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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是当代中国除诉讼以外最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手段,但其发展也由于外部和内部因素而受到局限,其中,调解人员结构的不合理性可能是局限人民调解发展的原因。本文欲从调解人员结构和解决民间纠纷数的相关性角度出发,采用计量分析的方法,给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并进一步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 调解人员结构 计量分析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意义及其发展
人民调解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道德为依据,对纠纷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规劝劝导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主性和一定程度的司法性。
作为诉讼之外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首先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素质;第二,由于调解在具有灵活高效性、免费性和相对保密性的特征,从而与诉讼等司法手段形成互补,有效避免了诉讼费用高昂和时间耗费的弊端。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上述重要意义,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90年代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重建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学者们将这段时期成为"诉讼时代"①。人们将对调解的依赖转变为对诉讼的依赖后,很快发现片面强调诉讼导致诉讼解决某些纠纷时在时间和费用成本方面过于高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地位,使人民调解制度更能发挥自己的优势。此后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数逐年上升,再次超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数,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显示出重要作用(见图1)。
图1 诉讼与调解
学者对于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数呈"U"型发展给出了多种解释,概括来说,一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人们权利实现意识的强化导致更多依赖于诉讼的强制性②。二是人民调解制度内部因素,如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和轻微刑事案件的排除使调解范围受到限制,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清,调解工作资金支持不到位,以及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③。其中,对于调解人员素质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学者们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是认为我国调解工作人员中的小部分骨干承担了大部分的调解工作,为了更好的提高调解效率,应当逐渐促进调解人员的法律化、职业化④;另一种观点则担忧调解工作人员的"精英化"会导致发端于民间的人民调解制度脱离群众。以上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均有道理,然而,人民调解制度在人员结构上问题何在,对数据的定量分析将会产生更为令人信服的结论。故下文中笔者将以计量经济学方法对调解工作人员与纠纷解决数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验证。
二、从调解人员结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计思路
从《中国法律年鉴》整理得到的数据来看,1995至2002年间,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数从每年602.8万件下降到414.1万件,2002年之后開始增加,至2011年为893.5万件。与此同时,调解人员人数大体始终呈下降趋势,而专职司法助理员人数始终在10万人以下,且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仅从数据上还不足以得出专职司法助理员与调解人数对调解民间纠纷数的影响究竟如何。
但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信息,即国家在对调解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时将专职司法助理员和一般调解人员分别计算,可见二者在内涵和作用方面确有不同。根据以上数据,以民间调解纠纷数为被解释变量,专职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为解释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并对该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和平稳性检验,以证明哪一类工作人员对调解纠纷数影响更大或更直接。
(二)多元回归分析
以Case表示民间调解纠纷数,Assistant表示专职司法助理员数,Mediator表示调解人员数,则可假设回归方程为
Case= €%[0+ €%[1Assistant+ €%[2Mediator+ €%^
在R软件中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可得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并根据P值大小可判断解释变量是否与被解释变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根据R软件分析结果可知,Assistant和Mediator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均具有相关性,但是Assistant系数的显著性检验P值更小,即专职司法助理员与解决纠纷数之间关系更密切。同时,该回归直线的多重判定系数为0.6736,调整后的判定系数为0.627,因而可以认为回归直线的拟合程度较好。
(三)异方差检验
常用的检验异方差的方法是布莱殊-帕甘(Breusch-Pagan)检验,其原假设是解释变量对于残差平方的解释系数均为0,即无异方差,备择假设则是存在异方差。检验得出的P值为0.28,接受原假设,则认为上述检验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因此也不需要异方差修正。
(四)平稳性检验
对Case、Assistant和Mediator三个变量进行扩展迪基-富勒 (Augmented Dickey-Fuller, ADF) 检验之后,发现三者均为非平稳序列。但是非平稳序列之间并非一定没有相关性,若同阶单整的变量间呈现出长期或均衡关系,则可称这些变量间具有协整关系,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之间的回归不是伪回归。因此,需要对上述变量进行差分运算。
差分运算的结果表明,Case和Assistant均为二阶单整序列,而Mediator为三阶单整序列,非同阶单整之间不能进行回归。因此,上文中含有Mediator变量的回归为伪回归,也即不能证明Mediator与Case之间具有直接相关关系。
在上述结论下,应当对Assistant与Case之间的关系重新检验。将两个二阶单整序列差分两次后得到对应的平稳序列,对平稳序列进行回归,可知Assistant与Case之间具有协整关系,且一元回归方程直线的拟合程度较好。对回归方程的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所得P值为0.08249,残差平稳,因而该回归方程变量之间具有协整关系。
(五)回归分析结论
通过上文计算,可得出Case与Assistant之间的回归方程为Case=77.856Assistant+72.09。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调解工作人员结构的计量分析可知,一般调解人员数与纠纷解决数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而具有专业知识,处理纠纷能力较强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人数与民间纠纷解决数之间具有相对稳定和均衡的关系,因此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比人员的数量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影响更大。
因此,要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并进一步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地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结构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员构成能够有效促进纠纷的解决,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建议的具体措施如下:首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机制;第二,加强对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第三,可以设立定期考核制度。而从近年来调解人员和职业司法助理员的人数变动来看,这种改革的趋势已较为明显,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实证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注释:
①韩波:《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P45~46
②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P48~49
③夏杰:《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④吴俊:《人民调解制度的再完善》,载于《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P91
作者简介:管璇,女,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 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人民调解 调解人员结构 计量分析
一、人民调解的定义、意义及其发展
人民调解是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及道德为依据,对纠纷的当事人采取说服教育、规劝劝导等方式,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主性和一定程度的司法性。
作为诉讼之外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其首先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素质;第二,由于调解在具有灵活高效性、免费性和相对保密性的特征,从而与诉讼等司法手段形成互补,有效避免了诉讼费用高昂和时间耗费的弊端。
尽管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上述重要意义,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90年代之后,随着法律制度的重建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学者们将这段时期成为"诉讼时代"①。人们将对调解的依赖转变为对诉讼的依赖后,很快发现片面强调诉讼导致诉讼解决某些纠纷时在时间和费用成本方面过于高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地位,使人民调解制度更能发挥自己的优势。此后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数逐年上升,再次超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数,在社会纠纷解决中显示出重要作用(见图1)。
图1 诉讼与调解
学者对于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数呈"U"型发展给出了多种解释,概括来说,一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人们权利实现意识的强化导致更多依赖于诉讼的强制性②。二是人民调解制度内部因素,如社会纠纷的复杂化和轻微刑事案件的排除使调解范围受到限制,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清,调解工作资金支持不到位,以及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③。其中,对于调解人员素质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学者们又有不同意见:一种是认为我国调解工作人员中的小部分骨干承担了大部分的调解工作,为了更好的提高调解效率,应当逐渐促进调解人员的法律化、职业化④;另一种观点则担忧调解工作人员的"精英化"会导致发端于民间的人民调解制度脱离群众。以上观点从不同角度出发,均有道理,然而,人民调解制度在人员结构上问题何在,对数据的定量分析将会产生更为令人信服的结论。故下文中笔者将以计量经济学方法对调解工作人员与纠纷解决数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验证。
二、从调解人员结构角度进行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计思路
从《中国法律年鉴》整理得到的数据来看,1995至2002年间,人民调解民间纠纷数从每年602.8万件下降到414.1万件,2002年之后開始增加,至2011年为893.5万件。与此同时,调解人员人数大体始终呈下降趋势,而专职司法助理员人数始终在10万人以下,且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仅从数据上还不足以得出专职司法助理员与调解人数对调解民间纠纷数的影响究竟如何。
但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信息,即国家在对调解工作人员进行统计时将专职司法助理员和一般调解人员分别计算,可见二者在内涵和作用方面确有不同。根据以上数据,以民间调解纠纷数为被解释变量,专职司法助理员和调解人员为解释变量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并对该回归模型进行异方差检验和平稳性检验,以证明哪一类工作人员对调解纠纷数影响更大或更直接。
(二)多元回归分析
以Case表示民间调解纠纷数,Assistant表示专职司法助理员数,Mediator表示调解人员数,则可假设回归方程为
Case= €%[0+ €%[1Assistant+ €%[2Mediator+ €%^
在R软件中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可得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系数,并根据P值大小可判断解释变量是否与被解释变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根据R软件分析结果可知,Assistant和Mediator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均具有相关性,但是Assistant系数的显著性检验P值更小,即专职司法助理员与解决纠纷数之间关系更密切。同时,该回归直线的多重判定系数为0.6736,调整后的判定系数为0.627,因而可以认为回归直线的拟合程度较好。
(三)异方差检验
常用的检验异方差的方法是布莱殊-帕甘(Breusch-Pagan)检验,其原假设是解释变量对于残差平方的解释系数均为0,即无异方差,备择假设则是存在异方差。检验得出的P值为0.28,接受原假设,则认为上述检验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因此也不需要异方差修正。
(四)平稳性检验
对Case、Assistant和Mediator三个变量进行扩展迪基-富勒 (Augmented Dickey-Fuller, ADF) 检验之后,发现三者均为非平稳序列。但是非平稳序列之间并非一定没有相关性,若同阶单整的变量间呈现出长期或均衡关系,则可称这些变量间具有协整关系,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之间的回归不是伪回归。因此,需要对上述变量进行差分运算。
差分运算的结果表明,Case和Assistant均为二阶单整序列,而Mediator为三阶单整序列,非同阶单整之间不能进行回归。因此,上文中含有Mediator变量的回归为伪回归,也即不能证明Mediator与Case之间具有直接相关关系。
在上述结论下,应当对Assistant与Case之间的关系重新检验。将两个二阶单整序列差分两次后得到对应的平稳序列,对平稳序列进行回归,可知Assistant与Case之间具有协整关系,且一元回归方程直线的拟合程度较好。对回归方程的残差进行平稳性检验,所得P值为0.08249,残差平稳,因而该回归方程变量之间具有协整关系。
(五)回归分析结论
通过上文计算,可得出Case与Assistant之间的回归方程为Case=77.856Assistant+72.09。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调解工作人员结构的计量分析可知,一般调解人员数与纠纷解决数之间并无直接关联,而具有专业知识,处理纠纷能力较强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人数与民间纠纷解决数之间具有相对稳定和均衡的关系,因此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比人员的数量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影响更大。
因此,要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并进一步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式中的地位,对于其工作人员结构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员构成能够有效促进纠纷的解决,提高人民调解的效率。建议的具体措施如下:首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准入机制;第二,加强对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第三,可以设立定期考核制度。而从近年来调解人员和职业司法助理员的人数变动来看,这种改革的趋势已较为明显,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实证研究结论的正确性。
注释:
①韩波:《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P45~46
②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载于《法学》2002年第12期,P48~49
③夏杰:《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④吴俊:《人民调解制度的再完善》,载于《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期,P91
作者简介:管璇,女,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 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