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前,央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诚信系统,并已责成各地人民银行和电信企业推进这项工作。据介绍,吉林省六家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都已经实现和个人诚信系统的对接,如果一个用户无故欠费超过2个月,相关信息就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而这个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4月21日央视《经济信息联播》)
毫不客气地说,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此番举措已涉嫌违法。
因为两个政府部门的主导,电信缴费记录将影响到个人是否得到贷款,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实践中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影响贷款”不属于前6种的处罚类型,而这一“处罚方式”是两个政府部门以协议形式作出的,也不属于第7种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一“处罚方式”的出台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儿呢?应该看到,电信缴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用户没有履行合同,其直接后果只能是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停机等正当回应。对所有的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而对所有的私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此番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介入,实际上是行政的手伸得太长了。
当然也应该承认,商业银行是可以直接与电信部门沟通,根据信用记录考虑是否给用户贷款。但我们必须界定好两种行为:商业银行直接考虑是否给予贷款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行为,而在央行等部门的主导下考虑,那就包括一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这种商业行为也就富有“行政处罚”色彩,其合法性也就备受质疑。
退一步讲,纵使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协议合乎规定,其操作细节亦很粗糙。我们知道,法院采用的证据是要经过辩论与质证的,行政部门的处罚也常常要举行听证,而此番电信部门给商业机构提供的缴费记录,没有经过任何的查证或质证,就作为是否给予贷款的参考依据是否妥当呢?不然,用户出具材料投诉电信部门,有关部门是否也可以不经调查,仅凭单方的材料给予处罚呢?诚如有网友所言,电信企业经常因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电话费纠纷,也常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加这个那个的费……那么,眼下不问青红皂白把所有欠费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是不是等于把所有拒绝和拖延交电话费的过错全都算在普通用户的头上呢?
一言以蔽之,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当下,政府部门注重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永远要明白,政府的手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就算要为,也是要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难以服众。
毫不客气地说,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此番举措已涉嫌违法。
因为两个政府部门的主导,电信缴费记录将影响到个人是否得到贷款,这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实践中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影响贷款”不属于前6种的处罚类型,而这一“处罚方式”是两个政府部门以协议形式作出的,也不属于第7种的“法律、行政法规”,那么这就意味着这一“处罚方式”的出台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儿呢?应该看到,电信缴费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用户没有履行合同,其直接后果只能是另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停机等正当回应。对所有的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行”,而对所有的私权利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此番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介入,实际上是行政的手伸得太长了。
当然也应该承认,商业银行是可以直接与电信部门沟通,根据信用记录考虑是否给用户贷款。但我们必须界定好两种行为:商业银行直接考虑是否给予贷款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行为,而在央行等部门的主导下考虑,那就包括一种不对等的行政关系,这种商业行为也就富有“行政处罚”色彩,其合法性也就备受质疑。
退一步讲,纵使央行与信息产业部的协议合乎规定,其操作细节亦很粗糙。我们知道,法院采用的证据是要经过辩论与质证的,行政部门的处罚也常常要举行听证,而此番电信部门给商业机构提供的缴费记录,没有经过任何的查证或质证,就作为是否给予贷款的参考依据是否妥当呢?不然,用户出具材料投诉电信部门,有关部门是否也可以不经调查,仅凭单方的材料给予处罚呢?诚如有网友所言,电信企业经常因计时计价不准而引起电话费纠纷,也常常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加这个那个的费……那么,眼下不问青红皂白把所有欠费都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是不是等于把所有拒绝和拖延交电话费的过错全都算在普通用户的头上呢?
一言以蔽之,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当下,政府部门注重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必要的,但是我们永远要明白,政府的手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就算要为,也是要合乎法律规定的,否则难以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