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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来信:
我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公司。现在想招聘一名退休人员,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目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是不用缴纳的,但是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办?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刊邀请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钱青回复(以下简称为专家回复):
退休人员因为已经不属于劳动者主体,因此聘用他们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社保手续。
不少公司或多或少都喜欢聘用这些退休人员,一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节省社保开支,二来有些退休人员的技术能力方面也是相当优秀,这也正是企业所急需的。
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了人身伤害,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是何种责任承担方式,还需依据各地不同的规定来处理。
在上海,退休返聘被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在三个方面享受与正常劳动者一样的待遇标准:1,工作时间:2,最低工资;3,劳动保护。另外,根据上海的地方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人身伤害的,可以作为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的标准予以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不用缴社保,但是却要承担全部的工伤风险,的确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支出。所以使用退休人员,不一定就会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
因此,企业在是否使用退休人员时,要有一定的衡量。对于工作容易发生工伤的岗位,不建议使用退休人员:对于劳动力度强的岗位,同样不建议使用。如果是退休人员的技术不可或缺、企业非用不可的情况,则建议公司考虑额外购买商业保险,通过第三方的保障来降低企业本身的风险支出。
由于贵公司位于上海地区,所以需要考虑上述的问题。如果是在其他地区,可以具体参看地方的文件,对退休人员的伤害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明确不按照工伤处理的,则公司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上的雇主赔偿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予以结算。这样,对企业而言,的确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达到一定的成本降低目标。
“嫌疑人”身份员工如何关注
HR来信:
我公司在2007年11月聘用了一名员工,签了三年合同,合同到2010年10月底到期。公司本来想与他继续续签三年劳动合同,但是到9月中旬,该员工因被怀疑偷窃,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正处于刑事起诉阶段。像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如果到期了怎么办,公司能否终止?员工不上班的这段时间如何认定?工资、社保需要继续发放和缴纳吗?
专家回复:
由于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在被有关机关处理的过程中,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同时,由于该案件还在审理阶段,并没有被判定为罪名成立和判处刑罚,该员工是否真的犯罪还需要等待相关的判决结果。因此,公司既不能认定这段时间员工是正常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其为故意旷工。所以我们说,这段时间就比较特殊。法律上规定,此种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发放工资、暂停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审判结果出来。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中止,所以也就不会出现到期的情形。
一旦有效的判决出来后,如果员工被认定有犯罪行为,并被判处刑罚的,则公司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司则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是双方的劳动合同重新开始履行,等待合同期限的到期终止。若公司还愿意与该员工续签的,则双方应办理续签手续。若公司不愿意再续签的,则公司可选择到期终止,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判决是员工无罪,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是重新开始履行,同样由公司选择是否续签。但此时,员工对有关国家机关多了一项请求,即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员工可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保护自我权益。
社保缴费记录能否取代劳动合同
HR来信:
公司有一员工2008年3月入职,由于当时人事专员的疏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一直正常发放,也在劳动部门那里做了用工备案,每个月按时缴纳社保。今年7月,员工要求立即离职,理由是公司没与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他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该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如果该员工突然离职,正常的生产任务肯定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不希望他现在就离开。请问,公司是否能够以为其办理过用工备案、缴纳社保为由,认定与其之间已经有劳动合同之实,要求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专家回复:
就该员工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公司之间的确是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动法律上的义务,按时发放工资、办理过用工手续、按月缴纳社保,完成了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有很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化,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即使实际已经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了,仍然没有完成劳动合同签订这样一项工作。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者和企业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处境。
如果这位员工想继续留在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签合同,并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未签的,还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他想离开,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员工在这种关系的处理上,拥有极其大的自由度。
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处境则正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只能与员工补签,没有选择终止的权利。如果员工要求离开的,公司也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其离职,员工不愿意补签的,公司只能放行。
所以,此次可能不能如贵公司所愿留住员工了。建议贵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有更完善的措施,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社保拒绝手续繁琐的说辞
HR来信:
由于近期生产量突然增大,我公司准备招聘一批临时人员,大概工作3个月左右。因为合同期短,为他们办理社保手续麻烦,我们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把他们每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连同工资一起发,让他们自己个人开设账户缴纳?
专家回复:
公司为所雇用的员工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律中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合同期长还是合同期短,办理社保手续都是公司必须完成的工作。
公司不能因为办理手续繁琐而不予办理,更不应当将办理社保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员工自己去完成。
像贵公司目前打算采用的方式,明显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风险极高。
首先,公司转嫁了自身的义务,增加了员工的负担。另外,由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不同,极有可能造成员工个人无法办理工伤、生育等保险。这样,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有生育情况出现,对员工必然造成损害,以致其不能完全获得应有的社保待遇。而且,员工受损的这部分利益,最终还是要由企业来全额承担。
第二,社会保险除了与公司、员工有关联外,还与国家社保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个人缴纳的比例一般都比企业缴纳比例低。所以,公司的此种操作方式,是一种潜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旦被检举、审核出来,极有可能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处罚,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形象声誉上,都会给公司带来恶劣的影响。
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公司能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我公司是上海的一家公司。现在想招聘一名退休人员,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目前,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是不用缴纳的,但是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怎么办?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刊邀请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钱青回复(以下简称为专家回复):
退休人员因为已经不属于劳动者主体,因此聘用他们的公司可以不办理社保手续。
不少公司或多或少都喜欢聘用这些退休人员,一来可以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节省社保开支,二来有些退休人员的技术能力方面也是相当优秀,这也正是企业所急需的。
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生了人身伤害,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不过是何种责任承担方式,还需依据各地不同的规定来处理。
在上海,退休返聘被定义为特殊劳动关系人员,在三个方面享受与正常劳动者一样的待遇标准:1,工作时间:2,最低工资;3,劳动保护。另外,根据上海的地方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作发生人身伤害的,可以作为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的标准予以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而言,虽然不用缴社保,但是却要承担全部的工伤风险,的确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支出。所以使用退休人员,不一定就会降低公司的用人成本。
因此,企业在是否使用退休人员时,要有一定的衡量。对于工作容易发生工伤的岗位,不建议使用退休人员:对于劳动力度强的岗位,同样不建议使用。如果是退休人员的技术不可或缺、企业非用不可的情况,则建议公司考虑额外购买商业保险,通过第三方的保障来降低企业本身的风险支出。
由于贵公司位于上海地区,所以需要考虑上述的问题。如果是在其他地区,可以具体参看地方的文件,对退休人员的伤害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明确不按照工伤处理的,则公司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上的雇主赔偿责任,根据民事的相关法律予以结算。这样,对企业而言,的确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可以达到一定的成本降低目标。
“嫌疑人”身份员工如何关注
HR来信:
我公司在2007年11月聘用了一名员工,签了三年合同,合同到2010年10月底到期。公司本来想与他继续续签三年劳动合同,但是到9月中旬,该员工因被怀疑偷窃,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正处于刑事起诉阶段。像这种情况,劳动合同如果到期了怎么办,公司能否终止?员工不上班的这段时间如何认定?工资、社保需要继续发放和缴纳吗?
专家回复:
由于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在被有关机关处理的过程中,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同时,由于该案件还在审理阶段,并没有被判定为罪名成立和判处刑罚,该员工是否真的犯罪还需要等待相关的判决结果。因此,公司既不能认定这段时间员工是正常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其为故意旷工。所以我们说,这段时间就比较特殊。法律上规定,此种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暂停发放工资、暂停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审判结果出来。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中止,所以也就不会出现到期的情形。
一旦有效的判决出来后,如果员工被认定有犯罪行为,并被判处刑罚的,则公司可以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被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公司则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是双方的劳动合同重新开始履行,等待合同期限的到期终止。若公司还愿意与该员工续签的,则双方应办理续签手续。若公司不愿意再续签的,则公司可选择到期终止,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判决是员工无罪,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是重新开始履行,同样由公司选择是否续签。但此时,员工对有关国家机关多了一项请求,即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员工可通过国家赔偿的途径保护自我权益。
社保缴费记录能否取代劳动合同
HR来信:
公司有一员工2008年3月入职,由于当时人事专员的疏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工资一直正常发放,也在劳动部门那里做了用工备案,每个月按时缴纳社保。今年7月,员工要求立即离职,理由是公司没与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他与公司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该岗位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如果该员工突然离职,正常的生产任务肯定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不希望他现在就离开。请问,公司是否能够以为其办理过用工备案、缴纳社保为由,认定与其之间已经有劳动合同之实,要求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
专家回复:
就该员工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公司之间的确是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公司已经履行了劳动法律上的义务,按时发放工资、办理过用工手续、按月缴纳社保,完成了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有很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书面化,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纸质的劳动合同。所以公司即使实际已经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了,仍然没有完成劳动合同签订这样一项工作。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者和企业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处境。
如果这位员工想继续留在公司,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签合同,并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若超过一年未签的,还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他想离开,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员工在这种关系的处理上,拥有极其大的自由度。
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处境则正相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只能与员工补签,没有选择终止的权利。如果员工要求离开的,公司也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其离职,员工不愿意补签的,公司只能放行。
所以,此次可能不能如贵公司所愿留住员工了。建议贵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要有更完善的措施,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社保拒绝手续繁琐的说辞
HR来信:
由于近期生产量突然增大,我公司准备招聘一批临时人员,大概工作3个月左右。因为合同期短,为他们办理社保手续麻烦,我们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把他们每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连同工资一起发,让他们自己个人开设账户缴纳?
专家回复:
公司为所雇用的员工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保,是劳动法律中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合同期长还是合同期短,办理社保手续都是公司必须完成的工作。
公司不能因为办理手续繁琐而不予办理,更不应当将办理社保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员工自己去完成。
像贵公司目前打算采用的方式,明显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风险极高。
首先,公司转嫁了自身的义务,增加了员工的负担。另外,由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不同,极有可能造成员工个人无法办理工伤、生育等保险。这样,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有生育情况出现,对员工必然造成损害,以致其不能完全获得应有的社保待遇。而且,员工受损的这部分利益,最终还是要由企业来全额承担。
第二,社会保险除了与公司、员工有关联外,还与国家社保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个人缴纳的比例一般都比企业缴纳比例低。所以,公司的此种操作方式,是一种潜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旦被检举、审核出来,极有可能受到国家行政部门的处罚,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形象声誉上,都会给公司带来恶劣的影响。
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公司能积极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