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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依赖于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逐渐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重要的改变。给人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和消费者权益挂钩的问题。本文从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开始,说明了电子商务结合民商法的主要内容,讲述了民商法创新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途径,最后对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做了总结。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分析
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必然的,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利用互联网就可以进行线上的购物与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从初始状态的消费者的试探行为,到目前可以通过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和交易现状进行合理规范与规定,这都表明了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通过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可以提出对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在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节化的修改,可以让电子商务具有一定的规范化。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上升状态,在传统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中,往往只能通过图片及文本的形式对商品进行展示,从而进行商品的推广与宣传。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在经营模式上更具多元化,在商品的推广和展示方面,电子商务也做到了视频与图文兼具的方式,将商品的状态通过更具象化的方式展示在消费者面前,这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和消费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也会有结构性的改变,在新兴事物面前,我国采取了强大的包容政策,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就将电子商务的内容明确指出,从而达到了电子商务的逐渐规范化。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依附于民商法还存在一些细节性和传统性的问题。在细节方面,电子商务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会影响交易的产生,从而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目的,让消费的商品需求也得不到满足。在传统性质方面,电子商务在民商法背景之下没有完全按照时代的发展进行不断的改进,反而会存在旧事物依旧存在的问题,这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进步没有实质性的提升和帮助,所以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相关方面的内容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环节。
二、电子商务结合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在民商法的规定中,会在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规范,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及时沟通性,相关的电子合同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合作之前的手续,都需要通过民商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从而达到真正规范的作用。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交易建立起来的,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消费者一般来说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商品都选择,最后根据选定的商品进行在线交易,产生交易之后才算是真正与经营者建立了实质性的联系。但是,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根据自己所选定的商品,在交易之前与经营者进行联系,确定商品的实际属性是否与自身需求相符,根据经营者信息的提供,从而促进交易。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观察自身对商品的需求是否和所购买商品保持一致,同時需要留存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参数,为自身的交易做出一定的保障措施。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在对商品进行推广和宣传过程中需要的是适度美化,过于夸张商品性能和参数就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判断,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可以在与消费者建立合作之后,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具体描述和介绍,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同时最终对商品交易做出相应的承诺和保障,促进交易的实质进程。追求完美的经营者会根据市场的状况进行预先的市场调查,再进行商品的具体策划案,达到对商品的营销策略。
(二)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在建立交易的时候就需要形成一定的电子合同,达到交易的保障,但是传统的合同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赘余条款过于多。利用信息技术的平台,根据交易所产生的数据就可以进行电子合同的简易建成,是民商法中做过的具体规定。通过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平台产生的交易数据就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电子凭证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甚至进行相关的申诉和赔偿。申诉和赔偿的流程需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进行自行了解和学习,只有自身掌握充分的维权知识才能对自身权益进行合理维护。在进行申诉和赔偿之前,需要与经营者进行具体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证明经营者的经营错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交易情况的判断,决定是否完成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同样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机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仲裁,最后得出结论,但是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就可以让维权流程简化。协商流程的简化,可以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建立互相信任的机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协商达成一致还有助于促进电子合同的顺利达成,为最终达成交易目的打下了稳定的基础。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合作之前的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进行商品的交易过程中,需要对交易的细节和过程进行及时的了解和注意,同样,在交易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合作之前也需要一定完善化的手续。这些手续是必要的,会对交易提供稳定的保障,包括合作达成之前的商品的运输、商品的保险,甚至商品在税务方面的手续。这些是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面来说的,只有在交易之前的手续完善,才能让交易过程保持顺利和稳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合作建立之前、合作建立过程中都拥有了完备的手续,就会在交易过程中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交易。
三、民商法创新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途径
民商法创新背景下进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具体的途径,可以通过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也可以在互联网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从而达到稳定发展的目的,建立公平公正的仲裁机制也是有效发展电子商务的手段之一。 (一)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
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中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快递方面都进行了规定,涉及到互联网方面的交易都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界定。民商法的创新就需要从三方面出发,将经营者的商品宣传模式和推广模式进行扩展,只有形式丰富的商品宣传推广才能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对于消费者,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保障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让消费者的权益在虚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得到实质性的保障。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也需要在快递方面进行适当的优惠政策,让经营者和快递方面在利润方面达到认同性,消费者也可以在快递的正确稳定运输中在最终实现获得商品的目的。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产物,民商法的的主体也需要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做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受益模式。
(二)关于互联网进行的安全认证
在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的过程中进行互联网的安全认证,可以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具有可调控性,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也会起到加强保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已经达到基本普及的标准,这时候,电子商务平台就是依附互联网而存在,交易的过程也需要依赖互联网,所以进行互联网的安全认证是十分必要的。线上交易可以让经营者节省很多传统形式的成本,极大减弱成本的同时消费者就可以享受性价比更为高的商品,同样的商品,不同的销售模式,就存在着不同的成本。虽然线上交易让成本进行了缩减,但是,线上交易所存在的虚拟性就是其中的不安全因素,有部分用户就会利用线上交易存在的漏洞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民商法就可以根据这一点进行合理的创新与补充,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民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仲裁机制
民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会衍生出很多方面的机制与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市场越来越庞大,对于电子商务的仲裁机制也需要进行合理的改进和规范。仲裁机制的补充和改进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的,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面对严格的仲裁机制,这样才能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发展。仲裁机制离不开合同的合理考量和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网络服务,根据每一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最终仲裁机制的建立,这是对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发展,也是对电子商务普及之后的修整与补充。仲裁机制的改善还需要政府与相关机构的共同配合和考察,最终达到仲裁机制的合理建立和改进。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在规范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民商法的创新修订,提高电子商务的规范性,让电子商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就需要从民商法开始,针对民商法进行有关电子商务内容的及时补充和修改。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只有电子商务平台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才可以在商业平台多元化的情况中达到自身生存的状态。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民商法创新的背景下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合理的规范和进步,在不断的发展中和时代的进步中完善電子商务的平台,进行更稳定安全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74.
[2]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9):154.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分析
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必然的,随着电子商务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利用互联网就可以进行线上的购物与交易。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从初始状态的消费者的试探行为,到目前可以通过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和交易现状进行合理规范与规定,这都表明了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前景。通过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可以提出对电子商务的具体规定,在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节化的修改,可以让电子商务具有一定的规范化。
一、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呈上升状态,在传统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中,往往只能通过图片及文本的形式对商品进行展示,从而进行商品的推广与宣传。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在经营模式上更具多元化,在商品的推广和展示方面,电子商务也做到了视频与图文兼具的方式,将商品的状态通过更具象化的方式展示在消费者面前,这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和消费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也会有结构性的改变,在新兴事物面前,我国采取了强大的包容政策,民商法的具体规定,就将电子商务的内容明确指出,从而达到了电子商务的逐渐规范化。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依附于民商法还存在一些细节性和传统性的问题。在细节方面,电子商务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会影响交易的产生,从而影响经营者的经营目的,让消费的商品需求也得不到满足。在传统性质方面,电子商务在民商法背景之下没有完全按照时代的发展进行不断的改进,反而会存在旧事物依旧存在的问题,这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进步没有实质性的提升和帮助,所以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相关方面的内容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要环节。
二、电子商务结合民商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在民商法的规定中,会在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规范,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及时沟通性,相关的电子合同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合作之前的手续,都需要通过民商法进行不断的修订,从而达到真正规范的作用。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沟通
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是通过交易建立起来的,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消费者一般来说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商品都选择,最后根据选定的商品进行在线交易,产生交易之后才算是真正与经营者建立了实质性的联系。但是,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根据自己所选定的商品,在交易之前与经营者进行联系,确定商品的实际属性是否与自身需求相符,根据经营者信息的提供,从而促进交易。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以观察自身对商品的需求是否和所购买商品保持一致,同時需要留存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参数,为自身的交易做出一定的保障措施。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在对商品进行推广和宣传过程中需要的是适度美化,过于夸张商品性能和参数就会导致消费者的错误判断,从而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可以在与消费者建立合作之后,对消费者进行商品的具体描述和介绍,保证交易顺利进行的同时最终对商品交易做出相应的承诺和保障,促进交易的实质进程。追求完美的经营者会根据市场的状况进行预先的市场调查,再进行商品的具体策划案,达到对商品的营销策略。
(二)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在建立交易的时候就需要形成一定的电子合同,达到交易的保障,但是传统的合同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赘余条款过于多。利用信息技术的平台,根据交易所产生的数据就可以进行电子合同的简易建成,是民商法中做过的具体规定。通过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的平台产生的交易数据就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电子凭证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甚至进行相关的申诉和赔偿。申诉和赔偿的流程需要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进行自行了解和学习,只有自身掌握充分的维权知识才能对自身权益进行合理维护。在进行申诉和赔偿之前,需要与经营者进行具体的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证明经营者的经营错误,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经营者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交易情况的判断,决定是否完成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益同样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机制对双方的权益进行仲裁,最后得出结论,但是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就可以让维权流程简化。协商流程的简化,可以稳定双方的合作关系,建立互相信任的机制。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协商达成一致还有助于促进电子合同的顺利达成,为最终达成交易目的打下了稳定的基础。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合作之前的手续
在电子商务平台中进行商品的交易过程中,需要对交易的细节和过程进行及时的了解和注意,同样,在交易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合作之前也需要一定完善化的手续。这些手续是必要的,会对交易提供稳定的保障,包括合作达成之前的商品的运输、商品的保险,甚至商品在税务方面的手续。这些是针对经营者与消费者两方面来说的,只有在交易之前的手续完善,才能让交易过程保持顺利和稳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合作建立之前、合作建立过程中都拥有了完备的手续,就会在交易过程中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交易。
三、民商法创新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途径
民商法创新背景下进行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具体的途径,可以通过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也可以在互联网中加强对电子商务的安全认证从而达到稳定发展的目的,建立公平公正的仲裁机制也是有效发展电子商务的手段之一。 (一)界定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
电子商务的民商法主体中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快递方面都进行了规定,涉及到互联网方面的交易都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界定。民商法的创新就需要从三方面出发,将经营者的商品宣传模式和推广模式进行扩展,只有形式丰富的商品宣传推广才能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对于消费者,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者保障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让消费者的权益在虚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得到实质性的保障。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也需要在快递方面进行适当的优惠政策,让经营者和快递方面在利润方面达到认同性,消费者也可以在快递的正确稳定运输中在最终实现获得商品的目的。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产物,民商法的的主体也需要在时代的进步中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做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重受益模式。
(二)关于互联网进行的安全认证
在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的过程中进行互联网的安全认证,可以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具有可调控性,对于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也会起到加强保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已经达到基本普及的标准,这时候,电子商务平台就是依附互联网而存在,交易的过程也需要依赖互联网,所以进行互联网的安全认证是十分必要的。线上交易可以让经营者节省很多传统形式的成本,极大减弱成本的同时消费者就可以享受性价比更为高的商品,同样的商品,不同的销售模式,就存在着不同的成本。虽然线上交易让成本进行了缩减,但是,线上交易所存在的虚拟性就是其中的不安全因素,有部分用户就会利用线上交易存在的漏洞严重侵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民商法就可以根据这一点进行合理的创新与补充,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民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的仲裁机制
民商法中关于电子商务,会衍生出很多方面的机制与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市场越来越庞大,对于电子商务的仲裁机制也需要进行合理的改进和规范。仲裁机制的补充和改进是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的,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面对严格的仲裁机制,这样才能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发展。仲裁机制离不开合同的合理考量和具备一定法律效力的网络服务,根据每一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最终仲裁机制的建立,这是对电子商务规范化的发展,也是对电子商务普及之后的修整与补充。仲裁机制的改善还需要政府与相关机构的共同配合和考察,最终达到仲裁机制的合理建立和改进。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在规范发展过程中离不开民商法的创新修订,提高电子商务的规范性,让电子商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就需要从民商法开始,针对民商法进行有关电子商务内容的及时补充和修改。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只有电子商务平台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才可以在商业平台多元化的情况中达到自身生存的状态。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民商法创新的背景下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平台合理的规范和进步,在不断的发展中和时代的进步中完善電子商务的平台,进行更稳定安全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郑建秋.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6,(35):274.
[2]陈雨晴.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经贸实践,2017(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