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学本科教育应着力培养学生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在“德”性光辉的照耀下,实现个人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素养提升与国家社会进步的同向并进。为此,法学教育工作者要挖掘各门课程中蕴含的核心价值要素即“价值焦点”,以此为意识世界成长提供理论超拔和深度指引,使意识世界所引领的法律实践领域充满文明、公正和诚信。通过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等“外三法”与意识集中教学法、理论线索贯穿法、实践行为指导法等“内三法”协同配合,逐级实现由“良善”公民、“优秀”法律工作者、“高尚”政法管理人才所构成的阶梯式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法学;课程思政;伦理;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1)32-0188-05
Abstract: In order to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should focus on cultivat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both morality and law, so that they can achieve the personal development, the improvement of ethical quality of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the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n the light of "morality".
Keywords: science of law;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all courses; ethics; teaching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要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1]。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指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就是要寓价值觀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更是必备内容。”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要结合专业特点,分类推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关口,法学课程思政面临全新的历史任务,但亦无成熟的建设模式。目前,对于法学课程思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达成共识[2],然而,基于价值观的变动不居性和多元性,要使课程思政这种新的课程观被全体教师所接受和践行,仍需深入探寻其伦理意义,挖掘提炼课程内容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并在方法上进一步创新。
本文基于伦理学和教育学理论,力图探索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及其教学实现模式,以期在法学领域更好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提高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做出贡献。
一、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何在?
首先,法学课程思政能够为民族国家、社会和人类共同体等现实伦理实体的存在提供精神合力。人类是以共同体形式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小到家族、社区、公司,大到民族、国家,均是共同体的不同表现,唯有整体存在才有个体发展。任何共同体的存在,都是物质因素、情感因素、精神因素三者的集合,其中精神因素具有最为强大的聚合作用、引领作用、监督作用。物质因素的聚合是有时效的,情感因素是容易波动的,而精神因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通过意识传达到言语,并通过言语而行动,生成、保障和推动共同体的发展。因此,共同体的建构与维护,首要的是精神合力的支撑。现实世界中,意识或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变动不拘的、方向是多元的,而且往往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仅凭个体多向的意识或意志难以形成“精神合力”,更难以借此形成“历史合力”“现实合力”。因此,要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依循时代坐标和特定历史任务,对精神世界予以必要的引导,将特殊意识或意志引导聚合成为共同意识或共同意志。自由意志可以指向不同的维度和目标,但不能违背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在个体意志基础上凝聚成的共同意志需要指向共同体的发展和进步。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属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的阶段,课程思政承担着为社会发展“凝神聚力”、提供精神合力的重大使命。通过课程思政培养大学生爱党爱国爱集体的高尚情操,其伦理学意义就在于培养公民的共同体意识,使其在必要时能做到舍小我为大我。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学课程思政的建设成效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接班人问题,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通过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将朝气蓬勃的法学学子凝聚和团结起来,才能建立一支德才兼备、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其次,法学本科课程思政可以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素养。德法兼修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核心职业素养,也应成为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基本要求。“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3]9,其中法律道德是排在首位的必然要求。社会对法律职业德性的期待远比其他行业要高,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要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4]13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和法律,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了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贯穿“德”之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高擎正义之剑,在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自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的制度性存在和实践理性。法律工作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应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仅把法律作为谋生工具,而且要敬畏法律的尊严,将法律作为通往实体精神和意义世界的道路及桥梁;他们不但要拥有法律知识和技能,更应拥有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具有权威性、担当性和公义性。正义感是法律人必备的素养,不明是非或故意遮蔽是非不是合格法律人的品格。法律工作者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法律价值观的理解,采取不同的行为模式,从而决定了法律世界中整体的法治水平。只有使法学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并进,才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注入充足的智力要素、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 最后,课程思政是一项以人的发展为根本目的、助力人的成长的开拓性事业,本质上是教育的深层目标,道德价值塑造的内在要求。教育是人生命的另一半,“切琢切磨”的教育过程本身就是生活的过程,教育活动的目的是将人陶冶成人。没有教育,就不能完成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就会缺乏正确的人生方向而变成无根的浮萍,更无法成为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康德说:“人们需要校园的塑造或教导,以便有技能达到其所有的目的。这种塑造给人以其自身作为个体的价值。而通过对明智的塑造,人成为公民,这样他就取得了一种公共的价值。他既学会用自己的意图驾驭公民社会,也学会投身其中为其服务。最后,通过道德塑造,他获得了一种对于整个人类的价值。[5]15”英国教育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提出了“培养具有理想人格的自由人”的教育目的观[6],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发展人的自由本性,促进人性健康发展,培养具备活力、勇气、敏感和智慧四种品质的人——有理想品格的自由人。高等学校人才培育是育人和育才相統一的过程。而课堂教学是高校育人的主阵地,承担着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双重任务。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拓展,正是从“育人”本质要求出发,把价值观的培育和塑造融入专业课程,这是对“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进一步升华[7]。
二、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价值焦点”
面对现实世界的种种诱惑,分散的独立的道德感不足以使法律工作者坚守正义感,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使学生树立起系统的通达的道德价值观。而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要自觉树立和提升“课程思政意识”,研究和抓住各门课程所包含的思政价值元素、价值联系、价值链条,将相应的价值取向贯通起来、一致起来、活跃起来。惟其如此,才能解决好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两张皮”问题,才能赋予法律教育以“价值灵魂”。所谓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价值焦点”,是指在法学专业各门课程中所蕴含的核心思想价值元素。通过这些价值焦点,可以在纷繁复杂的教学内容之中分清主次,以价值焦点或课程的核心价值引导整个教学活动,再经由不同课程的价值焦点之间各安其分、各尽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有效促进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提升。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将法学类(0301)专业分为法学(030101K)、知识产权(030102T)、监狱学(030103T)三个具体专业,并对核心课程作出了规定。这些课程的设置,不但要求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且贯穿着对法律素养的较高要求,其中包含体现党和国家要求的价值观,例如宪法学对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辩证关系、刑法中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民法中的诚信“帝王规则”,等等。对这些有益的、有用的、有境界的课程思政元素深入挖掘,是提升课程思政“含理量”的关键。
在以上课程设置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必修课居于首要地位。它从法律知识教学角度或许不是最重要的,但从正确价值观的培养角度、从法律人才的德性构成角度、从国家所希冀培养的合格人才角度,却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0年5月,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要求,所有法学专业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必修课来开设,这必将使法学课程思政更具整体性、综合性、穿透性、指导性,有助于思政焦点更好地贯彻落实。
三、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方法创新”
为避免将思政教育强行灌输给学生所导致的逆反心理,首先要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因此,课程思政必须注重方法创新。在长期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教育工作者摸索出了卓有成效的教学方法。在传统的灌输式授课方式之外,开展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并引入了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教学手段。这些课堂内外的教学方法在培育法学理念、传授法学知识、训练法律技能方面取得了极大成功,但要实现课程思政所表征的伦理意义,尚需在教学方法领域继续创新。因为课程价值焦点的实现以及由此成长到对课程思政教育中的伦理意义、伦理造诣的实现,关涉到意识世界的观念成长。而在这种观念的成长过程中,需要教育主体时刻凝视该课程的“价值焦点”,并在意识世界中的诸种观念开始萌芽、发育、竞争、博弈的时候,对与该“价值焦点”相关的意识世界的各种观念进行指示、引导、强调和重复,避免每门课程核心价值观念被其他无关的或无益的观念所干扰、覆盖、淹没或吞噬,从而增加意识世界的正确、合理、美好观念的数量、质量、能量,使意识世界有光辉、有温度、有力度。课程思政要高质量地完成其所承担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命,需要教学主体发掘适合具体教学情景的各种教学方法并灵活运用。首先以价值焦点为基础建立意识世界的沟通平台,然后以此平台为基础与各种其他观念展开讨论、交锋和碰撞,最后再以一种通往伦理意义世界的本体性知识为焦点价值观念提供理论超拔和深度指引,最终使意识世界及其所引领的实践领域充满文明、公正和诚信。
课程思政的方法创新,应充分调动和利用杜威提出的教学法要素,通过设定情形、身临其境、聚焦问题、持续思考、找寻方案、验证所学,逐步塑造一种关于“善”的道德思维习惯,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人生道路上坚持其所确认的经过检验的正确价值观。从有助于法学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实现角度。作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提出了意识集中法、理论线索贯穿法、实践行为指导法等新型思政教学方法。所谓“意识集中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社会实习过程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即时将意识集中到课程思政的某一价值焦点或某一概念载体上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通过一堂课或一场活动,专门培养价值系统中的一个关键词或中心点。所谓“理论线索贯穿法”,就是教师在讲授法学理论课、法律规范课,组织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自觉找寻其中课程思政的“价值节点”,并通过启发、举例、讨论、复习等方式将其关联起来,形成一种价值链条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通过一门课或活动的系统教学,培养学生的价值链条并与其他课程的价值链条相衔接。所谓“实践行为指导法”,是指在学生课堂学习、家庭学习、社会学习等过程中遇到了法律境遇的道德难题或两难选择时,教师运用“初心”启发学生如何在现实世界正确处理整体与个体、公与私、义与利、公益性与商业性、爱情与事业、忠与孝、法理与情理、原则与灵活等成对的关系,从而能做到“择善而固执”,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法治事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法律学习过程中诸多活动的价值指导、价值取舍、价值建构,培养学生正确而全面的价值观或价值系统。 这三种新型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在第一课堂使用,还可以在作为第一课堂有益拓展的第二课堂使用,从而助力于“大思政”育人格局的构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参加实习或社会实践是教学任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实习或社会实践过程中,法学学生开始从校园走向社会,从一滴水里看世界,身临其境地验证其所学所思。如果学子所见所闻全是正能量,那么自然有助于加深、巩固其在课堂上习得的法律价值观。如果学生发现在“象牙塔”里塑造的理想主义价值观在现实中屡屡碰壁,就需要教师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不因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反差而轻易放弃理想,并努力探寻从“好”迈向“更好”“最好”的道路。
当然,在所有教学活动中,都可以将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新型教学方法协同配合、综合运用、全程渗透,实现教学相长、价值共进、浑然一体。如果我们可以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视为主要通过教学外在活动而进行的并将之称为“外三法”的话,那么与其相对应的,主要通过内在意识启蒙学生的新型方法就可以称为“内三法”(见表1)。基于此,它们的实际作用和主攻方向就愈发明了清晰,并可更好地促进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实现。
四、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目标阶梯”
教学目标是实现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北辰,它可以为课程思政的价值焦点和多样化教学方法提供指引。因其指引,便使教学行为不致偏离航向,也因其简易,而使人在内心深处充满智慧和激情,并由此带领教学主体与受教主体拾级而上,逐渐进入伦理世界。高等教育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道德性与专业性的统一,课程思政的总体目标在于立德树人,具体到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实现领域,则有三个级别的教学目标豁然在目。
1. 初级目标:培养成一个“良善的”公民;
2. 中级目标:培养成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3. 高级目标:培养成一个“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
公民是自然人在现代社会的基本身份,它是指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针对公民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法学课程思政的底线伦理目标是培养良善公民。如果法科培养出来的学生法治意识薄弱,道德品质败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无疑是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失败。具体来说,法律学子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爱祖国、爱人民,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认同、信任和尊崇,将法治精神融进精神血脉,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门人才。由于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和检察官承担着定分纷争的最终权力,其职业功能使命的完成,决定性地受制于其道德自律能力[8],所以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伦理期待比一般公民要高出许多。许多国家均针对法律人制定了专门的职业道德准则或行为指导原则,中国也不例外。通过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教学实现,提高法學学子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使其树立以法律服务于社会、国家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信心、决心和恒心,确立从事法律工作的良心和底线。当这些接受了正规法学教育的年轻人走向法律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就会以自己秉持的法律价值观来做工作、谋生活,并以同样的方式帮助、影响和提升在校生的价值观塑造。这样,通过同侪效应、示范效应和标杆效应,引领带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职业素养的提升,进而由形下世界的职业共同体上升为形上层面的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
在法律专门人才成长、进步后,部分人有可能成为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管理人才。政法管理人才的一举一动皆关民命,对其言行举止的伦理要求更高。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普通公民、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基础上,还应致力于培养未来的政法管理者。而这相应地要求法学思政跃升到第三级目标,即培养“高尚的”管理人才。对“高尚”的伦理要求是“成人”境界,即“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9]282境界,如此才能以“关键少数”带动“最大多数”。
法学本科学生的发展潜力是无限的。既有可能在毕业后以法律思维从事非法律工作,也有可能凭借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事专门的法律事务,还有可能成为政法战线乃至综合部门的管理者。以之为对象的课程思政,依序确立了良善公民、优秀法律工作者、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三级目标。“良善”——“优秀”——“高尚”看似是不同的序列要求,其实内中贯彻一个“德”字。“德”通,则三种优秀品质同时具备。为了实现“德”通,需要通过课程思政进行熏陶和培养,使教育对象经由“学人”而“做人”,进而“成人”,到达孔子所说的“我欲仁,而斯仁至矣”的本体境界,从而在“德”性光辉的照耀下,实现个人发展与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同向并进。“教育是一种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过程。这个‘行为’是从广义上说的,它既包括外显性的行为,也包括内隐性的思维和感情[10]25”。“人类,通过学习(经验),行为朝着更好的方向变化[11]3”。学生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和进步,成为良善的公民、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就是法学教育的最大成就,也就等于向党和国家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J].求是,2020(17):4-16.
[2]刚彦.法学课程思政研究综述——以CNKI期刊数据库的相关文献为素材[J].法制与社会,2020(6):195-196.
[3]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
[5][德]伊曼努尔·康德.论教育学[M].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
[6][英]罗素.论教育之目的[A].罗素自选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41-157.
[7]董勇.论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价值内涵[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8,34(5):90-92.
[8]李路.什么是科学的法律职业伦理观[J].法学教育研究,2020(3):35-53.
[9]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2.
[10][日]岸根卓郎.我的教育论——真善美三位一体化教育[M].何鉴,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5.
[11][美]拉尔夫·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施良方,译.瞿葆奎,校.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3.
关键词:法学;课程思政;伦理;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21)32-0188-05
Abstract: In order to adhere to the combination of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the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of law should focus on cultivating students'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both morality and law, so that they can achieve the personal development, the improvement of ethical quality of legal professional community, the progress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n the light of "morality".
Keywords: science of law;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in all courses; ethics; teaching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坚持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要挖掘其他课程和教学方式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实现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1]。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指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就是要寓价值觀引导于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之中,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更是必备内容。”推进课程思政建设要结合专业特点,分类推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关口,法学课程思政面临全新的历史任务,但亦无成熟的建设模式。目前,对于法学课程思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达成共识[2],然而,基于价值观的变动不居性和多元性,要使课程思政这种新的课程观被全体教师所接受和践行,仍需深入探寻其伦理意义,挖掘提炼课程内容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并在方法上进一步创新。
本文基于伦理学和教育学理论,力图探索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及其教学实现模式,以期在法学领域更好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提高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做出贡献。
一、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何在?
首先,法学课程思政能够为民族国家、社会和人类共同体等现实伦理实体的存在提供精神合力。人类是以共同体形式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小到家族、社区、公司,大到民族、国家,均是共同体的不同表现,唯有整体存在才有个体发展。任何共同体的存在,都是物质因素、情感因素、精神因素三者的集合,其中精神因素具有最为强大的聚合作用、引领作用、监督作用。物质因素的聚合是有时效的,情感因素是容易波动的,而精神因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通过意识传达到言语,并通过言语而行动,生成、保障和推动共同体的发展。因此,共同体的建构与维护,首要的是精神合力的支撑。现实世界中,意识或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变动不拘的、方向是多元的,而且往往是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仅凭个体多向的意识或意志难以形成“精神合力”,更难以借此形成“历史合力”“现实合力”。因此,要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发展和进步,必须依循时代坐标和特定历史任务,对精神世界予以必要的引导,将特殊意识或意志引导聚合成为共同意识或共同意志。自由意志可以指向不同的维度和目标,但不能违背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在个体意志基础上凝聚成的共同意志需要指向共同体的发展和进步。
大学作为一个社会机构,属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在高等教育走向普及化的阶段,课程思政承担着为社会发展“凝神聚力”、提供精神合力的重大使命。通过课程思政培养大学生爱党爱国爱集体的高尚情操,其伦理学意义就在于培养公民的共同体意识,使其在必要时能做到舍小我为大我。在社会主义新时代,法学课程思政的建设成效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接班人问题,影响甚至决定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整体的有序运行。通过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将朝气蓬勃的法学学子凝聚和团结起来,才能建立一支德才兼备、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高素质法治队伍,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其次,法学本科课程思政可以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素养。德法兼修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核心职业素养,也应成为法学本科课程思政的基本要求。“法律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3]9,其中法律道德是排在首位的必然要求。社会对法律职业德性的期待远比其他行业要高,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要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4]13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和法律,将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了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各个环节贯穿“德”之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高擎正义之剑,在法学理论、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自觉弘扬法治精神,维护法的制度性存在和实践理性。法律工作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应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也就是说,他们不仅仅把法律作为谋生工具,而且要敬畏法律的尊严,将法律作为通往实体精神和意义世界的道路及桥梁;他们不但要拥有法律知识和技能,更应拥有对法律的信任,相信法律具有权威性、担当性和公义性。正义感是法律人必备的素养,不明是非或故意遮蔽是非不是合格法律人的品格。法律工作者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法律价值观的理解,采取不同的行为模式,从而决定了法律世界中整体的法治水平。只有使法学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同向并进,才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注入充足的智力要素、创新意识和开拓勇气。 最后,课程思政是一项以人的发展为根本目的、助力人的成长的开拓性事业,本质上是教育的深层目标,道德价值塑造的内在要求。教育是人生命的另一半,“切琢切磨”的教育过程本身就是生活的过程,教育活动的目的是将人陶冶成人。没有教育,就不能完成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就会缺乏正确的人生方向而变成无根的浮萍,更无法成为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康德说:“人们需要校园的塑造或教导,以便有技能达到其所有的目的。这种塑造给人以其自身作为个体的价值。而通过对明智的塑造,人成为公民,这样他就取得了一种公共的价值。他既学会用自己的意图驾驭公民社会,也学会投身其中为其服务。最后,通过道德塑造,他获得了一种对于整个人类的价值。[5]15”英国教育家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提出了“培养具有理想人格的自由人”的教育目的观[6],认为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发展人的自由本性,促进人性健康发展,培养具备活力、勇气、敏感和智慧四种品质的人——有理想品格的自由人。高等学校人才培育是育人和育才相統一的过程。而课堂教学是高校育人的主阵地,承担着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双重任务。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拓展,正是从“育人”本质要求出发,把价值观的培育和塑造融入专业课程,这是对“以人为本”教育理念的进一步升华[7]。
二、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价值焦点”
面对现实世界的种种诱惑,分散的独立的道德感不足以使法律工作者坚守正义感,为此,高等法学教育必须使学生树立起系统的通达的道德价值观。而这就要求教育工作者要自觉树立和提升“课程思政意识”,研究和抓住各门课程所包含的思政价值元素、价值联系、价值链条,将相应的价值取向贯通起来、一致起来、活跃起来。惟其如此,才能解决好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两张皮”问题,才能赋予法律教育以“价值灵魂”。所谓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价值焦点”,是指在法学专业各门课程中所蕴含的核心思想价值元素。通过这些价值焦点,可以在纷繁复杂的教学内容之中分清主次,以价值焦点或课程的核心价值引导整个教学活动,再经由不同课程的价值焦点之间各安其分、各尽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有效促进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提升。
《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将法学类(0301)专业分为法学(030101K)、知识产权(030102T)、监狱学(030103T)三个具体专业,并对核心课程作出了规定。这些课程的设置,不但要求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而且贯穿着对法律素养的较高要求,其中包含体现党和国家要求的价值观,例如宪法学对国家根本制度的维护、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辩证关系、刑法中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民法中的诚信“帝王规则”,等等。对这些有益的、有用的、有境界的课程思政元素深入挖掘,是提升课程思政“含理量”的关键。
在以上课程设置中,“法律职业伦理”这门必修课居于首要地位。它从法律知识教学角度或许不是最重要的,但从正确价值观的培养角度、从法律人才的德性构成角度、从国家所希冀培养的合格人才角度,却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20年5月,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要求,所有法学专业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必修课来开设,这必将使法学课程思政更具整体性、综合性、穿透性、指导性,有助于思政焦点更好地贯彻落实。
三、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方法创新”
为避免将思政教育强行灌输给学生所导致的逆反心理,首先要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因此,课程思政必须注重方法创新。在长期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教育工作者摸索出了卓有成效的教学方法。在传统的灌输式授课方式之外,开展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并引入了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教学手段。这些课堂内外的教学方法在培育法学理念、传授法学知识、训练法律技能方面取得了极大成功,但要实现课程思政所表征的伦理意义,尚需在教学方法领域继续创新。因为课程价值焦点的实现以及由此成长到对课程思政教育中的伦理意义、伦理造诣的实现,关涉到意识世界的观念成长。而在这种观念的成长过程中,需要教育主体时刻凝视该课程的“价值焦点”,并在意识世界中的诸种观念开始萌芽、发育、竞争、博弈的时候,对与该“价值焦点”相关的意识世界的各种观念进行指示、引导、强调和重复,避免每门课程核心价值观念被其他无关的或无益的观念所干扰、覆盖、淹没或吞噬,从而增加意识世界的正确、合理、美好观念的数量、质量、能量,使意识世界有光辉、有温度、有力度。课程思政要高质量地完成其所承担的精神文明建设使命,需要教学主体发掘适合具体教学情景的各种教学方法并灵活运用。首先以价值焦点为基础建立意识世界的沟通平台,然后以此平台为基础与各种其他观念展开讨论、交锋和碰撞,最后再以一种通往伦理意义世界的本体性知识为焦点价值观念提供理论超拔和深度指引,最终使意识世界及其所引领的实践领域充满文明、公正和诚信。
课程思政的方法创新,应充分调动和利用杜威提出的教学法要素,通过设定情形、身临其境、聚焦问题、持续思考、找寻方案、验证所学,逐步塑造一种关于“善”的道德思维习惯,并在未来的职业生涯和人生道路上坚持其所确认的经过检验的正确价值观。从有助于法学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实现角度。作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提出了意识集中法、理论线索贯穿法、实践行为指导法等新型思政教学方法。所谓“意识集中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社会实习过程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即时将意识集中到课程思政的某一价值焦点或某一概念载体上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通过一堂课或一场活动,专门培养价值系统中的一个关键词或中心点。所谓“理论线索贯穿法”,就是教师在讲授法学理论课、法律规范课,组织法律实践活动过程中,自觉找寻其中课程思政的“价值节点”,并通过启发、举例、讨论、复习等方式将其关联起来,形成一种价值链条的教学方法。其特点是,通过一门课或活动的系统教学,培养学生的价值链条并与其他课程的价值链条相衔接。所谓“实践行为指导法”,是指在学生课堂学习、家庭学习、社会学习等过程中遇到了法律境遇的道德难题或两难选择时,教师运用“初心”启发学生如何在现实世界正确处理整体与个体、公与私、义与利、公益性与商业性、爱情与事业、忠与孝、法理与情理、原则与灵活等成对的关系,从而能做到“择善而固执”,自觉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法治事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法律学习过程中诸多活动的价值指导、价值取舍、价值建构,培养学生正确而全面的价值观或价值系统。 这三种新型教学方法,不仅可以在第一课堂使用,还可以在作为第一课堂有益拓展的第二课堂使用,从而助力于“大思政”育人格局的构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参加实习或社会实践是教学任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实习或社会实践过程中,法学学生开始从校园走向社会,从一滴水里看世界,身临其境地验证其所学所思。如果学子所见所闻全是正能量,那么自然有助于加深、巩固其在课堂上习得的法律价值观。如果学生发现在“象牙塔”里塑造的理想主义价值观在现实中屡屡碰壁,就需要教师加以正确引导,使他们不因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反差而轻易放弃理想,并努力探寻从“好”迈向“更好”“最好”的道路。
当然,在所有教学活动中,都可以将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新型教学方法协同配合、综合运用、全程渗透,实现教学相长、价值共进、浑然一体。如果我们可以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视为主要通过教学外在活动而进行的并将之称为“外三法”的话,那么与其相对应的,主要通过内在意识启蒙学生的新型方法就可以称为“内三法”(见表1)。基于此,它们的实际作用和主攻方向就愈发明了清晰,并可更好地促进课程思政的伦理意义实现。
四、法学本科课程思政伦理意义实现的“目标阶梯”
教学目标是实现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北辰,它可以为课程思政的价值焦点和多样化教学方法提供指引。因其指引,便使教学行为不致偏离航向,也因其简易,而使人在内心深处充满智慧和激情,并由此带领教学主体与受教主体拾级而上,逐渐进入伦理世界。高等教育是物质性与精神性的统一、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道德性与专业性的统一,课程思政的总体目标在于立德树人,具体到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实现领域,则有三个级别的教学目标豁然在目。
1. 初级目标:培养成一个“良善的”公民;
2. 中级目标:培养成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3. 高级目标:培养成一个“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
公民是自然人在现代社会的基本身份,它是指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针对公民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法学课程思政的底线伦理目标是培养良善公民。如果法科培养出来的学生法治意识薄弱,道德品质败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无疑是课程思政伦理意义的失败。具体来说,法律学子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爱祖国、爱人民,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律的认同、信任和尊崇,将法治精神融进精神血脉,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法律工作者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门人才。由于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和检察官承担着定分纷争的最终权力,其职业功能使命的完成,决定性地受制于其道德自律能力[8],所以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伦理期待比一般公民要高出许多。许多国家均针对法律人制定了专门的职业道德准则或行为指导原则,中国也不例外。通过法学本科思政伦理意义的教学实现,提高法學学子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使其树立以法律服务于社会、国家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信心、决心和恒心,确立从事法律工作的良心和底线。当这些接受了正规法学教育的年轻人走向法律工作岗位之后,他们就会以自己秉持的法律价值观来做工作、谋生活,并以同样的方式帮助、影响和提升在校生的价值观塑造。这样,通过同侪效应、示范效应和标杆效应,引领带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职业素养的提升,进而由形下世界的职业共同体上升为形上层面的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
在法律专门人才成长、进步后,部分人有可能成为政法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管理人才。政法管理人才的一举一动皆关民命,对其言行举止的伦理要求更高。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培养普通公民、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基础上,还应致力于培养未来的政法管理者。而这相应地要求法学思政跃升到第三级目标,即培养“高尚的”管理人才。对“高尚”的伦理要求是“成人”境界,即“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9]282境界,如此才能以“关键少数”带动“最大多数”。
法学本科学生的发展潜力是无限的。既有可能在毕业后以法律思维从事非法律工作,也有可能凭借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事专门的法律事务,还有可能成为政法战线乃至综合部门的管理者。以之为对象的课程思政,依序确立了良善公民、优秀法律工作者、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三级目标。“良善”——“优秀”——“高尚”看似是不同的序列要求,其实内中贯彻一个“德”字。“德”通,则三种优秀品质同时具备。为了实现“德”通,需要通过课程思政进行熏陶和培养,使教育对象经由“学人”而“做人”,进而“成人”,到达孔子所说的“我欲仁,而斯仁至矣”的本体境界,从而在“德”性光辉的照耀下,实现个人发展与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同向并进。“教育是一种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过程。这个‘行为’是从广义上说的,它既包括外显性的行为,也包括内隐性的思维和感情[10]25”。“人类,通过学习(经验),行为朝着更好的方向变化[11]3”。学生行为方式发生变化和进步,成为良善的公民、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高尚的政法管理人才,就是法学教育的最大成就,也就等于向党和国家递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J].求是,2020(17):4-16.
[2]刚彦.法学课程思政研究综述——以CNKI期刊数据库的相关文献为素材[J].法制与社会,2020(6):195-196.
[3]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4]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
[5][德]伊曼努尔·康德.论教育学[M].赵鹏,何兆武,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5.
[6][英]罗素.论教育之目的[A].罗素自选文集[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41-157.
[7]董勇.论从思政课程到课程思政的价值内涵[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8,34(5):90-92.
[8]李路.什么是科学的法律职业伦理观[J].法学教育研究,2020(3):35-53.
[9]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82.
[10][日]岸根卓郎.我的教育论——真善美三位一体化教育[M].何鉴,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25.
[11][美]拉尔夫·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施良方,译.瞿葆奎,校.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