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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政府采购从试点到全面推行十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具体问题如采购的效率、采购过程的法律缺失,这些问题很多地区还普遍的存在,甚至没有被充分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采购“每年以500亿速度增加,2005年采购规模已达到2500亿”①,提高效率、规避法律缺失,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对策
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已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例采购货物的单位为某省属院校,属于《政府采购法》中所规范的事业单位,且本次采购动用的资金是预算内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解释,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本项目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本案例中所采购的货物——视频会议系统已被该省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因此尽管该校对本次采购很重视,成立了由学校后勤、教学及基建人员组成的采购班子,但他们的行为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说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而且必须经过批准,而本案例中该校并没有将此采购项目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获得任何部门批准,而只是临时决定动用,说明该校在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资金使用制度,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随意性,给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留下了隐患。
即使该项目委托给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本案例中,该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因此该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而不能进行邀请招标;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邀请招标,也应该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③
以上案例所反映的是集中采购没有遵照《政府采购法》的一般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被当事人因惯例或习以为常或图简便而忽视其中的法律缺失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效率不够和法律缺失问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增强以下三种意识:
一、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改变各部门、各单位传统的采购办法,实行依法采购。不管是主管部门还是业务部门,在采购时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工作,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不能超出他们的职权范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购人还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自身要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敢于同不法供应商的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以自己的模范执法行为来推动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二、增强计划意识,严格监管不“越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活动中,要突出管理职能,既要到位也不能越位。工作重点要放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制定规章制度、政策指导、聘用专家管理和监督检查上。在具体监督检查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交易活动。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专家抽取等具体事务,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裁判员”的职责,只有从具体商业交易活动中脱离出来,才能公正地处理各种争议,才能树立起权威,监督管理才有实效。
三、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且高效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全面深入地宣传政府采购制度,举办不同层次培训班,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面。并且每次采购项目都要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指标、签订合同、验收采购物品等环节的相关经办人,提出明确要求,促其增强责任心,积极做好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涉及商业贸易、谈判技巧、产业政策等诸多领域知识,专业性很强,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关采购部门和业务人员必须加强培训严格规范操作。只有严格规范操作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另外,加强责任管理,对相关经办人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其岗位职责考核中去,与其政治、经济利益挂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另外,加入WTO后,我国加快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任务更加紧迫,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应该循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国际法要求相衔接的,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确立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法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从制度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和杜绝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个人以为以下两个原则是必不可少需要重视的。
1.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规模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潜力巨大,若按国际上政府采购一般占GDP10%的通行口径计算,我国目前政府采购规模就应该达到1万亿元以上,而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仅仅为2500亿元,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有着巨大的上升空间。政府采购规模上去了,才能发挥规模效应,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宏观调节作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时间不长,很多本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还没有纳入进来,尤其是工程采购,目前的工程采购大都局限于工程维修、拆除等,而大部分地区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等工程还没有完全纳入进来。因此,整个公共部门的采购范围与规模应根据公共部门的需要和采购物品的属性来确定。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仍处在积极发展的阶段,许多应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公共支出行为仍未纳入规范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对规模太小。本来政府采购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有效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制度,范围太窄、规模太小就难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甚至反而增加成本。因此,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规模,应该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还不完全成熟时期的特殊原则。
【关键词】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对策
某省属院校临时决定动用学校的预算内资金采购一批视频会议系统(已被列入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金额约60万元(该省公开招标限额为50万元)。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与严肃性,该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分管行政的副院长挂帅,由学校后勤、教学及纪检部门组成一个采购班子,负责采购的具体事务。他们通过跑市场、搞调研,广泛征求供应商,共征集到相关供应商12家,随后他们制定了一定的采购门槛,经过筛选和比较,最后确定了5家公司作为邀请对象。然后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采购要求,并于7日内组织这5家公司进行了邀请招标,最终合同金额为55万元。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案例采购货物的单位为某省属院校,属于《政府采购法》中所规范的事业单位,且本次采购动用的资金是预算内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解释,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本项目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本案例中所采购的货物——视频会议系统已被该省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因此尽管该校对本次采购很重视,成立了由学校后勤、教学及基建人员组成的采购班子,但他们的行为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采购法》。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还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说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而且必须经过批准,而本案例中该校并没有将此采购项目列入财政预算,也没有获得任何部门批准,而只是临时决定动用,说明该校在资金使用上的随意性,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资金使用制度,同时也正是由于这种随意性,给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留下了隐患。
即使该项目委托给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本案例中,该省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50万元,因此该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而不能进行邀请招标;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邀请招标,也应该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③
以上案例所反映的是集中采购没有遵照《政府采购法》的一般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经常被当事人因惯例或习以为常或图简便而忽视其中的法律缺失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前政府采购具体实践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效率不够和法律缺失问题,而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要增强以下三种意识:
一、增强法制意识,严格依法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是改变各部门、各单位传统的采购办法,实行依法采购。不管是主管部门还是业务部门,在采购时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工作,政府采购人员的行为不能超出他们的职权范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购人还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制意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仅自身要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敢于同不法供应商的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以自己的模范执法行为来推动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二、增强计划意识,严格监管不“越位”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活动中,要突出管理职能,既要到位也不能越位。工作重点要放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制定规章制度、政策指导、聘用专家管理和监督检查上。在具体监督检查活动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进入采购市场参与商业交易活动,不得干预正常的采购交易活动。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专家抽取等具体事务,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裁判员”的职责,只有从具体商业交易活动中脱离出来,才能公正地处理各种争议,才能树立起权威,监督管理才有实效。
三、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且高效
一方面,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全面深入地宣传政府采购制度,举办不同层次培训班,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局面。并且每次采购项目都要对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指标、签订合同、验收采购物品等环节的相关经办人,提出明确要求,促其增强责任心,积极做好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涉及商业贸易、谈判技巧、产业政策等诸多领域知识,专业性很强,要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关采购部门和业务人员必须加强培训严格规范操作。只有严格规范操作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另外,加强责任管理,对相关经办人的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其岗位职责考核中去,与其政治、经济利益挂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
另外,加入WTO后,我国加快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任务更加紧迫,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应该循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与国际法要求相衔接的,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确立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法管理、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从制度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和杜绝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个人以为以下两个原则是必不可少需要重视的。
1.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规模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潜力巨大,若按国际上政府采购一般占GDP10%的通行口径计算,我国目前政府采购规模就应该达到1万亿元以上,而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仅仅为2500亿元,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有着巨大的上升空间。政府采购规模上去了,才能发挥规模效应,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宏观调节作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时间不长,很多本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产品还没有纳入进来,尤其是工程采购,目前的工程采购大都局限于工程维修、拆除等,而大部分地区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等工程还没有完全纳入进来。因此,整个公共部门的采购范围与规模应根据公共部门的需要和采购物品的属性来确定。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仍处在积极发展的阶段,许多应纳入《政府采购法》调整的公共支出行为仍未纳入规范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对规模太小。本来政府采购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有效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制度,范围太窄、规模太小就难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优势,甚至反而增加成本。因此,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规模,应该是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还不完全成熟时期的特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