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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理论一经提出,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巨大影响,我国合同立法中,借鉴了这一理论,并规范了典型的四种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但法典式的规定无法涵盖其它非法定类型的实务判例,文章从准类型化这一新辟的角度来归结其它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考察准类型化的自身规律特点,协调和重构缔约过失责任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