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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论公民社会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去推敲一下这些问题,什么是公民(citizen),什么是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以及在中国,公民社会是否等同于非政府组织(NGO)。首先,“公民”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古希腊,那些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通常是通过征战),享有相应的权利来决定国家事务。到了现代社会,公民的范围不断扩大,并更侧重享有的权利。虽然在学界,对于公民权利的定义不同派别会有不同侧重,但比较通行的看法是,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我国公民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例如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而公民社会则是建立在践行这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的一种公民自治(self-organization)形式。本文即是对于公民社会在中国发展状况的概述。
NGO公众参与公民群体福利保障公民社会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执行与政府和与个人交流的双重职能:一方面,它对公众解读政府政策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教育民众合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并做出理性反应;另一方面,它把群众的利益和决定反应给政府,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决策的过程,以更好得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做出调节。最终,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增强了这个社会体系(social system)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把视线转回中国,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的公民群体尚未能形成一个有正式组织和明确行动纲领的非政府机构。因此,总的来说,合乎中国本土法律的公民社会大概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是与政府紧密相连的非政府组织,如中国总工会;第二,是较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这便是中国语境中通常所说的NGO;第三,是一些松散的,未注册的沙龙和兴趣小组,这个可以称其为非正式公民群体(informal civil groups)。所以,在中国NGO不应等同于公民社会,如果把两者加以混淆,则会导致许多因一些原因无法成立正式组织的公民群体的作用得不到重视而日益萎缩,而这种情况本身也是十分不利于中国NGO发展的。
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随着改革开放到了九十年代,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包含于体制内,原有的组织也无法再起到上传下达和资源分配的作用,市场的引入又加大了贫富分化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急需一批机构来协助政府帮助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濒临淘汰的群体,非政府组织在这样的环境和需求中发展壮大起来,我们姑且可以称其为自上而下的形式。他们多是公益性的,并且与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微博和其他虚拟网络社区的普及,另外一种形式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一些知识分子、律师、记者和企业界人士正在利用新型的信息平台来向社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以某种非正式的形式聚集,并在处理一些侵权事件中相互支援协作,增强社会影响力。同样农民工和其他一些社会群体也在以某种方式聚集,这通常是建立在工友关系,老乡或者同宗同族的基础上,如乌坎农民运动。我们姑且可以称这种形式为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这两种公民社会在某一些情况下重合,例如关照农民工利益以及残障的贫困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但两者更多的是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
对于自上而下的正式NGO来说,有了政府资助和政策支持,当然在一些项目上很容易出成果,可是这种过于依赖政府的方式却大大削弱了其作为公民利益代表的效力。当下的政府的职能,则更多的是偏向于经济发展。资本和发展机会过度聚集,生态遭到破坏,弱势群体遭淘汰。而正式的NGO,则充当了配合解决和平息严重社会问题的角色。表现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则更多的是资金不足,NGO员工福利不足而导致的缺乏专业人才参与。这些硬件上的缺失则构成了现实层面最大的问题。而对于自下而上的公民群体来说,最大的问题则是缺乏一个可以进行自我管理的规范组织。首先,因为社会与文化背景上的巨大差异,很多公民群体之间无法进行良好的沟通。一些有维权诉求的群体因为欠缺相关知识和能力,不知如何操作。而许多知识人的意见却仅仅停留于理论和言论层面。大多数时候他们只是在某些事件的某些环节上恰巧能够碰面,比如群体性事件中的维权律师和记者。而这些群体性事件在出现之前,则很少有人去关注。其次,这些群体因为缺乏基本的伦理和规章,在某些时候会出现暴力,过激的行为和模糊的,夸大的,甚至是虚假的言论,影响到了正常状态下公民社会的运转和整个社会的稳定状态,所以很容易被视作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加以取缔。其缺乏公民意识,缺乏对于不满情绪加以疏导的良好组织形式。正规NGO的过于被牵制和非正式公民群体的缺乏自我管理形成了很大的对比,想要维权的公民又不知如何操作,最终便可能诉诸于情绪化,造成恶性事件的状态。
近代公民社会发展的最大功绩莫过于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理性思维和行动的能力,使得整个世界可以朝向一个更为良性的方向循环发展。我们能做到的,是在既有的框架内去提高公民的法制和权利意识,并且去理性地践行。比较切实可行的建议就是加强正式NGO和非正式公民群体的合作,深入到城市社区、学校和村落中去,联系有理论建树的知识人和有公民维权意识的记者和律师,以及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群体,相互合作、交流、支持。
参考文献:
[1]Warren, E. M.‘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Edwards, M.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377-390.
[2]Howell, J.‘Civil Society in China’, in Edwards, M.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159-170.
NGO公众参与公民群体福利保障公民社会处于个人和政府之间,执行与政府和与个人交流的双重职能:一方面,它对公众解读政府政策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教育民众合法利用自己的权利;并做出理性反应;另一方面,它把群众的利益和决定反应给政府,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决策的过程,以更好得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做出调节。最终,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增强了这个社会体系(social system)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把视线转回中国,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的公民群体尚未能形成一个有正式组织和明确行动纲领的非政府机构。因此,总的来说,合乎中国本土法律的公民社会大概可以分为三种形式:第一,是与政府紧密相连的非政府组织,如中国总工会;第二,是较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这便是中国语境中通常所说的NGO;第三,是一些松散的,未注册的沙龙和兴趣小组,这个可以称其为非正式公民群体(informal civil groups)。所以,在中国NGO不应等同于公民社会,如果把两者加以混淆,则会导致许多因一些原因无法成立正式组织的公民群体的作用得不到重视而日益萎缩,而这种情况本身也是十分不利于中国NGO发展的。
从历史的发展上来看,随着改革开放到了九十年代,越来越多的人不再包含于体制内,原有的组织也无法再起到上传下达和资源分配的作用,市场的引入又加大了贫富分化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于是政府急需一批机构来协助政府帮助这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濒临淘汰的群体,非政府组织在这样的环境和需求中发展壮大起来,我们姑且可以称其为自上而下的形式。他们多是公益性的,并且与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的合作关系。而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微博和其他虚拟网络社区的普及,另外一种形式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一些知识分子、律师、记者和企业界人士正在利用新型的信息平台来向社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以某种非正式的形式聚集,并在处理一些侵权事件中相互支援协作,增强社会影响力。同样农民工和其他一些社会群体也在以某种方式聚集,这通常是建立在工友关系,老乡或者同宗同族的基础上,如乌坎农民运动。我们姑且可以称这种形式为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这两种公民社会在某一些情况下重合,例如关照农民工利益以及残障的贫困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但两者更多的是处在各自为战的状态。
对于自上而下的正式NGO来说,有了政府资助和政策支持,当然在一些项目上很容易出成果,可是这种过于依赖政府的方式却大大削弱了其作为公民利益代表的效力。当下的政府的职能,则更多的是偏向于经济发展。资本和发展机会过度聚集,生态遭到破坏,弱势群体遭淘汰。而正式的NGO,则充当了配合解决和平息严重社会问题的角色。表现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则更多的是资金不足,NGO员工福利不足而导致的缺乏专业人才参与。这些硬件上的缺失则构成了现实层面最大的问题。而对于自下而上的公民群体来说,最大的问题则是缺乏一个可以进行自我管理的规范组织。首先,因为社会与文化背景上的巨大差异,很多公民群体之间无法进行良好的沟通。一些有维权诉求的群体因为欠缺相关知识和能力,不知如何操作。而许多知识人的意见却仅仅停留于理论和言论层面。大多数时候他们只是在某些事件的某些环节上恰巧能够碰面,比如群体性事件中的维权律师和记者。而这些群体性事件在出现之前,则很少有人去关注。其次,这些群体因为缺乏基本的伦理和规章,在某些时候会出现暴力,过激的行为和模糊的,夸大的,甚至是虚假的言论,影响到了正常状态下公民社会的运转和整个社会的稳定状态,所以很容易被视作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加以取缔。其缺乏公民意识,缺乏对于不满情绪加以疏导的良好组织形式。正规NGO的过于被牵制和非正式公民群体的缺乏自我管理形成了很大的对比,想要维权的公民又不知如何操作,最终便可能诉诸于情绪化,造成恶性事件的状态。
近代公民社会发展的最大功绩莫过于提高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理性思维和行动的能力,使得整个世界可以朝向一个更为良性的方向循环发展。我们能做到的,是在既有的框架内去提高公民的法制和权利意识,并且去理性地践行。比较切实可行的建议就是加强正式NGO和非正式公民群体的合作,深入到城市社区、学校和村落中去,联系有理论建树的知识人和有公民维权意识的记者和律师,以及大量的社会弱势群体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群体,相互合作、交流、支持。
参考文献:
[1]Warren, E. M.‘Civil Society and Democracy’, in Edwards, M.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377-390.
[2]Howell, J.‘Civil Society in China’, in Edwards, M.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ivi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159-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