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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原作”是精神性的意识,而不是物质性的实体,它是表演者通过分析一系列的“型号”即现象,得出作品的“文本”即本质。并产生自己的认知而建构出来的,音乐音响只是“原作”的载体。由于个体认知的不同,音乐音响也不同。故此,现实中不存在唯一形态的“原作”,但存在“原作的”的本质属性,它存在于每一次正确的演奏中,判断“原作”的正确与否,就要其与众多“型号”中的“文本”作比较,符合“家族相似”的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