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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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于“关注民生”这个热点问题,不断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案件质量。然而,民行检察部门现行的办案机制已严重束缚了其更好的发展,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就是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一种有效办案机制,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对于增强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的办案能力与专业水平、保障民行申诉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均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民行检察部门办案的现状与弊端
  目前,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审查案件大多采用轮流办案的方式,即按事先编排的分案顺序指定人员承办。这种“万金油”式的办案方式会造成办案人“样样通、样样松”的局面,存在较多弊端:
  1、民行检察涉及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浩如烟海,理论博大精深,要求每位民行办案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熟练掌握所有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不太可能,不能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就难以站在立法和法律本意的高度理解、研究和执行法律,进而无法做到准确的监督。
  2、民行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是法院审判的主要业务,法院内部又将民事案件分为几类,分别有几个庭室负责审理,每年每一名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又相当多,法官的审判经验非常丰富,实务水平很高,专业性也很强,民行检察干警不分专业、不分类别的审查案件,其专业水平、业务水平无法与法官相抗衡,也就无法有效监督民行案件的裁判。
  3、民行检察办案人轮流办案,由于每一起案件的性质不同,分到案件以后首先要熟悉该起案件所涉及的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抗诉焦点等问题,致使办案效率低下,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
  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的含义与设置
  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制度,是指民行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因案设岗,因案择人,通过指定民行办案人对一类或者几类案件进行审查,积累专门知识,总结办案经验,培养和造就专家型民行检察办案人员,推进民行检察队伍专业化的一种民行工作机制。
  (一)案件的分类与人员安排
  总结近年来民行案件的受案情况,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大多集中在以下四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间借贷纠纷案、房地产产权纠纷案、土地承包纠纷案,该四类案件约占所受理案件总数的70%-80%为此,可将所有的申诉案件分为上述四大类,分别交由民行部门的办案人负责审查。
  (二)案件的审查与处理
  科室内勤负责对案件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送至科室负责人处,由科室负责人按照案件分类标准统一分案、分流,将某一类案件交给负责此类案件的办案人。当然,案件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科室负责人可以适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民行案件实行分类审查的优越性
  (一)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有效提高民行检察办案人的专业化水平。
  1、实行案件分类审查,给每位办案人明确了主攻的案件类型,其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抗诉焦点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力求将案件涉及的法理知识、办案实务、工作重点彻底学懂学透,通过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的攻关和攻坚,可以全面掌握该类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与司法实务,较快地成长为精通该领域案件的行家里手。
  2、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以提高办案人分析法律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由于立法具有滞后性,其不能够解决社会生活一切问题法律,司法实践中不能预见的情形在大量存在,那就不需要检察官的创造性劳动。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案件分类审查可使民行检察工作人员在精通该类案件知识的同时,积极进行创造性司法实践,逐步将法律明确起来、丰满起来,实现可操作性,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
  3、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解决民行人员培训的盲目性。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后,可针对案件的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有效保障抗诉案件的质量。
  抗诉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抗诉业务技能是保障抗诉案件质量的前提,抗诉案件质量直接关乎再审的判决结果,再审结果又影响监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民行抗诉的生命力在于自身的质量,抗诉书的约束力在于实用性和科学性。如果抗诉书缺乏法学理论水平,是不容易被法院所接受的。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解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不充分、案件事实认定不当的问题。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抗诉人将法律关系研究的很透彻,把抗诉理由论述的很充分,法官在作出再审判决时,尤其是企图寻求法律轨迹之外的决断时,不得不有所顾忌。
  (三)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可提高办理抗诉案件的效率。
  首先,民行部门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效益原则,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和(下转第73页)(上接第71页)社会效益产出。民行检察制度的设计是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的,但也不是片面追求公正而忽略对效率的追求,那种牺牲效率为代价所获取的公正,不是现代司法制度所追求的。因此,民行检察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是在考量了效率价值基础上的公正,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正如著名的法彦所言“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要追求一种高效、及时的运作机制;二是民行检察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司法成本投入,要讲究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能够减少重复劳动,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次,在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民行办案力量主体应该牢固树立减少成本,注重效率的理念,培养“迟来的公正就不是公正”的意识。在现有的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民行检察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
  (四)实行民行案件分类审查便于总结办案经验。
  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后,办案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可有效总结此类案件的办案经验,便于其他办案人员学习,同时也便于此类案件的调研,进而完善所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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