公民都与国家的命运休戚与共,法律信仰与国家民族鱼水不可分。
三、法律信仰:缺失之危害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是需要所有人为之努力的,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来看,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一个问题被忽视,那就是过于追求物质层面的法律制度,对精神层面的法律认知重视不足。法律对于民众来说一般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即缺乏法律信仰。这种认识与我们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无疑是背向而行的。对一个国家的普通民众来说,倘使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法律制度再完美、内容再完备也无济于事,如果法律不能被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文化,那么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无法成为现实。在法律信仰严重缺失的社会里,民众的道德底线会无限膨胀,同时不择手段的追求权力和利益,进而造成对人的权益的漠视和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更谈不上人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
四、中國语境下法律信仰之缺失探析
(一)当今中国法律信仰之现状
现代法律制度被划分为各种部门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的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围绕着宪法的宗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意蕴。可这些法律精神意蕴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长久以来都不能很好融合,有时还显得与这些‘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相悖,甚至难以理解。我们似乎是在一种被动的条件下接受了现代法律制度,人们对于法律没有信仰,只是一种对于法律威力的屈服,法律的“正义”与“权利”的话语在历史经验中得不到回应。
(二)当今中国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
1.宗教信仰的空白割裂了宗教与法律的互补关系。在西方法治化的进程中,宗教信仰伴随始终,法治建设从宗教信仰中获得了强大而充分的支持与共鸣。在西方,借助人们对于基督教的信仰,法治信仰的传统被培植下来,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之民众生命里,并实现了代际转移,生生不息。与之相反,我国民众的生活极少地受到来自宗教价值观的影响,可以说无论哪种宗教都未曾被人们广泛接受,获得被真正信仰的地位。历史发展证明,儒释道虽始终贯穿于我国的宗教发展脉络,但自古以来,在我国从未出现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的宗教。当然也就不存在人们精神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对法律的信仰也便是无根之水。
2.重德轻法的传统法律文化不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基石。中国古代法制也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两条基本路径来完成,礼刑并用原则贯穿中国古代法制之始终。各级宗主及大小贵族所代表的上层统治者,主要运用德礼教化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在传统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宋苏东坡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诉讼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讲是痛苦、漫长、甚至是羞辱的一种不良感受,这种法律文化导致百姓视法为不祥之器,从内心排斥法律,对法律敬而远之。于是在我国的各个阶层的各类人群中,普遍有一种“厌讼”的思想,他们排斥法律,这种观点到现在也一直存在并继续产生影响。
3.君权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阶级统治,在普通百姓心中,“权力至上”的观点深入人心,似乎已经不可动摇,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也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社会的影响。当法律与权力有所冲突时,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习惯性的认为权大于法,权力在民众心中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从内心深处人们愈发难以形成对法律存在的认同感和亲近感和归属感。这种以权力为本位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的判断,仅仅认为统治者把法律作为专制的工具,确认和维护的是至高无上的王权。在社会主体心中,有权才有法这样歪曲的意识被呈现出来,一定程度上法律渐渐沦为权力的附庸品。 4.草率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疏远了民众与法律的关系。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培育养成,自上而下的开展了浩浩荡荡的全民普法,加大了法治建设的力度。但我们看到,以立法为目的的法治建设重速度与数量,却忽视了立法的质量与效果。法制宣传的重心只放在了公民守法教育之上,或者停留在为了宣传而宣传的层次上,而没有把主体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等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作为宣传的核心和重点。只重速度而忽视质量的立法背后却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可怕,这严重的削弱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也成为阻碍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助推器。
五、中国培育法律信仰之路径
(一)培养“法权意识”,提升法律信念
要做到以法律为信仰的前提,一是人们能够正确的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二是当遇到问题时人们都渴望通过法律而不是暴力等其他途徑来解决,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能做到以上两点,那么法律才能真正被认可和接受。在对各国法律的一路探索中,我们发现,法权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法权意识的提高会促进公民自身对法律的认识,进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公民内心以法律为信仰,那么自然而然地会接受法权意识。正是将这些理论用于实践,我国推动法治化的进程才得以不断上升和发展,法律不再只是纸上谈兵,而是在现实中得到广发支持和科学利用。
(二)提倡思想道德建设
一种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文化的支持,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也是跟我国历史悠久的文明文化分不开的。可以说,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将对一个国家的民族建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法治建设更是离不开思想道德建设的支持。须知法律仅仅是针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人们遵循法律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如果思想道德建设搞得好,人们心中自有一杆秤,做某些好事不仅仅因为法律会奖励,不做某些坏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会惩处,而是因为内心的道德要求,如此一来,思想道德建设会有力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公正机制
实现法治化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公正,只有当所有公民的心中都认同法律是公正的,法治化才不会只是一句空话。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律制度才能得以落实;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治的尊严才能得以体现;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治的权威才能得以树立,人权的维护才能有法可依。如果不能理性地对待法律,任由各方面因素妨碍司法活动,那么对法律的遵从和敬仰也就无从下手。
(四)守法观念必须深入国家公职人员的心中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需要所有公民的自觉遵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法律制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但仍需我们每一个人去遵守和服从,然而根据多年来的实践与观察,发现在这方面仍有所欠缺,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代表国家为人民服务,并积极维护法律公正,然而在实际中,仍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出于私利或其他原因,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加以防范和查处,就会造成法律信仰缺失的危机。
(五)法律不是统治工具,信仰法律是走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时代的步伐在不断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也要紧跟时代步伐。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在法制建设的体现上表现为:我国的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它的本质属性完全能体现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要求;法律不约束一般公民的自由,而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不滥用公权力。正因为此,法律值得被人信仰,大家对法律的信仰,不是因为受到要求而必须产生的,关键在于其本身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能够被广泛接受。
我们强调法律信仰,然而也并不是说法律信仰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法律信仰也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要认识到这一点,并且避免盲目的法律信仰,必须从实体与程序上规范法律,将法律与主体的幸福感相熨合、加固民众的权利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主体利益的维护,才能对法律形成一种内心的认同感和依赖感,最终实现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建立,实现人与法的和谐发展,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步伐。
参考文献:
[1]杨娅敏.“中国式过马路”的法理分析——以法律价值冲突及利益冲突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3(23).
[2]崔雪丽.反思中国化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命题的再商榷.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5).
[5]宋忠好.伯尔曼式“法律信仰”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关键词 法律信仰 公平 正义
作者简介:霍佳,中共延安市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16-02
“凑够一拨人就走,管它红灯绿灯。”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看似生活中的常见小事,却足以反映一个名族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中国这种过马路现象并非偶然现象,是长期形成的一种藐视法律,漠视规则的一种行为习惯,值得我们每一位关注中国发展的法学人思考。十八届四中全会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处在一个全新的历史转型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这一转型的必经之路。伴随着这一伟大进程,作为法治建设内驱动力的法律信仰问题便具有了最新的理论研究价值和实践探索意义。
一、法律信仰:对公平正义的理想追求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的渴望与追求,是人类认知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有方式。法律信仰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演进过程,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它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精心培育的结果。它是要求人们能将法律精神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作为自己行为选择的准则,树立起内心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亲近感,法治中国才能得以实现。
二、法律信仰:赋予国家民族以生命力
一旦一个国家的民众对法律信仰缺失,法律就会失去其原本的约束力,现实中法律执行也成为空谈,良好的社会秩序成为奢望,勿需提及更高层次的民族、国家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法律信仰必不可失,在于其能彰显法律的价值,法律只有依托民众的法律信仰才能焕发生机与活力。在民族与国家的视域下,法律信仰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态下市民社会的公民信仰,是一种公共认同与忠诚,是脱离了神学与宗教的世俗信仰,现代社会公民与国家社会结成了完整而统一的集体。公民参与,法治民主,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的政治基础,也构成了法律文化的精神导向。每一位公民都与国家的命运休戚与共,法律信仰与国家民族鱼水不可分。
三、法律信仰:缺失之危害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是需要所有人为之努力的,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来看,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有一个问题被忽视,那就是过于追求物质层面的法律制度,对精神层面的法律认知重视不足。法律对于民众来说一般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即缺乏法律信仰。这种认识与我们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无疑是背向而行的。对一个国家的普通民众来说,倘使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与敬重,即使法律制度再完美、内容再完备也无济于事,如果法律不能被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文化,那么法治国家的建立就无法成为现实。在法律信仰严重缺失的社会里,民众的道德底线会无限膨胀,同时不择手段的追求权力和利益,进而造成对人的权益的漠视和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更谈不上人的全面发展,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
四、中國语境下法律信仰之缺失探析
(一)当今中国法律信仰之现状
现代法律制度被划分为各种部门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的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都围绕着宪法的宗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它们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精神意蕴。可这些法律精神意蕴与我国的历史和文化长久以来都不能很好融合,有时还显得与这些‘固有的’传统、文化价值相悖,甚至难以理解。我们似乎是在一种被动的条件下接受了现代法律制度,人们对于法律没有信仰,只是一种对于法律威力的屈服,法律的“正义”与“权利”的话语在历史经验中得不到回应。
(二)当今中国法律信仰缺失之原因
1.宗教信仰的空白割裂了宗教与法律的互补关系。在西方法治化的进程中,宗教信仰伴随始终,法治建设从宗教信仰中获得了强大而充分的支持与共鸣。在西方,借助人们对于基督教的信仰,法治信仰的传统被培植下来,像血液一样流淌在西方市民社会之民众生命里,并实现了代际转移,生生不息。与之相反,我国民众的生活极少地受到来自宗教价值观的影响,可以说无论哪种宗教都未曾被人们广泛接受,获得被真正信仰的地位。历史发展证明,儒释道虽始终贯穿于我国的宗教发展脉络,但自古以来,在我国从未出现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影响的宗教。当然也就不存在人们精神世界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信仰,对法律的信仰也便是无根之水。
2.重德轻法的传统法律文化不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基石。中国古代法制也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两条基本路径来完成,礼刑并用原则贯穿中国古代法制之始终。各级宗主及大小贵族所代表的上层统治者,主要运用德礼教化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礼法”职能,在传统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宋苏东坡诗云:“读书万卷不读律。”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诉讼过程对于当事人来讲是痛苦、漫长、甚至是羞辱的一种不良感受,这种法律文化导致百姓视法为不祥之器,从内心排斥法律,对法律敬而远之。于是在我国的各个阶层的各类人群中,普遍有一种“厌讼”的思想,他们排斥法律,这种观点到现在也一直存在并继续产生影响。
3.君权至上的传统政治文化导致权力信仰取代了法律信仰。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阶级统治,在普通百姓心中,“权力至上”的观点深入人心,似乎已经不可动摇,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也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社会的影响。当法律与权力有所冲突时,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就会习惯性的认为权大于法,权力在民众心中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从内心深处人们愈发难以形成对法律存在的认同感和亲近感和归属感。这种以权力为本位的价值体系价值体系直接影响了人们对法的判断,仅仅认为统治者把法律作为专制的工具,确认和维护的是至高无上的王权。在社会主体心中,有权才有法这样歪曲的意识被呈现出来,一定程度上法律渐渐沦为权力的附庸品。 4.草率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疏远了民众与法律的关系。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关注现代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培育养成,自上而下的开展了浩浩荡荡的全民普法,加大了法治建设的力度。但我们看到,以立法为目的的法治建设重速度与数量,却忽视了立法的质量与效果。法制宣传的重心只放在了公民守法教育之上,或者停留在为了宣传而宣传的层次上,而没有把主体意识、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等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价值作为宣传的核心和重点。只重速度而忽视质量的立法背后却留下了法律不被信仰的隐患。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从某种意义上说更可怕,这严重的削弱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也成为阻碍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助推器。
五、中国培育法律信仰之路径
(一)培养“法权意识”,提升法律信念
要做到以法律为信仰的前提,一是人们能够正确的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二是当遇到问题时人们都渴望通过法律而不是暴力等其他途徑来解决,如果每一位公民都能做到以上两点,那么法律才能真正被认可和接受。在对各国法律的一路探索中,我们发现,法权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是互相促进的关系,法权意识的提高会促进公民自身对法律的认识,进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公民内心以法律为信仰,那么自然而然地会接受法权意识。正是将这些理论用于实践,我国推动法治化的进程才得以不断上升和发展,法律不再只是纸上谈兵,而是在现实中得到广发支持和科学利用。
(二)提倡思想道德建设
一种制度的形成,离不开文化的支持,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也是跟我国历史悠久的文明文化分不开的。可以说,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将对一个国家的民族建设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法治建设更是离不开思想道德建设的支持。须知法律仅仅是针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惩治,人们遵循法律是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如果思想道德建设搞得好,人们心中自有一杆秤,做某些好事不仅仅因为法律会奖励,不做某些坏事不仅仅是因为法律会惩处,而是因为内心的道德要求,如此一来,思想道德建设会有力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
(三)完善立法、执法、司法公正机制
实现法治化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司法公正,只有当所有公民的心中都认同法律是公正的,法治化才不会只是一句空话。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律制度才能得以落实;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治的尊严才能得以体现;只有做到了司法公正,法治的权威才能得以树立,人权的维护才能有法可依。如果不能理性地对待法律,任由各方面因素妨碍司法活动,那么对法律的遵从和敬仰也就无从下手。
(四)守法观念必须深入国家公职人员的心中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需要所有公民的自觉遵守,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法律制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但仍需我们每一个人去遵守和服从,然而根据多年来的实践与观察,发现在这方面仍有所欠缺,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代表国家为人民服务,并积极维护法律公正,然而在实际中,仍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出于私利或其他原因,无视法律规定,不依法办事,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加以防范和查处,就会造成法律信仰缺失的危机。
(五)法律不是统治工具,信仰法律是走向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时代的步伐在不断前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也要紧跟时代步伐。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在法制建设的体现上表现为:我国的法律不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更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它的本质属性完全能体现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要求;法律不约束一般公民的自由,而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不滥用公权力。正因为此,法律值得被人信仰,大家对法律的信仰,不是因为受到要求而必须产生的,关键在于其本身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能够被广泛接受。
我们强调法律信仰,然而也并不是说法律信仰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法律信仰也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要认识到这一点,并且避免盲目的法律信仰,必须从实体与程序上规范法律,将法律与主体的幸福感相熨合、加固民众的权利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主体利益的维护,才能对法律形成一种内心的认同感和依赖感,最终实现法律信仰在中国的建立,实现人与法的和谐发展,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步伐。
参考文献:
[1]杨娅敏.“中国式过马路”的法理分析——以法律价值冲突及利益冲突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13(23).
[2]崔雪丽.反思中国化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命题的再商榷.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3] [美]哈罗德J.伯尔曼(HaroldJ.Berman)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杜宴林.论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以关于法律信仰问题的争论为分析线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5).
[5]宋忠好.伯尔曼式“法律信仰”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