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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日,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颁布20周年。笔者早在1984年就曾撰文,呼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现具体化、科学化、系统化、法律化等“四化”。“对犯罪,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实行多极、多层次的综合治理已经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赞同和重视。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综合治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论在原则方面还是在具体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使综合治理广泛地、深入地、顺利地、持久地展开,本文认为,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 “只有把综合治理条理化、规范化,上升为具有约束力并以国家权力保证实施的国家意志,才能解决综合治理一定程度上‘推不开’的问题。”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重要,社会主义法治同样很重要,两者的结合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尤显重要。随着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当下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综治法案都已闪亮登场。此乃全国的大事,全国的幸事。
通观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综治法案,成绩当然是“大大的”,但瑕瑜常如影相随。怎么看决定了怎么办,窃以为,地方综治法案在订立、检查、执行或修改中尚需明确并围绕“三要”进行。全国广大的各级非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单位及部门,也有个地区、单位及部门综治法案订立、检查、执行或修改问题。
一、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图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图(图谋),即地方综治立法之为什么?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要真正厘清并有利于科学确立地方综治立法之目的、定位。
1、立法之定位。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很需要,但其有一定过程,当前各地一定程度存在着“立法如林,执法如零”的状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立法非常好,但实际上目前有无“综治条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都能做,都得做,都在做。是否要“像真的一样”,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威力?此举决定了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者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调研论证者的立场与智慧。
2、综治立法之定位。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鼎立。社会主义法治全层次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不仅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法综治),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只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稳定压倒一切”,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大治安”,即为安邦定国意义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地方综治立法定位在何层次?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必须明白无误。
3、地方综治立法之定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至关重要,现在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地方综治条例”,地方综治立法势在必行。负责任的地方是聊胜于无,整出一个简单化、一般性、易通过的“综治法案”,还是宁缺勿滥,保证地方立法质量,不负众人所望,在全国综治地方立法中慢工出细活?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要心中有数。
二、地方综治立法之要点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点,即地方综治立法之基本内容。一部像模像样的法律法规,一般要包括“三点”,地方综治立法也如此。
1、地方综治之基点。地方综治法规之基点,亦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基本内容。地方综治立法应该追求完美,但受各种条件限制又不可能达到尽真、尽善、尽美,那么只能围绕其基本的、主要的“东东”,抓大放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说:“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往往就那么几个。”地方综治立法之基本内容是什么?要通过“那么几个”反映出来。
2、地方综治之亮点。任何地方立法都要有地方特色,反映地方情况,解决地方问题,否则地方立法就“没啥意思”。不能换了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名称,各地“综治条例”“一样一样的”。根据生物的多样性,地方综治立法亦具有多样性。地方综治立法要有地方综治特色,反映地方综治情况,解决地方综治问题。进而言之,这些年各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斐然,令人瞩目。法律的使命就是要肯定统治者的胜利成果、推行统治者的治理方案。地方综治立法,一定要反映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亮点。遗憾的是,相对而言,各地方综治立法几乎千篇一律,没有反映地方综治情况,解决地方综治问题,特别是没有反映地方综治创新。
3、地方综治之缺点。这些年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有什么缺点?还缺点什么?而这些缺点又必须通过地方综治立法才能解决,地方综治立法又能解决什么?地方综治立法对此要认真“研究研究”,既不可唐突也不可漠视。
三、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害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害,即地方综治立法之关键问题。地方综治立法,对关键问题绝不能回避。
1、综治工作如何执法。法律是用来执行的。地方的“综治法案”中要具体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方参与人(自然人与法人及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及违法责任,详细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处罚方法与执法监督,明确规定各级综治委(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点名”、“用兵”、“搞定”职能等。
2、综治工作本质属性。认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属性,关系到从何种途径、何种层面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兼有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种品性。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三性”,既是其三个方面、三个侧面又是其三个层面,社会性是其表层,人文性是其中层,自然性是其深层。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性层面看问题,甚至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性层面的某些方面看问题(诸如,“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深层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相当遥远。地方综治立法,一定程度上要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与设计这方面的方案。
3、综治工作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之际中国共产党改变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必然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历经三十年发展,实行科学综治是题中之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综治工作科学发展的具体内容很多,且有的还在不断探索之中,此并非要一一写进地方“综治法案”,但地方综治立法思想对实行科学综治要予以明确,地方“综治条例”宏观上对实行科学综治要予以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科学发展是个原则,是个方向,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与保护。创新是社会、人文、自然领域里永生的话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科学发展,必须不断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追求“五新级”,创新“创新型”,即:创本新,确实新,包装新,循环新,感觉新。地方综治立法,要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不断创新。
实现地方综治立法之“三要”,须看地方综治立法本身“综合治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地方综治立法要广开言路,广纳贤言,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有关方面可籍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地方综治立法意见,恳请广大地方民众及海内外有识人士建言献策。地方综治立法,也是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综治立法,也要真正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与“人民性”。
[参考文献]
[1]金其高,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J]青少年犯罪研究,1984,(9)
[2]金其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层次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J]综治研究,2008,(9)
[3]吴邦圆,谈人大监督:不是与“一府两院”唱对台戏[N],中国新闻网,2009-03-09
[4]金其高,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J],长安,2010,(1)
[5]金其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应当追求“五新级”[J],长安,2010,(9)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很重要,社会主义法治同样很重要,两者的结合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尤显重要。随着2010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当下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综治法案都已闪亮登场。此乃全国的大事,全国的幸事。
通观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综治法案,成绩当然是“大大的”,但瑕瑜常如影相随。怎么看决定了怎么办,窃以为,地方综治法案在订立、检查、执行或修改中尚需明确并围绕“三要”进行。全国广大的各级非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单位及部门,也有个地区、单位及部门综治法案订立、检查、执行或修改问题。
一、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图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图(图谋),即地方综治立法之为什么?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要真正厘清并有利于科学确立地方综治立法之目的、定位。
1、立法之定位。依法治国、依法治市很需要,但其有一定过程,当前各地一定程度存在着“立法如林,执法如零”的状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地方立法非常好,但实际上目前有无“综治条例”,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都能做,都得做,都在做。是否要“像真的一样”,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威力?此举决定了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者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调研论证者的立场与智慧。
2、综治立法之定位。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鼎立。社会主义法治全层次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其不仅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法综治),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只是“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下的社会主义法治(“稳定压倒一切”,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为“大治安”,即为安邦定国意义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地方综治立法定位在何层次?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必须明白无误。
3、地方综治立法之定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至关重要,现在全国绝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都有“地方综治条例”,地方综治立法势在必行。负责任的地方是聊胜于无,整出一个简单化、一般性、易通过的“综治法案”,还是宁缺勿滥,保证地方立法质量,不负众人所望,在全国综治地方立法中慢工出细活?地方综治立法调研论证要心中有数。
二、地方综治立法之要点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点,即地方综治立法之基本内容。一部像模像样的法律法规,一般要包括“三点”,地方综治立法也如此。
1、地方综治之基点。地方综治法规之基点,亦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基本内容。地方综治立法应该追求完美,但受各种条件限制又不可能达到尽真、尽善、尽美,那么只能围绕其基本的、主要的“东东”,抓大放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说:“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往往就那么几个。”地方综治立法之基本内容是什么?要通过“那么几个”反映出来。
2、地方综治之亮点。任何地方立法都要有地方特色,反映地方情况,解决地方问题,否则地方立法就“没啥意思”。不能换了一个省、市、自治区的名称,各地“综治条例”“一样一样的”。根据生物的多样性,地方综治立法亦具有多样性。地方综治立法要有地方综治特色,反映地方综治情况,解决地方综治问题。进而言之,这些年各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成绩斐然,令人瞩目。法律的使命就是要肯定统治者的胜利成果、推行统治者的治理方案。地方综治立法,一定要反映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亮点。遗憾的是,相对而言,各地方综治立法几乎千篇一律,没有反映地方综治情况,解决地方综治问题,特别是没有反映地方综治创新。
3、地方综治之缺点。这些年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有什么缺点?还缺点什么?而这些缺点又必须通过地方综治立法才能解决,地方综治立法又能解决什么?地方综治立法对此要认真“研究研究”,既不可唐突也不可漠视。
三、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害
地方综治立法之要害,即地方综治立法之关键问题。地方综治立法,对关键问题绝不能回避。
1、综治工作如何执法。法律是用来执行的。地方的“综治法案”中要具体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方参与人(自然人与法人及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及违法责任,详细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处罚方法与执法监督,明确规定各级综治委(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点名”、“用兵”、“搞定”职能等。
2、综治工作本质属性。认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属性,关系到从何种途径、何种层面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从根本上说,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兼有社会性、人文性与自然性等三种品性。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三性”,既是其三个方面、三个侧面又是其三个层面,社会性是其表层,人文性是其中层,自然性是其深层。可以说,中国目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性层面看问题,甚至主要是从社会治安问题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性层面的某些方面看问题(诸如,“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深层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还相当遥远。地方综治立法,一定程度上要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与设计这方面的方案。
3、综治工作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当今之际中国共产党改变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的必然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历经三十年发展,实行科学综治是题中之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综治工作科学发展的具体内容很多,且有的还在不断探索之中,此并非要一一写进地方“综治法案”,但地方综治立法思想对实行科学综治要予以明确,地方“综治条例”宏观上对实行科学综治要予以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科学发展是个原则,是个方向,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认与保护。创新是社会、人文、自然领域里永生的话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科学发展,必须不断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追求“五新级”,创新“创新型”,即:创本新,确实新,包装新,循环新,感觉新。地方综治立法,要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不断创新。
实现地方综治立法之“三要”,须看地方综治立法本身“综合治理”。“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地方综治立法要广开言路,广纳贤言,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有关方面可籍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征求地方综治立法意见,恳请广大地方民众及海内外有识人士建言献策。地方综治立法,也是一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活动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地方综治立法,也要真正体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综合性”与“人民性”。
[参考文献]
[1]金其高,综合治理必须实现“四化”[J]青少年犯罪研究,1984,(9)
[2]金其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层次相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J]综治研究,2008,(9)
[3]吴邦圆,谈人大监督:不是与“一府两院”唱对台戏[N],中国新闻网,2009-03-09
[4]金其高,从深层次上看综治、办综治、盼综治[J],长安,2010,(1)
[5]金其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应当追求“五新级”[J],长安,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