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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公司董事、监事不具备雇员(劳动者)身份,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法上的狭义高管则具备雇员身份。由于公司高管雇员与一般雇员在职责与分工上的明显差异,所以对其不宜简单地适用劳动法上的一般规则。劳动法应在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加班补偿、解雇保护以及合同订立形式等方面对高管雇员豁免适用一般规则或者提供相应的特殊规则。豁免对象或适用特殊规则的高管雇员的范围应严格限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公司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