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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国有资产规模巨大,而有关其出资人争议仍尚未解决。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切入点,结合国外的既有模式,深入分析国内的出资人争议,财政部和国资委并不能有效履行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在金融国资委模式尚未成熟之前,应以汇金公司作为现阶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实现金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产立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