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务员录用条件不平等的分析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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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务员录用制度完善与否与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公务员系统的人才选拔情况密切相关。然而受社会风气、公务员职位供求不平衡、法律制度缺学历歧视等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为了消除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本文以学历歧视为例对公务员录用条件不平等进行分析和思考,并试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招录条件;学历歧视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157-02
  、公务员录用条件
  公务员招录条件即就是要成为公务员所需要具备的资格。我国《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公务员招考条件,但由于缺乏明确性、具体性,为实践操作带来不便,造成我国各地区、各类型招考部门有关招考条件千差万别的混乱现象,也给一些部门留下徇私舞弊的空间。近年来,有关公务员录用条件不平等的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热议,例如,2003年备受关注的公务员录用歧视案——“乙肝歧视第一案”。不仅如此,招考单位针对报考者的性别、学历等条件作出不合理要求的事件也屡屡发生。
  二、学历歧视的表现形式
  (一)学历层次歧视
  每年公务员考试前考生都会根据招考单位发布的职位表查询职位所需条件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报考职位。职位条件中有一项为学历,主要包括仅限本科、本科或研究生(硕士)、本科及以上、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上这几类。近年来公务员招考单位对于应试者学历的要求越来越高,实际上剥夺了很多人参与招考的机会。
  (二)学校歧视
  学校歧视是指公务员招考单位根据应考者毕业学校的档次高低、社会口碑的好坏选择应考者。近年来,社会中最常见的学校歧视表现为对985、211工程大学的追捧和对非985、211工程大学的偏见。985、211工程本属于高校的院校特性,如今却演变为划分学校好坏、选择应考者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以学校特性差别对待考生、剥夺一部分人竞争机会的做法是对非985、211大学的歧视。公务员招考所需的人才,不仅要求有适当的学历,还应当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仅以学校衡量应考者的素质是对部分学生的歧视。
  (三)高学历歧视
  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中对学历的要求有“仅限本科”一项,这项职位规定在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前就曾引发民众的热烈讨论。2013年国考中约有20%以上的职位明确要求“仅限本科”,而根据要求,研究生不得自降身份报考。经过专家的解读,实际上“仅限本科”与往年“本科生”的要求等同。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涉嫌对高学历的歧视。如果一个职位对学历的要求是本科,那么研究生(硕士)及以上就当然符合职位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仅限本科”的报考条件就是对高学历者报考资格的剥夺,是对高学历的歧视。
  三、学历歧视的产生原因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公务员法》中关于招考中有关学历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导致各地区、各部门学历标准不一。因此,公务员法对学历的要求应当细化到各个不同等级的职位上,限制各部门自主决定权的同时,减少徇私舞弊的可能性。《公务员法》第23条指出省级以上的招考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部门或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笔者认为,这项规定虽然是为了适应各省的具体情况,灵活制定相应条件,但是,正因为现行法律缺乏对各部门设置特殊条件的规范程序监督,才导致各省的标准不一,条件的合理性难以衡量,从而产生一系列乱象问题。
  (二)公务员职位供求关系不平衡
  公务员作为一个收入稳定、福利好的职业近年来吸引了大批人报考,“千里挑一”已是一种竞争常态。正是由于这种供大于求的现状使得公务员招考单位长期处于优势地位,设置一些苛刻的挑剔条件。相反,应考者处于劣势地位,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招考条件才能脱颖而出。这种供与求的极度不平衡使得各招考单位不得不设置更苛刻的条件筛选人才,优中选优。
  (三)社会文化及风气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教育、学历都愈发重视。长期受我国“以高考定终身”思想的影响,很多人在重视教育的同时也形成了“唯学历论”、“学历代表能力”等错误认识。学历不等同于能力,我们不能盲目、片面的仅以学历衡量一个人,过度的放大学历对一个人的重要性,认为低学历者或普通学校学生就是低素质、低能力。正是受到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许多公务员招考单位形成学历歧视。
  四、消除学历歧视的解决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
  第一,按公务员系统中的职位级别划分学历标准。根据职位级别制定相应的学历标准既能科学、合理的对报考者学历做出要求,也可以统一各单位、各职位的学历要求,使其具有一致标准。职位级别越高,在位者就需要肩负更大的责任,需要处理的问题更加复杂困难,因此,对职位级别越高者应该设立更高的学历要求,倘若报考者拥有丰富的经验,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第二,只能设置最低学历要求。正如上文所述,公务员招考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对高学历者的歧视,例如某些职位要求“仅限本科”。法律在对学历进行要求时应该仅设定能胜任该职位的最低学历,不人为的限制和剥夺高学历者的考试资格。这样既能放宽选拔人才的范围,也能更加公平的给予应考者机会,使之参与竞争。
  第三,按地区设置学历要求。我国法律应当综合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文化程度及城市大小等因素设置地区的学历要求。笔者认为,在我国大陆地区,5个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且受民族政策的引导和自治区法律的保护,各招考部门可以《公务员法》中的学历要求为基本前提制定其他合理要求。贵州、云南、青海、甘肃四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可设置统一的学历标准且适当降低,其余省份均制定一样的学历标准。
  第四,省级以上招考部门设置特殊学历条件时应遵循程序。笔者认为,省级招考部门设置学历特殊要求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说明。各招考部门在制定职位表时应对某一职位或高或低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在学历栏中注明理由。2、备案。省级以上招考部门还应就职位表中的特殊学历要求向国务院备案,接受上级的领导和监督,防止任意设置学历条件的乱象。
  (二)公务员录用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笔者认为,要想消除公考中的学历歧视,公务员招考单位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设置合理的学历条件。公务员招考单位的招录对象是人才,而不仅仅是一名高材生。公务员招考单位在选拔人才时,除了要求应试者具备与职位相符合的学历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把“综合考量、择优录取”作为选拔标准。
  (三)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单位的规范管理
  笔者认为,国务院及招考单位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人对招考中的特殊学历条件进行审查,分析其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条件,督促下级部门尽快改正。俗话说:无救济无权利。因此,负责审查学历设置的专人或小组在监督下级工作的同时,也要受理考生对学历设置条件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及时审查找招考答复考生并积极与下级部门协商。
  [参考文献]
  [1]周伟.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春鳳.从公务员录用制度论平等就业权及其法律保障[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2).
  [3]陈春鹏,颜燕师.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完善思考——基于公务员录用不公平性视角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1(9).
  [4]蔡刘畅.论公务员招录中就业权的平等保护——以性别、健康歧视为例[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2(5).
  [5]骆正言.公考挤压高职生涉嫌学历歧视[J].成人教育,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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