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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历史演进的“原动力”,是因为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促进了国际刑法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产生的根源,也是国际刑法发展完善的根本性推动力。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通过开启了国际刑法发展和国际研究从发展到繁荣的阶段,各种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林欣和李琼英老师著作的《国际刑法新论》一书,对国际刑法问题的研究也有了新的创新。
一、《国际刑法新论》的创新之处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不仅在体系上有所创新,而且,在研究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
(一)体系之新表现在:
第一, 把国际犯罪分为核心罪行和以条约为根据的罪行两大类
传统的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对国际犯罪分类时,通常根据他们的性质进行分类。例如,把国际犯罪行为分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罪、战争罪、侵犯基本人权罪、危害国际公共秩序罪等。《国际刑法新论》一书将国际犯罪分为核心罪行和以条约为根据的罪行两大类。核心罪行(core crimes)是指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 详细论述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过去有些国际刑法著作没有提到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而有的国际刑法著作则把国际刑法的原则简单等同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司法合作等,没有反映国际刑法的特点。
关于国际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学者们探讨较多的是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关于合法性原则 ,有学者认为可以称为罪刑法定原则 ,包括禁止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三个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对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解 ,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有“广义说 ”、“狭义说 ”和“最广义说 ”,“最广义说 ”不具有合理性 ,“广义说 ”和“狭义说 ”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将二者相结合才能够涵盖普遍管辖原则的全部内涵。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个人应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只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阻却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具体事由。关于国际合作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合作原则包括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两层含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国际合作原则必须依照国际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并且必须明确国际刑事合作的内容。
1995年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特设委员会提出要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规定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从《国际刑法新论》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国际刑法一般原则的详尽论述。虽然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对它也是使用的。但是,国际刑法有它自己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官方职位、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不适用时效、心里要件和排除国际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三, 扩大了行使管辖权的研究范围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论述的刑事管辖权包括了他的各个方面,如刑事管辖权的种类和特点,根据国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国际海洋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对港口内外国商船上犯罪的形式管辖权,对盟国驻军人员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和一罪两素问题等等。
第四, 丰富了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详细论述了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新发展,如国际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引渡和转移犯罪等。
(二)观点上的创新
第一,区分事实上的政治罪行与法律上的政治罪行。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某些事实上的政治罪行被排除在法律上的政治罪行之外。
第二,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中,引渡和起诉都是强制性的义务,只是选择其中一项加以履行。履行上的选择不能改变义务本身的强制性质。
第三,因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和灭绝种族而产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不适用民法上的法定时效。
另外,《国际刑法新论》一书将“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不适用任何时效”作为了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此外,该书对国际法的性质,对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对行政和司法双重审查值得的产生和发展,也都以新的观点做了论述。
二、我理想中的国际刑法及其实现
通过对《国际刑法新论》的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国际刑法应该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系统地、全面的能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的体系。下面我就从立法、司法、执法这三个方面谈一谈我心目中的国际刑法的样子。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全世界应有一个被广大国家都接受的国际刑法典,当然它的起草应由各主权国家在协商致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在司法层面上,我们应该有一个超越于各主权国家的国际刑事法院来处理国际社会发生的危害国际社会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我们要建立一个能让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能有效实施的组织。
最后,在执法层面上,国际社会应建立一个能充分监督国际刑法实施的独立的组织,从而让国际刑法能更加充分的实现自身的价值。
要实现理想中的国际刑法,首先我们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同时应建立一个保证刑事法院判决能有效实施的司法机关,给予其一定的权力,能够有效的制裁各种国际刑事犯罪,保障判决切实执行。其次,各国应加强国际刑法方面的互相往来,共同制定出一部全面有效的国际刑法典。再次,我们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来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最后,我们不仅要在制度层面加强努力,还要在自己的头脑中建立一种国际刑法的概念;我们不仅要在外部确立国际刑法的价值,而且要在思想上重视国际刑法的作用。
正确地运用国际刑法,真正的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仅有利于国际犯罪的有效控制,而且对于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1]林欣,李琼英.国际刑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秉志.新编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黄俊平.普遍管辖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汪珊,女,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苏黎,女,云南昆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国际刑法新论》的创新之处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不仅在体系上有所创新,而且,在研究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观点。
(一)体系之新表现在:
第一, 把国际犯罪分为核心罪行和以条约为根据的罪行两大类
传统的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在对国际犯罪分类时,通常根据他们的性质进行分类。例如,把国际犯罪行为分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罪、战争罪、侵犯基本人权罪、危害国际公共秩序罪等。《国际刑法新论》一书将国际犯罪分为核心罪行和以条约为根据的罪行两大类。核心罪行(core crimes)是指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
第二, 详细论述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过去有些国际刑法著作没有提到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而有的国际刑法著作则把国际刑法的原则简单等同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司法合作等,没有反映国际刑法的特点。
关于国际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学者们探讨较多的是合法性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关于合法性原则 ,有学者认为可以称为罪刑法定原则 ,包括禁止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三个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对普遍管辖原则的理解 ,有学者指出在理论上有“广义说 ”、“狭义说 ”和“最广义说 ”,“最广义说 ”不具有合理性 ,“广义说 ”和“狭义说 ”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将二者相结合才能够涵盖普遍管辖原则的全部内涵。关于个人刑事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个人应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只对自己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负责;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阻却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具体事由。关于国际合作原则,有学者认为国际合作原则包括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两层含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国际合作原则必须依照国际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并且必须明确国际刑事合作的内容。
1995年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特设委员会提出要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规定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从《国际刑法新论》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国际刑法一般原则的详尽论述。虽然国际刑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等对它也是使用的。但是,国际刑法有它自己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官方职位、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不适用时效、心里要件和排除国际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三, 扩大了行使管辖权的研究范围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论述的刑事管辖权包括了他的各个方面,如刑事管辖权的种类和特点,根据国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国际海洋法中的刑事管辖权,对港口内外国商船上犯罪的形式管辖权,对盟国驻军人员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和一罪两素问题等等。
第四, 丰富了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国际刑法新论》一书详细论述了司法制度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新发展,如国际刑事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引渡和转移犯罪等。
(二)观点上的创新
第一,区分事实上的政治罪行与法律上的政治罪行。通过国际条约的规定,某些事实上的政治罪行被排除在法律上的政治罪行之外。
第二,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中,引渡和起诉都是强制性的义务,只是选择其中一项加以履行。履行上的选择不能改变义务本身的强制性质。
第三,因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和灭绝种族而产生的对受害人的赔偿不适用民法上的法定时效。
另外,《国际刑法新论》一书将“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不适用任何时效”作为了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此外,该书对国际法的性质,对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对行政和司法双重审查值得的产生和发展,也都以新的观点做了论述。
二、我理想中的国际刑法及其实现
通过对《国际刑法新论》的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国际刑法应该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形成一个系统地、全面的能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的体系。下面我就从立法、司法、执法这三个方面谈一谈我心目中的国际刑法的样子。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全世界应有一个被广大国家都接受的国际刑法典,当然它的起草应由各主权国家在协商致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在司法层面上,我们应该有一个超越于各主权国家的国际刑事法院来处理国际社会发生的危害国际社会及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我们要建立一个能让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能有效实施的组织。
最后,在执法层面上,国际社会应建立一个能充分监督国际刑法实施的独立的组织,从而让国际刑法能更加充分的实现自身的价值。
要实现理想中的国际刑法,首先我们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同时应建立一个保证刑事法院判决能有效实施的司法机关,给予其一定的权力,能够有效的制裁各种国际刑事犯罪,保障判决切实执行。其次,各国应加强国际刑法方面的互相往来,共同制定出一部全面有效的国际刑法典。再次,我们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来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最后,我们不仅要在制度层面加强努力,还要在自己的头脑中建立一种国际刑法的概念;我们不仅要在外部确立国际刑法的价值,而且要在思想上重视国际刑法的作用。
正确地运用国际刑法,真正的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仅有利于国际犯罪的有效控制,而且对于我们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非常有益的。
参考文献:
[1]林欣,李琼英.国际刑法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2]赵秉志.新编国际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黄俊平.普遍管辖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汪珊,女,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苏黎,女,云南昆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