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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领域是不断演进的,使用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为了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更好的践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贯彻和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作为一个极其重视集体安全的国家,中国目前并未废除对犯罪采取死刑的处罚措施,所以,应积极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完善死性政策,必然包括死刑的立法完善、死刑的司法完善与死刑的执法完善,而这一切都要以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为基础。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21-02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含,2006年11月2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曾经指出,“严,就是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②这一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
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宽”这一概念,主要是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主体都要进行区分,除了区别外,还强调了对犯罪主体在不同案件中所产生的不同犯罪情節差异看待。“严”是指违法必究,强调惩罚犯罪应有罪必罚,其意义不仅限于严苛,对法律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主体和行为,如恐怖性质犯罪、毒品犯罪或者累犯、首要犯罪分子等应当从重处罚。宽严相济的“济”,是指协调、平衡的意思。“济”是“宽”与“严”两面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根本原则,是“宽”、“严”这两个两相对立的概念相互配合、支撑的运行模式。(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创立与倡导的,之后历经萌芽、形成、发展、丰富等进化阶段。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经历了数十年演化,自2004年至今逐渐确立的。2004年12月22日,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③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2006年的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两高”报告中首次得到明确规定。
这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它们拥有相同的精神内核,不同点则主要在于不同时代背景赋予的不同内涵。“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在革命战争时期,为了解决打击对象,所以利用“宽”与“惩”这两个概念来对待犯罪,旨在孤立极少数并争取大多数;宽严相济中的“惩”则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而进行的相应社会需求的刑罚处罚。(三)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从古到今在世界上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报复时代,死刑的主要目的是让犯罪人感到痛苦,在此阶段的死刑方式非常丰富。第二阶段,即威慑时代,在这个阶段中,死刑种类愈发残酷,形式更加多样化,适用也更加广泛。第三阶段,即等价刑罚时代,死刑的种类开始单一化,一些刑法上的基本原则开始被提出,在这期间第一次出现了废除死刑的热潮,因为对人权的重视。第五阶段,即折衷时代,是矫正时代的延续,并且掀起了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但相较矫正时代,折衷时代更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教育为目的通过刑罚使得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四)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议
以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卢梭等人主张死刑,认为人们应当把绝对的权力交给信得过的人,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同样是以社会契约论为支撑,贝卡利亚则提出了完整的理论主张废除死刑,他认为,为了满足“契约”这一概念的需求,国家用个人所转让的一小部分权利组成了刑罚权,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最根本生命的权利。对由此我们能够得出,对于死刑的争议之大,可见一斑。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死刑立法的影响(一)我国死刑罪名的发展
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约,死刑政策只有建立在限制适用的站础上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但这样一种死刑政策的存在是以不废除死刑为前提的。
在前年10月2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修改拟取消9种罪名死刑的适用。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也进一步顺应了国际上死刑改革的主要潮流。④
(二)死刑制度改革在立法上的体现
委员们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一议题。在通常情况下,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及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性质政策,所以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只是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社会形势的需要。
其次,有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本次草案拟修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先,刑罚幅度从之前的由重到轻拟修改成了由轻到重,拟修改后的规定中的具体定罪量刑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且此标准还可随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由司法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⑤,大大减小了由数额定罪而可能产生的不公正性。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死刑司法的影响(一)我国死刑核准权
在修正案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了局部死刑核准权给一些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让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自由裁量的。事实上,我国死刑政策是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的,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原则。而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复核权得到统一的行使,使得之前提到的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二)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改革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性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只有在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再回来看我国现行刑法中只要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立刻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的规定,这一修改充分彰显了我国对公民生命权的慎重态度。贝卡利亚认为,若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正是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刑法来调整、惩罚这个犯罪,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格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种被变更为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同时也是减轻了对犯罪人生命的威胁,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多的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死刑执法的影响 在新中国建立以前,解放区执行死刑的方法都是用枪决,这是由于当时的当时处于战争状况下的社会时代背景是决定的。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实践中都是采用枪决作为唯一执行死刑的方法⑥。
考虑到枪决产生的社会时代背景,不难理解其适用的广泛性。但是出于对枪决的成本、安全程度及给人带来的痛苦程度的考量,枪决在当代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的社会发展要求了,而利用注射进行死刑执行的方法,比起枪决更为快捷、安全,能给人带来更轻的痛苦。我国“严打”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注射措施来执行死刑的方法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家形势政策情形的,是值得提倡的。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我国死刑制度发展(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现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政府及人民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际上很多国家确实已经明确废除了死刑。在中国,死刑的适用也已经逐渐减少。
在本次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也象征着我国刑法发展是坚定地走向了了正确的国家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坚决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对犯罪分子积极进行打击的同时,也避免了对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给予过重的刑罚处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不足及展望
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理念是以人为本,且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正好能够达到党和国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前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不但拟取消了多种非暴力犯罪死刑,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处罚结构,使刑罚的宽和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刑罚结构更加均衡和科学。这与国家大力推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十分不开的。
基于我国对于完善死刑,限制和逐步废止死刑的政策目标,也为了与国际社会普遍刑罚轻缓化潮流一致,彻底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在必行。所以,我们应当坚定循着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方向,在不废除死刑刑罚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适用进行更加谨慎的适用,且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实际的死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死刑立法和司法开始出现久违的新气象,中国死刑制度实践将步入更加理性健康的发展轨道。[注释]
①曲新久.刑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②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③参见罗干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④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⑤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⑥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3]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1).
[4]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5]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
[6]庄建南,叶建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完善[J].浙江大学学报,2006(11).
[7]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关键词:宽严相济;死刑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21-02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含,2006年11月2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曾经指出,“严,就是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②这一政策是我国刑事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
纵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于“宽”这一概念,主要是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不同的犯罪主体都要进行区分,除了区别外,还强调了对犯罪主体在不同案件中所产生的不同犯罪情節差异看待。“严”是指违法必究,强调惩罚犯罪应有罪必罚,其意义不仅限于严苛,对法律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犯罪主体和行为,如恐怖性质犯罪、毒品犯罪或者累犯、首要犯罪分子等应当从重处罚。宽严相济的“济”,是指协调、平衡的意思。“济”是“宽”与“严”两面相互依存、相互对立的根本原则,是“宽”、“严”这两个两相对立的概念相互配合、支撑的运行模式。(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创立与倡导的,之后历经萌芽、形成、发展、丰富等进化阶段。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经历了数十年演化,自2004年至今逐渐确立的。2004年12月22日,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③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2006年的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上“两高”报告中首次得到明确规定。
这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它们拥有相同的精神内核,不同点则主要在于不同时代背景赋予的不同内涵。“惩”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在革命战争时期,为了解决打击对象,所以利用“宽”与“惩”这两个概念来对待犯罪,旨在孤立极少数并争取大多数;宽严相济中的“惩”则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而进行的相应社会需求的刑罚处罚。(三)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从古到今在世界上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报复时代,死刑的主要目的是让犯罪人感到痛苦,在此阶段的死刑方式非常丰富。第二阶段,即威慑时代,在这个阶段中,死刑种类愈发残酷,形式更加多样化,适用也更加广泛。第三阶段,即等价刑罚时代,死刑的种类开始单一化,一些刑法上的基本原则开始被提出,在这期间第一次出现了废除死刑的热潮,因为对人权的重视。第五阶段,即折衷时代,是矫正时代的延续,并且掀起了第二次废除死刑的高潮,但相较矫正时代,折衷时代更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教育为目的通过刑罚使得犯罪人改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四)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议
以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基础,卢梭等人主张死刑,认为人们应当把绝对的权力交给信得过的人,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同样是以社会契约论为支撑,贝卡利亚则提出了完整的理论主张废除死刑,他认为,为了满足“契约”这一概念的需求,国家用个人所转让的一小部分权利组成了刑罚权,但是我们并没有因此放弃最根本生命的权利。对由此我们能够得出,对于死刑的争议之大,可见一斑。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对死刑立法的影响(一)我国死刑罪名的发展
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约,死刑政策只有建立在限制适用的站础上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但这样一种死刑政策的存在是以不废除死刑为前提的。
在前年10月2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修改拟取消9种罪名死刑的适用。取消9种罪名死刑适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死刑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也进一步顺应了国际上死刑改革的主要潮流。④
(二)死刑制度改革在立法上的体现
委员们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一议题。在通常情况下,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及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遵循宽严相济的性质政策,所以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只是顺应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社会形势的需要。
其次,有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就是本次草案拟修改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首先,刑罚幅度从之前的由重到轻拟修改成了由轻到重,拟修改后的规定中的具体定罪量刑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且此标准还可随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变化由司法及时作出合理的调整⑤,大大减小了由数额定罪而可能产生的不公正性。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死刑司法的影响(一)我国死刑核准权
在修正案通过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了局部死刑核准权给一些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让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自由裁量的。事实上,我国死刑政策是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的,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宽严相济政策的指导原则。而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之后,复核权得到统一的行使,使得之前提到的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二)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改革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性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只有在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再回来看我国现行刑法中只要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应当立刻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的规定,这一修改充分彰显了我国对公民生命权的慎重态度。贝卡利亚认为,若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正是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刑法来调整、惩罚这个犯罪,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严格限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种被变更为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同时也是减轻了对犯罪人生命的威胁,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多的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的机会。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死刑执法的影响 在新中国建立以前,解放区执行死刑的方法都是用枪决,这是由于当时的当时处于战争状况下的社会时代背景是决定的。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我国在死刑执行的实践中都是采用枪决作为唯一执行死刑的方法⑥。
考虑到枪决产生的社会时代背景,不难理解其适用的广泛性。但是出于对枪决的成本、安全程度及给人带来的痛苦程度的考量,枪决在当代已经不能适应我国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的社会发展要求了,而利用注射进行死刑执行的方法,比起枪决更为快捷、安全,能给人带来更轻的痛苦。我国“严打”的时代已经过去,目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以注射措施来执行死刑的方法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家形势政策情形的,是值得提倡的。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我国死刑制度发展(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现狀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政府及人民对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国际上很多国家确实已经明确废除了死刑。在中国,死刑的适用也已经逐渐减少。
在本次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内容也象征着我国刑法发展是坚定地走向了了正确的国家发展方向,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坚决贯彻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对犯罪分子积极进行打击的同时,也避免了对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给予过重的刑罚处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不足及展望
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理念是以人为本,且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正好能够达到党和国家希望达到的社会效果。
前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不但拟取消了多种非暴力犯罪死刑,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处罚结构,使刑罚的宽和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使刑罚结构更加均衡和科学。这与国家大力推行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十分不开的。
基于我国对于完善死刑,限制和逐步废止死刑的政策目标,也为了与国际社会普遍刑罚轻缓化潮流一致,彻底落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在必行。所以,我们应当坚定循着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的方向,在不废除死刑刑罚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适用进行更加谨慎的适用,且我们有必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实际的死刑制度。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死刑立法和司法开始出现久违的新气象,中国死刑制度实践将步入更加理性健康的发展轨道。[注释]
①曲新久.刑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②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③参见罗干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④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⑤赵秉志.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⑥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参考文献]
[1]曲新久.刑策的权力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3]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1).
[4]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
[5]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争议问题论要[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1).
[6]庄建南,叶建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完善[J].浙江大学学报,2006(11).
[7]邓亮.试论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