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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现象向白领群体蔓延
2011年4月10日,普华永道员工潘洁因工作繁忙、“离不开人”延误治疗,最终因病毒性脑膜炎病逝,年仅25岁。其父母在接受采访时说,潘洁住院昏迷期间,公司仍打电话来询问工作进度,网友们纷纷质疑潘洁的离世就应该是“过劳死”。
2011年6月25日下午,23岁的富士康深圳观澜厂区工人陈龙在宿舍洗澡时猝死,家属怀疑是长期加班以致陈龙“过劳死”。
2011年4月上旬的多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
“过劳死”为什么难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列举范围之外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着社会的发展,白领一族出现职业亚健康状态越来越普遍,鼠标手、腰肌劳损、颈椎病、溃疡病、高血压、下肢静脉曲张、干眼症、肩周炎、视网膜脱落都是常见的“职业病”,“过劳死”案例也常见诸报端。一些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将部分由白领们工作原因造成的亚健康状态等归入职业病范畴,但是在我国上述病症都难以认定为职业病,“过劳死”认定为工亡也难度较大。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职业病的认定适用法定原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即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确认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过劳死在内的新类型职业病都没有被纳入到法定目录中。
《工伤保险条例》对予以工伤认定、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逐条列举。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三种情形被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种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
劳动者一方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因工作受伤,构成工伤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办理工伤认定。此时,受伤害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准备好申请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工伤认定人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次,了解工伤认定的程序,在时间、精力方面都有所准备。工伤认定,要历经材料审查→受理申请→工伤调查→作出决定→送达这五个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若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还需经过职业病诊断,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大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密切相关,在申请过程中有四大注意事项。
一是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申请将不被受理。单位申请时效为30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效为1年。
二是两类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
三是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再申请工伤认定。若遇到用人单位从根本上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从而否认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自己又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者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是举证责任各有分担。劳动者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热问热答
Q: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障呢?
A: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Q:在工伤治疗期间,因为不能上班,工资也会相应减少吗?
A: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Q:工伤治好后,没想到又复发了,还能再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A: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2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Q: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的员工来说,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内呢?
A:不定时工作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工作时间不固定、不支付加班费等。但一般原则是只要处于持续履行职责的工作状态,就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2011年4月10日,普华永道员工潘洁因工作繁忙、“离不开人”延误治疗,最终因病毒性脑膜炎病逝,年仅25岁。其父母在接受采访时说,潘洁住院昏迷期间,公司仍打电话来询问工作进度,网友们纷纷质疑潘洁的离世就应该是“过劳死”。
2011年6月25日下午,23岁的富士康深圳观澜厂区工人陈龙在宿舍洗澡时猝死,家属怀疑是长期加班以致陈龙“过劳死”。
2011年4月上旬的多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
“过劳死”为什么难以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列举范围之外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随着社会的发展,白领一族出现职业亚健康状态越来越普遍,鼠标手、腰肌劳损、颈椎病、溃疡病、高血压、下肢静脉曲张、干眼症、肩周炎、视网膜脱落都是常见的“职业病”,“过劳死”案例也常见诸报端。一些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已经将部分由白领们工作原因造成的亚健康状态等归入职业病范畴,但是在我国上述病症都难以认定为职业病,“过劳死”认定为工亡也难度较大。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职业病的认定适用法定原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规定、调整并公布,即工伤认定的职业病必须是《职业病目录》中公布的我国法定职业病,确认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为工伤。在我国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包括过劳死在内的新类型职业病都没有被纳入到法定目录中。
《工伤保险条例》对予以工伤认定、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进行了逐条列举。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六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三种情形被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还有三种情形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
劳动者一方可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因工作受伤,构成工伤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办理工伤认定。此时,受伤害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首先,准备好申请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工伤认定人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次,了解工伤认定的程序,在时间、精力方面都有所准备。工伤认定,要历经材料审查→受理申请→工伤调查→作出决定→送达这五个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若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还需经过职业病诊断,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大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密切相关,在申请过程中有四大注意事项。
一是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申请将不被受理。单位申请时效为30天,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时效为1年。
二是两类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及在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
三是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再申请工伤认定。若遇到用人单位从根本上否认劳动关系存在,从而否认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自己又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者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四是举证责任各有分担。劳动者要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热问热答
Q: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保障呢?
A: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Q:在工伤治疗期间,因为不能上班,工资也会相应减少吗?
A:在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Q:工伤治好后,没想到又复发了,还能再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A: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2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Q: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的员工来说,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内呢?
A:不定时工作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工作时间不固定、不支付加班费等。但一般原则是只要处于持续履行职责的工作状态,就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