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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出具科学的司法鉴定意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使得当事人及法官均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再审查”,避免暗箱操作,过滤掉不够合理的鉴定意见。这不仅对于完善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具有重大意义,还能使当事人实现平等的诉讼权利,从而离我国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更进一步。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非常低。本文先对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后从多方面论述了原因,最后提出了一些对策,以改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率低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