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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拉动世界经济的“三驾马车”中尤其重要的两个经济组织,对世界经济的振兴和发展功不可没。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是倡导和实现全球贸易的自由发展,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维持国际货币制度的正常运作。本文主要从宏观方面探讨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并试图提出建议以使双方增加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
中图分类号:F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65-01
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当今世界两个相当影响力的经济组织,两者在促进自由贸易和监管国际金融领域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的前身是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虽然GATT已经被WTO所取代,但是现在的WTO是在GAT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对其研究离不开GATT及其半个世纪多的实践,以避免割裂历史与现实。WTO和GATT两者都主要致力于消除国际贸易的壁垒,促进世界多边贸易的发展。与WTO相比,IMF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的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际货币制度的稳定,分管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并为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提供中、短期贷款。
一、GATT/WTO与IMF的比较
(一)GATT与IMF
与IMF这个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相比,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因为GATT中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条文中也没有关于机构设置的内容。但GATT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它在日内瓦设有常设秘书处,有缔约国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定期举行大会。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发生一定联系。
GATT的参加者称为缔约方而非成员国,其准入和退出机制与IMF大致相同,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加入义务,都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其组织机构包括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在投票制度上,缔约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但GATT中投票场合很少,在各种会议上,经常遵循的是“一致意见”原则。
(二)WTO与IMF
WTO和IMF都致力于全球经济的的发展,但一个侧重于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个则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货币国际秩序。其区别还表现在一下几个微观的方面:
1.成员资格和组织结构不同。虽然只要愿意履行WTO和IMF的成员国义务,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但是有权加入WTO的不仅是国家,还包括单独关税区,从而使单独关税地区可以摆脱主权政府的介入。WTO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诸边贸易协议的管理机构及总干事和秘书处。而IMF则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办事机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又陆续设置了临时性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2.投票制度不同。WTO继续遵循1947年GATT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时,如果在场的成员没有正式提出异议,就视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而IMF的投票制度是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IMF所缴份额密切相关。IMF按照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地位’分配份额(国民生产总值 经常性项目的交易额 经常性项目的变动状况 官方储备的数量)。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把传统的磋商、谈判、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而又自行运转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具有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IMF和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限制更严格,执法力度更强,程序上更加完善。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解决政府间争端的多边机制。
二、GATT/WTO与IMF的合作
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不仅相互影响而且会推动或延缓世界经济,所以IMF和WTO的合作就尤为重要。1994年的马拉喀什会议通过的《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的贡献的宣言》中提出经济政策中每一个领域的成功合作都有利于促进其他领域的进步。会议另外通过的《关于WTO和IMF的关系宣言》提出,注意到缔约方全体与GATT1947及國际货币基金协会之间的密切关系,GATT1947的规则,特别是其中第十五条(关于外汇安排的规定)对该关系的规范作用。认识到参加方在WTO协议的附录1A的“多边贸易协议”范围内的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面,希望以已有的规范缔约方全体与GATT1947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规则为准的愿望。
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签署的《IMF与WTO协议》中就对两者的协调和合作进行了具体化的推动,《协议》规定了IMF和WTO的合作义务包括:相互协商,相互出席对方的各种会议,相互交换文件和信息资料以及共同协调。IMF和WTO的合同有了正式的协议依据。
从WTO与IMF现存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制度上的规定只是宏观意义上粗线条的规划,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调整有关管辖权、争端解决、权力界限等事项。就此,我建议可以主要从外汇管制制度、贸易限制制度、汇率制度以及财政货币制度这几个关键点上协调两者之间的合作,规定精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协调机制,从而尽量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充分发挥其职能,共同推进世界经济的平衡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安.国际经济法资料选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吴春庆.从分权和比例原则看WTO与IMF智能冲突之解决.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8.
[4]WTOAgreementswiththeFundandtheBank.http://docsonline.wto.org/gen_home.asp.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
中图分类号:F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65-01
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当今世界两个相当影响力的经济组织,两者在促进自由贸易和监管国际金融领域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的前身是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虽然GATT已经被WTO所取代,但是现在的WTO是在GATT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对其研究离不开GATT及其半个世纪多的实践,以避免割裂历史与现实。WTO和GATT两者都主要致力于消除国际贸易的壁垒,促进世界多边贸易的发展。与WTO相比,IMF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的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际货币制度的稳定,分管国际货币金融领域,并为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提供中、短期贷款。
一、GATT/WTO与IMF的比较
(一)GATT与IMF
与IMF这个正式成立的国际金融组织相比,GATT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因为GATT中没有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规定,条文中也没有关于机构设置的内容。但GATT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它在日内瓦设有常设秘书处,有缔约国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定期举行大会。它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发生一定联系。
GATT的参加者称为缔约方而非成员国,其准入和退出机制与IMF大致相同,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加入义务,都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其组织机构包括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和秘书处。在投票制度上,缔约国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但GATT中投票场合很少,在各种会议上,经常遵循的是“一致意见”原则。
(二)WTO与IMF
WTO和IMF都致力于全球经济的的发展,但一个侧重于多边贸易体制,另一个则主要致力于建立健康稳定的货币国际秩序。其区别还表现在一下几个微观的方面:
1.成员资格和组织结构不同。虽然只要愿意履行WTO和IMF的成员国义务,任何国家都可以加入,但是有权加入WTO的不仅是国家,还包括单独关税区,从而使单独关税地区可以摆脱主权政府的介入。WTO的组织结构包括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和委员会、诸边贸易协议的管理机构及总干事和秘书处。而IMF则包括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办事机构,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又陆续设置了临时性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等机构,对执行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2.投票制度不同。WTO继续遵循1947年GATT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在对一个问题进行讨论时,如果在场的成员没有正式提出异议,就视为达成了一致意见。在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上,WTO的每一成员有一票投票权。而IMF的投票制度是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IMF所缴份额密切相关。IMF按照成员国的“相对经济地位’分配份额(国民生产总值 经常性项目的交易额 经常性项目的变动状况 官方储备的数量)。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3.争端解决机制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把传统的磋商、谈判、斡旋、调停、调解和仲裁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而又自行运转的司法机制,形成了具有独具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与IMF和GATT相比,WTO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限制更严格,执法力度更强,程序上更加完善。其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解决政府间争端的多边机制。
二、GATT/WTO与IMF的合作
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不仅相互影响而且会推动或延缓世界经济,所以IMF和WTO的合作就尤为重要。1994年的马拉喀什会议通过的《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的贡献的宣言》中提出经济政策中每一个领域的成功合作都有利于促进其他领域的进步。会议另外通过的《关于WTO和IMF的关系宣言》提出,注意到缔约方全体与GATT1947及國际货币基金协会之间的密切关系,GATT1947的规则,特别是其中第十五条(关于外汇安排的规定)对该关系的规范作用。认识到参加方在WTO协议的附录1A的“多边贸易协议”范围内的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面,希望以已有的规范缔约方全体与GATT1947及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关系的规则为准的愿望。
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签署的《IMF与WTO协议》中就对两者的协调和合作进行了具体化的推动,《协议》规定了IMF和WTO的合作义务包括:相互协商,相互出席对方的各种会议,相互交换文件和信息资料以及共同协调。IMF和WTO的合同有了正式的协议依据。
从WTO与IMF现存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到,两者之间制度上的规定只是宏观意义上粗线条的规划,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调整有关管辖权、争端解决、权力界限等事项。就此,我建议可以主要从外汇管制制度、贸易限制制度、汇率制度以及财政货币制度这几个关键点上协调两者之间的合作,规定精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协调机制,从而尽量避免管辖权的冲突,充分发挥其职能,共同推进世界经济的平衡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郭瑜.国际经济组织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陈安.国际经济法资料选粹.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吴春庆.从分权和比例原则看WTO与IMF智能冲突之解决.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8.
[4]WTOAgreementswiththeFundandtheBank.http://docsonline.wto.org/gen_home.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