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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西方法治文化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宗教信仰的差异影响是形成两种法治文化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概要述说中西方的法治发展来论述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关键词:法治、宗教信仰、基督、儒家、法律信仰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把法治作为法律思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2〕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德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3〕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做上帝的意志。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已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二、中国法治溯源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与现代所讲的法治不同,指的是采用酷刑),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4〕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5〕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我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三、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在西方,人们有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从古希腊开始到文艺复兴时期,前智者派、乌尔比安、西塞罗、塞列卡、阿奎那、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摩莱里、马布利、康德等不断论述"自然法"的思想,可谓与时俱进,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人们能遵循号称"自然法"、神的法律。"自然法",在古罗马被认为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它在一切法律之上。这种思想观念构成古罗马法德思想基础。经过西方学者数个世纪的论证和引导,把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就构成了当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这种思想使法律不仅仅被当成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且被人们当成一种必要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重要的是人们心中的社会规范。
在中国,孔子的宗教神学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子"不语怪力滥神","敬神神如在"。对于神,不说其有,也不说其没有。孔子认为坚持操守,多行仁政,就是敬神的最好的方式。他高举以民为本的旗帜,从理论上对神进行了否定,其思想为历代知识分子所继承和阐发。因此,在中国,没有系统的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信仰对中国知识分子的影响非常有限。由于历代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对普遍老百姓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颜一主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夏勇著,《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林端著,《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
作者简介:张帅,女,汉族,河南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方向:民族法学。
关键词:法治、宗教信仰、基督、儒家、法律信仰
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引用率相当高的箴言。法律与宗教联姻而生的法律信仰是西方法治得以确立和生长的观念基础,法治之所以首先在西方获得理论证成并付诸实践,与西方国家特有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把法治作为法律思想的中国,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难以实现法治。中国要走向法治化就必须把法律作为被信仰的对象。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
应该说,法治思想的提出与阐述来源于两千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并明确提出:法治具有双重含义,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至少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论述法治问题。〔2〕西方法治此时就在人性论和认识论基础上直接提出了法治与人治的尖锐对立问题。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为:高扬法的神圣性。中世纪的欧洲统治是王权和教权共同进行的。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194年盖拉西发表"双剑论"表明教皇和王权之间的平等。之后的欧洲,就开始了教会与世俗王权之间漫长的争斗。教会在这期间经历了盛行--衰落--继续盛行的过程,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当时用来约束教徒的规则)。其中教令法德渊源有《圣经》、公教会会议、地区性宗教会议的决议和教皇的命令等。教会颁布的这些法律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那种背景下教会基督教世界的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教令法和一种或多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多重管辖之下。在教会与世俗王权争斗的同时,法律的至上观已在悄悄的树立。当两者相争时,必然要找到一个更合适的尺度来解决问题,这个合适的尺度就是法律。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俗王权就必须把这些权力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世俗王权的一些权力也构成了对教会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限制。〔3〕在法律的最高统治下,世俗王权和教会和平共处。
在基督教徒中,教皇是上帝的代表,此时的法律已被当做上帝的意志。因此教会制定的一系列教条都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同时也被无条件的遵守。正因为此,经过历史的渗透与沉淀,宗教已把西方的法律抬高到了神圣的地位,将法治深入人心,让人民从内心里接受法律、服从法律。在这个时期,法律至上观已被确立起来,这为西方法治的发展极为有利,甚至可以说是关键性的。
二、中国法治溯源
其实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在治国方略上,就存在是依靠法律行政即法治(与现代所讲的法治不同,指的是采用酷刑),还是依靠道德教化即德治两种主张的论争。在秦朝时,采用的"法治",到了汉代,就改头换面的全部用儒家思想来武装了。汉代的法律为中国封建法律的主干,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汉武帝推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同时,也将中国古代散发着思想光芒的充满人文气息的道家、崇尚"依法治国"的法家一同埋葬。从那时起,中国人民时刻生存在儒家思想的氛围中,历代不但礼法、礼率并称,礼书和法典并列,礼教与法律关系密切,而且在审判决狱上,更受汉代的春秋决狱的影响。〔4〕儒家思想无论从年代的久远(从汉武帝时到清末)、从实施手段上(作为历代治国方略)、从群众基础上(举国上下)等方面看,儒家思想在古代的思想领域有绝对的发言权,它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甚至外交。作为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总体思想特征有四:一是崇礼;二是纳仁入礼;三是德主刑辅;四是重视教化。孔子在法律方面推崇德治和人治。他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国格。"〔5〕
那么儒家思想中的"人治"作何理解呢?在古罗马时代,柏拉图在早年时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是典型的"人治"观。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用于寻找他理想中的哲学王,遗憾的是,他终生没有找到。在他晚年时,他退而求其次,认为如果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短时间内又无法使统治者变成哲学家,那么就应该实行以法治国。柏拉图的终点正是西方法的起点。儒家思想同样也推崇人治。孔子提出为政在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至于儒家思想中的人治,存在着争议。综观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我认为儒家所提倡的人治应是君主专制。他与柏拉图不同,柏拉图始终站在一个理性的构架上,并最终实现了法治的回归,使法治走入正轨;而孔子以人本善为根基,始终认为个人的权力和力量是无穷的,在这个框架下,将中国的法治引入偏离的轨道,并使之越走越远。
三、宗教信仰对中西法治文化的影响
在西方,人们有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从古希腊开始到文艺复兴时期,前智者派、乌尔比安、西塞罗、塞列卡、阿奎那、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狄德罗、爱尔维修、霍尔巴赫、摩莱里、马布利、康德等不断论述"自然法"的思想,可谓与时俱进,在西方社会形成了比较深厚的"自然法"观念,人们能遵循号称"自然法"、神的法律。"自然法",在古罗马被认为是以自然为基础,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是从万物本性中产生的,不仅适用于人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动物,它在一切法律之上。这种思想观念构成古罗马法德思想基础。经过西方学者数个世纪的论证和引导,把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就构成了当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思想基础。这种思想使法律不仅仅被当成一种治国的工具,而且被人们当成一种必要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条文,更重要的是人们心中的社会规范。
在中国,孔子的宗教神学观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子"不语怪力滥神","敬神神如在"。对于神,不说其有,也不说其没有。孔子认为坚持操守,多行仁政,就是敬神的最好的方式。他高举以民为本的旗帜,从理论上对神进行了否定,其思想为历代知识分子所继承和阐发。因此,在中国,没有系统的神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信仰对中国知识分子的影响非常有限。由于历代统治者推崇儒家思想文化,宗教信仰对普遍老百姓的影响也非常有限。
参考文献:
[1]颜一主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夏勇著,《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4]林端著,《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社会学观点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中华书局,2006。
作者简介:张帅,女,汉族,河南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方向: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