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室再发展之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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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要在构建合理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就必须在该项工作中更新理念、选准路径。设立巡回检察室是无疑检察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服务社会创新管理工作的有益尝试。本文拟以我院设立巡回检察室中的一些探索为例,通过分析巡回检察室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来谈一谈巡回检察室再发展之路径完善。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巡回检察室 探索与完善
  作者简介:卢雨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7-02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必须把握好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责任。检察机关要参与社会管理,就必须进一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充分发挥职能,来实现服务发展大局、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实效。
  在借鉴中国特色的“巡回审判”的基础上,我国基层检察院探索、试点“巡回检察”制度,即在基层检察院设置“巡回检察室”,以“检立下沉、延伸法律服务触角”为指导在部分基层社区与乡镇创设“法律服务早市”、“巡回接访”、“零距离检调对接”等制度,力图做到“三服务”(服务办案,服务基层,服务群众)。
  一、设立巡回检察室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民生检察、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之需
  我国检察机构在农村基层组织的缺位以及基层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认知不足,导致各种涉农犯罪问题难以即时被发现和纠正,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进而导致农村法律监督的日趋弱化。以笔者所处的地区为例,该区属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全区农业人口占到人口总数的76%,农村社会矛盾纠纷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利益纷争错综复杂,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在新形势下,积极贯彻高检院的“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精神,设立巡回检察室,无疑是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助推社会矛盾化解的有效平台。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国家机关的立法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一道构成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线。”“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人本思想为导向,在执法中应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和不分名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检察机关深入基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正是检察权本质的体现。目前,乡镇对法律监督的需求最大,却也是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以笔者所处的地区为例,乡镇90%以上的群众都只知道检察机关有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仅有20%的群众知道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巡回检察室的设立,不仅能够更好地宣传检察职能,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检察职责,而且能拓展法律监督的空间,加强对涉农犯罪的调查预防、加强对人民法庭、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監督,更好、更全面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检察制度创新的有益尝试
  延伸检察触角,建立基层检察,是检察制度的一次重大探索和创新。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们就已经有过基层巡回检察室的实践。今天,在汲取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点和需求,加强对巡回检察室的研究,建立基层巡回检察室,正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拓展服务社会管理的新形式之一,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创新之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举措。以笔者所处的基层检察院为例,检察室成立以来,已成功办理刑事和解案件8件,民事申诉和解案件7件,受理监督线索15件。巡回检察室这个小平台已成为联系群众、了解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正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大作用。
  二、巡回检察室的运行状况探索
  (一)运行模式之概论
  纵观全国,巡回检察室的运行模式大致有三种:聘任型、派驻型、依托型三种。(1)聘任型,是指检察机关聘任特定人员作为检察联络员履行检察职能。这种模式易操作,但存在所聘任人员管理较难的问题。(2)派驻型,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向乡镇检察室派驻检察工作人员来独立开展检察工作。派驻型更为专业,有利于发现各种问题,但所需成本较大。(3)依托型,是指检察机关不增设派出机构,不派驻检察工作人员,而是依托乡镇司法所,通过检察机关内设的业务部门分片联系来开展工作。此种方式有牢固的矛盾化解的实践基础,但缺乏持续稳定的保障机制。各基层检察院应充分考虑自身单位实际情况,结合检察职能与乡镇特点,科学合理设定自身检察室的运行模式,找到最适合的运行模式。
  (二)职能定位之分析
  检察机关要在构建合理的社会管理格局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就必须在该项工作中明确职能。首先,巡回检察室具有机构的派出性。1993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二条就指出,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次,巡回检察室是检察职能在乡镇的延伸,其应是对检察职能的协助化。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职能:
  一是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设立检察长下乡巡回接待制度、设立检察长开放日制度等形式,广泛听取社情民意,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有效满足群众诉求,切实回馈群众期待。
  二是案件调处,对于三类轻微刑事案件、两类民事申诉案件,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和解,将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息诉罢访,通过勤联系,多走访,善发现的工作方式,多渠道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动态掌握信访状况,有效排查、预防信访风险,防患于未然,使矛盾纠纷可在基层得以解决。
  四是职务犯罪预防,多途径多方式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调研任务,发现职务犯罪的隐患时即时提出检察建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是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对监管对象的全面帮教,不仅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要注重对他们身心健康的关心,切实做到有效监管。
  三、当前巡回检察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设立依据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法律依据不足,乡镇检察室设置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党委政法机构的认同程度和支持程度,其保障机制与得到国家财政普遍支持的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无法相比。”实践中,大部分地区采取派出检察院自行解决巡回检察室经费的方法,基本建设费用、办公经费、人员待遇的开支都要从现有经费中挤缩,可以说,经费的难以保障是长期存在的问题,这导致有些地方发展检察室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经费的欠缺保障也使检察室在硬件裝备上受到了限制,有的检察室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工场所,或办公场所十分简陋,这都不利于检察权的独立充分行使。
  (二)人力投入少,法律监督力度不足
  以笔者所处基层院巡回检察室为例,该院主要依托乡镇司法所人员开展工作,但目前司法所面临的人员配备少而任务重的尴尬现状导致检察室的职能无法充分发挥。由于人手的限制,一些法制宣传、法制咨询等活动开展的地域有限,部分偏远村落的群众还是未能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他们的法律诉求未能即时得到满足,权益也未能即时得到保护。宣传力度的不足必然影响了检察工作深入群众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部分群众以及一些职能部门对检察室的职能还是不够了解。群众在遇到困难时往往要几经辗转才想到检察室,这不仅耗时耗力,也不利于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矛盾纠纷调处效果。
  (三)管理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完善
  由于各地巡回检察室的工作均未被列入基层检察院的考核范围,各基层院在设置检察室后,对检察室往往采取放任发展的心态,产生了有的检察室形同虚设、职能虚化等负面效应。如何对检察室进行规范管理,科学考核,是当前检察室欲深入基层、服务社会、发挥职能不得不重视思考的问题。欲充分调动检察室及其人员的积极性,使检察室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必须进一步完善管理及考核机制。
  四、完善巡回检察室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机制、完善资源配置
  首先,我们期待相关法律法规能完善对巡回检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定。其次,在具体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应根据本区域乡镇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巡回检察室的数量,原则上可与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对应设置。在部分设置条件还不成熟的地区,可采取重点区域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最后加大对检察室的经费投入,建议由各地财政统一拨付,完善检察室的工作环境,配齐人员与配套的网路设施等办公设备,以保证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
  (二)加强监督、提高影响力度
  巡回检察室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还需加强对检察室职责的宣传,使检察室真正走进百信心里头,让群众能放心对检察机关敞开心扉、说真话。检察室在突出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上,还应积极拓宽工作领域,争取为群众多办事,办事实,了解诉求、解决困难,方便群众诉求,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检察室建设成检察机关服务群众一线窗口、建设成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
  (三)明确责任、强化制度管理
  要对检察室的工作实行规范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考促学、以考促优。建议由各地省院制定标准,将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纳入省院统一考核。各巡回检察室自身也应从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执法为民的能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切实将各项惠民利民服务落到实处,使检察工作深入田间地头,送进农户家中。
  五、结语
  新事物的产生在成长道路上都会有所曲折的,只要它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能够为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其必然被上层建筑所接受,被法治建设所接受。巡回检察室的改革并非是历史的倒退,也不是一蹴而就得事业,而是在认真汲取先前经验教训上,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再次思考。法治是一个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苦思冥想的事业,因此真正的判断标准也许是中国的法治实践。完善巡回检察室的工作机制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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