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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准确界定专车的经营性运输行为性质,有利于维护运输行业市场秩序。本文将专车分为人车合一、人车分离和拼车三种类型,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以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对不同类型专车的经营性运输行为性质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为:“人车合一型”和“人车分离型”专车,均属于经营性运输;而拼车属于非经营性运输。
关键词:专车 商业性 经营性运输
近年来,应召专车以互联网为平台,以打车软件为依托高姿态进入运输市场,以期方便、快捷、舒适、便宜等优势获得了很多市民的认可,与此同时,这种新型的交通服务也严重冲击了运输服务市场,尤其是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引起了各方广泛的关注,很多人认为专车是一种非法营运,应予以取缔。本文将通过对专车类别的划分,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界定经营性运输行为标准的分析,试图对专车的营、非性质给出明确答案。
一、专车的类型
专车是指面向中高端消费群体,利用一定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采用信息技术整合车、驾驶人员等运输要素,实现旅客从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运输活动。根据整合模式的不同,将专车分为以下三类:
1.人车合一型。此类专车一般为社会车辆或挂靠到租赁公司的车辆,最大的特点是车由车主自行驾驶。有关当事人为旅客、专车信息服务平台(打车软件运营方)和承运人。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一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旅客、软件运营方几承运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Uber是最典型的人车合一型。
2.人车分离型。此类专车又可分为“租赁—雇佣型”和“自车—雇佣型”两种。“租赁—雇佣型”即“租赁+代驾”模式,比如滴滴快的,车辆一般属于租赁公司,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通过网络平台发生交易。有关当事人有:车方、消费者、专车信息服务经营者、驾驶方。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三方面:一是消费者与车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三是专车信息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劳务派遣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自车—雇佣型”专车与“租赁—雇佣型”专车不同之处在于其车辆属于自己公司,而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均与“租赁—雇佣型”专车相同,“神州专车”便属于这种类型。
3. 拼车。拼车也可称为顺风车,是指几个人相互联络,由车车辆拥有者为自己和他人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其中甲、乙有车,丙没车,于是三人约定,甲、乙每人开车一周,互不支付费用,丙搭乘该车,每周支付一定的费用。这里,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便是拼车。其中,甲、乙两人通过互换劳务获得了对方提供的拼车,丙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了甲、乙提供的服务。
二、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构成条件
经营性运输行为是指用汽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行为。从此概念出发,将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构成条件归纳为两点:一是其服务对象应为社会公众;二是其服务性质为商业性,二者缺一不可。
1.服务对象。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简单讲就是为他人而并非自己提供运输服务,这里的他人指具有出行需求的任何人,比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等这些我们已经认定为经营性运输的,其运输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不管是谁,只要提出了运输要求且其要求合法,承运人便不得拒载;而像单位班车、校车、私家车等,其服务对象为自己或特定的人群,这类运输不能认定为经营性运输。
2.服务性质。经营性运输的服务性质具有商业性,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即指人们从事运输活动的动机是谋求利润。值得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与实际上是否赚取了利润和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并无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结果可能是营利也可能是非营利,收了钱,发生了费用结算未必就是为了营利,相反,没有收钱,甚至某些“赔钱”的行为,如广告,其目的反而可能是為了营利。所以界定一项运输服务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我们只需考虑它进行运输行为的目的是否为营利,而不考虑这项运输行为本身是否赚取了利润、是否发生过费用结算。
三、专车的运输行为性质分析
在分析专车的经营性运输性质之前,先对专车的运输行为性质进行界定。道路运输行为即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利用道路运输线路,实现人或物的空间位移。运输过程强调的是目的性,不是以达到目的地的位移不纳入运输概念的内涵,如旅游观光车,车场赛车等。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专车,均符合上述运输行为的概念,但它与普通运输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专车都是通过互联网,利用专车信息服务平台将各运输要素聚集在一起完成运输服务的,所以我们认为它是一种非典型的运输行为,即通过整合各种运输要素从事的运输活动,可称之为整合运输。
四、专车的经营性运输行为性质分析
1.“人车合一型”专车属于经营性运输。首先,从服务对象看,此类专车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比如Uber,只要是手机上装有Uber软件的人都可以通过此平台享受专车服务;其次,从服务性质看,此类专车公司具有商业性,以营利为目的。构成经营性运输的两个要件该类专车均符合,所以可以认定为经营性运输。
2.“人车分离型”专车是经营性运输。该类专车虽然又可以分为租赁—雇佣型和自车—雇佣型,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车辆是否属于自己公司,笔者认为这不影响他们经营性运输性质的判断,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进行讨论。首先此类专车像滴滴快的和神州快车,他们的服务对象均为社会大众;其次这类企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尽管在起初,滴滴快的在恶性价格竞争中,给予乘客和司机大量的补贴,可能出现短期的亏损,但作为一种理性的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营利,所以,该类专车也属于经营性运输。
3.拼车为非经营性运输。首先,从服务对象看,经营性运输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即为他人提供服务,而拼车的服务对象除了他人之外还有自己,并且主要是自己,如1.3所举例子中的甲、乙,即使没有对方或者丙,他们也会每天各自开车去上班,并不会因为没有拼车对象而放弃自己的出行行为,所以拼车的服务并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其次,从服务性质看,拼车不具有商业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然以1.3中的例子来看,甲、乙两人通过交换劳务构成拼车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营利,可能只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而加入丙,也不是为了营利,虽然这里发生了费用结算,我们可以认为甲、乙加入丙是出于一种分摊成本的目的而非营利。可见,拼车并不满足经营性运输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非经营性运输。
五、结语
显然,对专车的营、非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专车的分类,我们了解到拼车是非经营性运输行为,而像滴滴快的、神州专车、Uber这些专车均属于经营性运输行为。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车的分类管理,尽快出台相关规范,营造良好的专车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周梦思.对“专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5,7(中):245—246.
[2]雷孟林.论免费公交车运输行为的性质[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30—33.
[3]雷孟林.卡普的经营性质[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83—86.
作者简介:解潇(1993—),汉,女,陕西省咸阳市,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交通运输产业经济研究。
关键词:专车 商业性 经营性运输
近年来,应召专车以互联网为平台,以打车软件为依托高姿态进入运输市场,以期方便、快捷、舒适、便宜等优势获得了很多市民的认可,与此同时,这种新型的交通服务也严重冲击了运输服务市场,尤其是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引起了各方广泛的关注,很多人认为专车是一种非法营运,应予以取缔。本文将通过对专车类别的划分,对现行法律框架下界定经营性运输行为标准的分析,试图对专车的营、非性质给出明确答案。
一、专车的类型
专车是指面向中高端消费群体,利用一定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采用信息技术整合车、驾驶人员等运输要素,实现旅客从始发地到达目的地的运输活动。根据整合模式的不同,将专车分为以下三类:
1.人车合一型。此类专车一般为社会车辆或挂靠到租赁公司的车辆,最大的特点是车由车主自行驾驶。有关当事人为旅客、专车信息服务平台(打车软件运营方)和承运人。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两方面:一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旅客、软件运营方几承运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Uber是最典型的人车合一型。
2.人车分离型。此类专车又可分为“租赁—雇佣型”和“自车—雇佣型”两种。“租赁—雇佣型”即“租赁+代驾”模式,比如滴滴快的,车辆一般属于租赁公司,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通过网络平台发生交易。有关当事人有:车方、消费者、专车信息服务经营者、驾驶方。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三方面:一是消费者与车方的租赁合同关系;二是消费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雇佣合同关系;三是专车信息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劳务派遣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自车—雇佣型”专车与“租赁—雇佣型”专车不同之处在于其车辆属于自己公司,而驾驶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除此之外,其他方面均与“租赁—雇佣型”专车相同,“神州专车”便属于这种类型。
3. 拼车。拼车也可称为顺风车,是指几个人相互联络,由车车辆拥有者为自己和他人提供的一种运输服务。例如,甲、乙、丙三人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其中甲、乙有车,丙没车,于是三人约定,甲、乙每人开车一周,互不支付费用,丙搭乘该车,每周支付一定的费用。这里,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便是拼车。其中,甲、乙两人通过互换劳务获得了对方提供的拼车,丙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获得了甲、乙提供的服务。
二、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构成条件
经营性运输行为是指用汽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行为。从此概念出发,将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构成条件归纳为两点:一是其服务对象应为社会公众;二是其服务性质为商业性,二者缺一不可。
1.服务对象。经营性运输行为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简单讲就是为他人而并非自己提供运输服务,这里的他人指具有出行需求的任何人,比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班车等这些我们已经认定为经营性运输的,其运输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不管是谁,只要提出了运输要求且其要求合法,承运人便不得拒载;而像单位班车、校车、私家车等,其服务对象为自己或特定的人群,这类运输不能认定为经营性运输。
2.服务性质。经营性运输的服务性质具有商业性,商业性的本质特征是以营利为目的,即指人们从事运输活动的动机是谋求利润。值得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与实际上是否赚取了利润和是否发生了费用结算并无关系,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结果可能是营利也可能是非营利,收了钱,发生了费用结算未必就是为了营利,相反,没有收钱,甚至某些“赔钱”的行为,如广告,其目的反而可能是為了营利。所以界定一项运输服务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我们只需考虑它进行运输行为的目的是否为营利,而不考虑这项运输行为本身是否赚取了利润、是否发生过费用结算。
三、专车的运输行为性质分析
在分析专车的经营性运输性质之前,先对专车的运输行为性质进行界定。道路运输行为即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利用道路运输线路,实现人或物的空间位移。运输过程强调的是目的性,不是以达到目的地的位移不纳入运输概念的内涵,如旅游观光车,车场赛车等。不管是哪种类型的专车,均符合上述运输行为的概念,但它与普通运输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专车都是通过互联网,利用专车信息服务平台将各运输要素聚集在一起完成运输服务的,所以我们认为它是一种非典型的运输行为,即通过整合各种运输要素从事的运输活动,可称之为整合运输。
四、专车的经营性运输行为性质分析
1.“人车合一型”专车属于经营性运输。首先,从服务对象看,此类专车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比如Uber,只要是手机上装有Uber软件的人都可以通过此平台享受专车服务;其次,从服务性质看,此类专车公司具有商业性,以营利为目的。构成经营性运输的两个要件该类专车均符合,所以可以认定为经营性运输。
2.“人车分离型”专车是经营性运输。该类专车虽然又可以分为租赁—雇佣型和自车—雇佣型,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车辆是否属于自己公司,笔者认为这不影响他们经营性运输性质的判断,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进行讨论。首先此类专车像滴滴快的和神州快车,他们的服务对象均为社会大众;其次这类企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尽管在起初,滴滴快的在恶性价格竞争中,给予乘客和司机大量的补贴,可能出现短期的亏损,但作为一种理性的企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营利,所以,该类专车也属于经营性运输。
3.拼车为非经营性运输。首先,从服务对象看,经营性运输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即为他人提供服务,而拼车的服务对象除了他人之外还有自己,并且主要是自己,如1.3所举例子中的甲、乙,即使没有对方或者丙,他们也会每天各自开车去上班,并不会因为没有拼车对象而放弃自己的出行行为,所以拼车的服务并不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其次,从服务性质看,拼车不具有商业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依然以1.3中的例子来看,甲、乙两人通过交换劳务构成拼车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营利,可能只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而加入丙,也不是为了营利,虽然这里发生了费用结算,我们可以认为甲、乙加入丙是出于一种分摊成本的目的而非营利。可见,拼车并不满足经营性运输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非经营性运输。
五、结语
显然,对专车的营、非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专车的分类,我们了解到拼车是非经营性运输行为,而像滴滴快的、神州专车、Uber这些专车均属于经营性运输行为。所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车的分类管理,尽快出台相关规范,营造良好的专车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周梦思.对“专车”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5,7(中):245—246.
[2]雷孟林.论免费公交车运输行为的性质[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30—33.
[3]雷孟林.卡普的经营性质[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3):83—86.
作者简介:解潇(1993—),汉,女,陕西省咸阳市,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交通运输产业经济研究。