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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档案流动的困惑
《档案管理》2008年第五期李园的文章,对我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关于档案流动的限制条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令人困惑的九个问题。一、《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档案规定监管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保证档案的安全,但档案的流动与档案的安全没有必然的联系,为安全目的而设置这么多限制甚至禁止档案流动的措施有必要吗?二、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为什么要对其转让行为给予限制呢?这种对知识产权档案转让的限制是不是对知识产权转让的限制?用限制档案流动的方式来限制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否与国家鼓励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相违?三、如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时,乙方向甲方转让记载知识产权内容的档案或其复制件时,还要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吗?四、按照《档案法》规定,不管是国有档案还是非国有档案在出卖时都需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却仅仅对非国有档案规定有“严禁倒卖牟利”,是否是一种歧视?五、当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联合购买一项知识产权后,再售时因其具有一部分非国有性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允许其出卖牟利?六、对具有文物性质的非国有档案的拥有者来说,由于成本核定非常困难,是否牟利很难确定。这种情况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的出卖如何判断是否牟利?怎知其是否倒卖?七、当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出卖其改进或完善后的知识产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执行“严禁倒卖牟利”的规定?八、对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非国有档案来说,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被出卖或转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判断是否牟利?九、若技术成果的变让方违约,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违约方也应支付违约金,即“倒卖”没有成功,而违约方付的违约金,这算不算“牟利”?
公共性:档案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周林兴在2008年第二期《档案管理》上撰文,分析了我国档案立法的公共性价值偏失,主要有:(1)档案立法对公众个体权利与自由缺乏有效保障,政府部门权限范围缺乏法律限定,一方面致使档案机构缺乏自由的空间,影响档案服务方式、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档案机构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第三就是民众的权利缺乏法定救济渠道与有效的保障。(2)档案立法的实践价值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法的制定与法的执行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突出,一方面是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对立,法的实施举步维艰。(3)档案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档案部门,特别是公共档案馆的公共性价值发挥带来了严重的制约。(4)档案立法存在先天性不足。由于档案立法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执笔,导致它只考虑了行政部门管理的方便,却没有对其管理活动安排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一种公权被漠视,私权又没崛起的局面。(5)档案立法存在“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缺陷。比如,我国《档案法》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某些条款相矛盾,导致“违法的合法化与合法的违法化”现象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档案法》的权威,也给《档案法》的贯彻带来了困扰。
作者在文中提出了档案立法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和与制度设计。(1)寻找个体权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将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性作为档案立法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明确档案立法所要回应的是社会和个体民众对于档案管理的需求不单纯是国家或政府的需要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为档案立法的价值权衡和选择确立了两个基本的维度,即在公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对法的诸多价值范畴进行合理的平衡。(2)隔断起草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联。在档案立法过程中逐步减少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赖,争取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3)实现价值理性与规范理性的统一。(4)疏通表达渠道与加速政府回应。在档案立法过程中将各种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将公众利益融入政策备选方案,促进合乎民意的《档案法》的产生。当然,要在档案立法中体现民众监督权利的条款,并且通过实用而有效的激励、监督和评价机制来增强档案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的压力、动力和活力。(5)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关注与档案事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动态及其体现的精神。
为什么档案人常在非档案学术会议上失语?
夏蓓在《上海档案》2008年第二期上发表《从参加学术活动引发的思考》一文,结合自己参加几次非档案学术活动的感受,提出了这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并给出了答案。
一是长期以来档案部门引以为荣的含蓄、内敛、默默无闻虽是人类优秀品德之一,但其副作用是抑制人的思维和表述,造成思维的僵化、语言的木讷;二是档案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与飞速发展的社科类其他学科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仍存在着知识老化、信息量少、学术素养不够的缺陷,档案从业人员第一学历高起点的不多,没有受过系统的学理训练;三是由于鲜有叫得响的学术成果问世,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相对较少,难以接受新的学术思想、学术环境的熏陶;四是档案部门内的竞争激励程度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人们习惯了按部就班,容易形成平庸、懒散的习气,影响了思维的敏锐和积极进取之心;五是至少在部分档案部门存在着故步自封、嫉贤妒能的市场。
要改变这种情况,作者认为,只有克服弊端,利用优势,加强学术训练。作为切入点,档案工作人员可以从考评、点校、整理史料着手,为专家学者的研究做一些辅助性、基础性的微观与实证研究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循序渐进地进入主流学术领域和主要学术研究,以谋求档案人员在相关学术领域的一席之地。
小工具量化健康生活
玻璃奶瓶“量化”放油
健康成年人每天食用油的摄入量不应超过25克,而实际上,炒菜放油,人们全凭经验和口味,所以各地都存在严重的超标情况。其实,即便没有带刻度的油壶,照样可以限量,买一个带刻度的玻璃奶瓶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刻度水杯“量化”喝水
一般人喝水都是用普通的玻璃杯,喝多喝少完全凭感觉。其实,商场超市里有各式各样带刻度的水杯卖,从100ml至500ml都会做出标注。办公室里放一个这样的杯子,就能很好地规划自己每天的喝水量了,实现每天2000ml饮水量还会难吗?
啤酒瓶盖“量化”放盐
谁都知道,吃盐别超过6克,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难度,在口味与健康之间,大家往往会选择口味,还会给自己找借口:“我哪知道6克盐是多少?”用一个随手可得的啤酒瓶盖就能让你找不到借口。平平的一啤酒瓶盖盐,基本就是6克。如果没有限盐勺,你不妨用个啤酒瓶盖来帮助自己限盐。
糖浆量杯“量化”消毒液
在稀释消毒液、清洗液时,由于没有量杯,人们一般是弄个大概齐就算了。其实,只要你有心进行废物利用,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每次喝完止咳糖浆后,里面的小量杯别扔了,配制消毒液、清洗液等,都能用上这个小量杯。有了它,你就不用担心浓度过高或过低的问题了。 《健康时报》2008.10.14
新闻数码照片造假事件给照片档案工作带来的启示
耿志东、耿菲菲在2008年第三期《档案学研究》上撰文,从维护档案真实性、原始性角度,探索了数码照片的一些管理原则。作者指出,归档的数码照片不同于媒体、网络上的新闻使用片,它对数码照片的原始性要求更高,它应当保存的是原数据,有完整的可供版权认证和原始性判别的信息。传统文书档案鉴定遵循“六要素”理论,模拟胶片影像档案鉴定遵循“原底片”价值理论,这些档案传统鉴定理论与数码照片档案鉴定有着极大的差异。数码照片如果真实性有问题,其他要素再高也没有存档的价值。数码照片档案鉴定技术主要依靠计算机等现代手段,需要了解图像数据、PS技术、摄影原理,会使用原始数据鉴别的的软件。作者认为,数码影像档案管理及后期处理原则方法也有待确立,特别是原始性、真实性、客观性与完美性的关系问题,应该有档案管理独特的见解。数码照片不是艺术摄影,尤其在后期处理时不应按照个人意愿去美化。只要不影响阅读,不影响保存,就应以保护客观原始性为原则。
《档案管理》2008年第五期李园的文章,对我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关于档案流动的限制条例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中令人困惑的九个问题。一、《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档案规定监管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保证档案的安全,但档案的流动与档案的安全没有必然的联系,为安全目的而设置这么多限制甚至禁止档案流动的措施有必要吗?二、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是知识产权的载体,为什么要对其转让行为给予限制呢?这种对知识产权档案转让的限制是不是对知识产权转让的限制?用限制档案流动的方式来限制知识产权的转让是否与国家鼓励知识产权转让的要求相违?三、如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时,乙方向甲方转让记载知识产权内容的档案或其复制件时,还要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吗?四、按照《档案法》规定,不管是国有档案还是非国有档案在出卖时都需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却仅仅对非国有档案规定有“严禁倒卖牟利”,是否是一种歧视?五、当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联合购买一项知识产权后,再售时因其具有一部分非国有性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允许其出卖牟利?六、对具有文物性质的非国有档案的拥有者来说,由于成本核定非常困难,是否牟利很难确定。这种情况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的出卖如何判断是否牟利?怎知其是否倒卖?七、当非国有档案所有者出卖其改进或完善后的知识产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执行“严禁倒卖牟利”的规定?八、对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非国有档案来说,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被出卖或转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判断是否牟利?九、若技术成果的变让方违约,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违约方也应支付违约金,即“倒卖”没有成功,而违约方付的违约金,这算不算“牟利”?
公共性:档案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周林兴在2008年第二期《档案管理》上撰文,分析了我国档案立法的公共性价值偏失,主要有:(1)档案立法对公众个体权利与自由缺乏有效保障,政府部门权限范围缺乏法律限定,一方面致使档案机构缺乏自由的空间,影响档案服务方式、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档案机构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第三就是民众的权利缺乏法定救济渠道与有效的保障。(2)档案立法的实践价值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法的制定与法的执行之间的矛盾显得非常突出,一方面是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另一方面是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对立,法的实施举步维艰。(3)档案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对档案部门,特别是公共档案馆的公共性价值发挥带来了严重的制约。(4)档案立法存在先天性不足。由于档案立法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执笔,导致它只考虑了行政部门管理的方便,却没有对其管理活动安排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导致一种公权被漠视,私权又没崛起的局面。(5)档案立法存在“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缺陷。比如,我国《档案法》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某些条款相矛盾,导致“违法的合法化与合法的违法化”现象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档案法》的权威,也给《档案法》的贯彻带来了困扰。
作者在文中提出了档案立法应当遵循的价值理念和与制度设计。(1)寻找个体权益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将实现档案管理的公共性作为档案立法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明确档案立法所要回应的是社会和个体民众对于档案管理的需求不单纯是国家或政府的需要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为档案立法的价值权衡和选择确立了两个基本的维度,即在公民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对法的诸多价值范畴进行合理的平衡。(2)隔断起草者与执行者之间的关联。在档案立法过程中逐步减少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赖,争取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3)实现价值理性与规范理性的统一。(4)疏通表达渠道与加速政府回应。在档案立法过程中将各种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将公众利益融入政策备选方案,促进合乎民意的《档案法》的产生。当然,要在档案立法中体现民众监督权利的条款,并且通过实用而有效的激励、监督和评价机制来增强档案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的压力、动力和活力。(5)体现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充分关注与档案事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动态及其体现的精神。
为什么档案人常在非档案学术会议上失语?
夏蓓在《上海档案》2008年第二期上发表《从参加学术活动引发的思考》一文,结合自己参加几次非档案学术活动的感受,提出了这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并给出了答案。
一是长期以来档案部门引以为荣的含蓄、内敛、默默无闻虽是人类优秀品德之一,但其副作用是抑制人的思维和表述,造成思维的僵化、语言的木讷;二是档案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与飞速发展的社科类其他学科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仍存在着知识老化、信息量少、学术素养不够的缺陷,档案从业人员第一学历高起点的不多,没有受过系统的学理训练;三是由于鲜有叫得响的学术成果问世,参加学术活动的机会相对较少,难以接受新的学术思想、学术环境的熏陶;四是档案部门内的竞争激励程度远远低于其他行业,人们习惯了按部就班,容易形成平庸、懒散的习气,影响了思维的敏锐和积极进取之心;五是至少在部分档案部门存在着故步自封、嫉贤妒能的市场。
要改变这种情况,作者认为,只有克服弊端,利用优势,加强学术训练。作为切入点,档案工作人员可以从考评、点校、整理史料着手,为专家学者的研究做一些辅助性、基础性的微观与实证研究工作,通过这些工作循序渐进地进入主流学术领域和主要学术研究,以谋求档案人员在相关学术领域的一席之地。
小工具量化健康生活
玻璃奶瓶“量化”放油
健康成年人每天食用油的摄入量不应超过25克,而实际上,炒菜放油,人们全凭经验和口味,所以各地都存在严重的超标情况。其实,即便没有带刻度的油壶,照样可以限量,买一个带刻度的玻璃奶瓶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刻度水杯“量化”喝水
一般人喝水都是用普通的玻璃杯,喝多喝少完全凭感觉。其实,商场超市里有各式各样带刻度的水杯卖,从100ml至500ml都会做出标注。办公室里放一个这样的杯子,就能很好地规划自己每天的喝水量了,实现每天2000ml饮水量还会难吗?
啤酒瓶盖“量化”放盐
谁都知道,吃盐别超过6克,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难度,在口味与健康之间,大家往往会选择口味,还会给自己找借口:“我哪知道6克盐是多少?”用一个随手可得的啤酒瓶盖就能让你找不到借口。平平的一啤酒瓶盖盐,基本就是6克。如果没有限盐勺,你不妨用个啤酒瓶盖来帮助自己限盐。
糖浆量杯“量化”消毒液
在稀释消毒液、清洗液时,由于没有量杯,人们一般是弄个大概齐就算了。其实,只要你有心进行废物利用,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每次喝完止咳糖浆后,里面的小量杯别扔了,配制消毒液、清洗液等,都能用上这个小量杯。有了它,你就不用担心浓度过高或过低的问题了。 《健康时报》2008.10.14
新闻数码照片造假事件给照片档案工作带来的启示
耿志东、耿菲菲在2008年第三期《档案学研究》上撰文,从维护档案真实性、原始性角度,探索了数码照片的一些管理原则。作者指出,归档的数码照片不同于媒体、网络上的新闻使用片,它对数码照片的原始性要求更高,它应当保存的是原数据,有完整的可供版权认证和原始性判别的信息。传统文书档案鉴定遵循“六要素”理论,模拟胶片影像档案鉴定遵循“原底片”价值理论,这些档案传统鉴定理论与数码照片档案鉴定有着极大的差异。数码照片如果真实性有问题,其他要素再高也没有存档的价值。数码照片档案鉴定技术主要依靠计算机等现代手段,需要了解图像数据、PS技术、摄影原理,会使用原始数据鉴别的的软件。作者认为,数码影像档案管理及后期处理原则方法也有待确立,特别是原始性、真实性、客观性与完美性的关系问题,应该有档案管理独特的见解。数码照片不是艺术摄影,尤其在后期处理时不应按照个人意愿去美化。只要不影响阅读,不影响保存,就应以保护客观原始性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